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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给我一份详细的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促进就业
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章工资
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
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八章职业培训
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十章劳动争议
第十一章监督检查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九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第二章促进就业
第十条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
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第十二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十四条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
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八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三十三条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第三十四条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五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章工资
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九条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
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五十三条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五十五条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五十六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五十七条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五十八条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第五十九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四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八章职业培训
第六十六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
第六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职业培训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第六十九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七十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一条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第七十五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
国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
第七十六条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第十章劳动争议
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第七十八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十条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八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
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第八十三条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
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十四条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监督检查
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八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必须出示证件,秉公执法并遵守有关规定。
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十八条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第九十二条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三条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九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第九十七条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第一百零一条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和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一百零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法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步骤,报国务院备案。
第一百零七条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华为p30pro照相模糊怎么回事手机拍照模糊可能存在以下原因:
1.请您保持摄像头和激光传感器不被遮挡:
如果手机后置摄像头拍摄的照片或视频模糊,可能是摄像头镜头或激光传感器被异物遮挡。
覆盖后置摄像头的保护膜(含透明保护膜)可能会影响其性能,在弱光条件下拍摄时导致镜头耀斑、重影或模糊。
如果设备使用激光对焦、TOF传感器对焦、3D深度传感器测量拍摄距离,那么保护膜、三方保护套或其他遮挡物可能会干扰传感器。导致相机将无法正确对焦,图像模糊和不清晰。使用相机前,请撕下摄像头保护膜(含透明保护膜),并用软布清洁镜头和传感器,使用华为官方保护套。
备注:您可以在官网或我的华为APP搜索对应产品型号,查看对应规格参数>后置摄像头参数。
2.请检查相机是否可以正确对焦:
如果相机距离您拍摄对象太远或太近,图片和视频可能会模糊。
请检查相机是否可以正确对焦。例如:拍摄远处照片时,轻触取景框,聚焦在远处的物体上。拍摄特写镜头时,请将手机距离被拍摄物体至少10厘米,轻触取景框对焦,不要使用变焦。如果取景框中的图像在此过程中变得更清晰,则意味着设备的相机可以正确对焦。
如果相机可以正常对焦,但图片和视频仍然模糊不清楚,请在下面找到不同的场景和解决方案。
如果相机无法正常对焦,请您备份好您的重要数据,携带购机凭证前往华为客户服务中心寻求进一步帮助。
3.请确认对焦完成后再拍摄:
建议您在拍照时用手指点击拍摄主体手动对焦,并且在对焦框消失之前不要点击快门按钮,因为这表明相机仍未完成对焦。
如果您在拍摄视频时点击取景框,相机将锁定焦距,以避免移动设备以更改场景或位置时图像不清晰或不稳定。您可能需要再次触摸取景框才能手动重新对焦相机。要让相机自动对焦,请在拍摄视频时避免触摸取景框。
建议使用默认变焦倍数使用高倍变焦拍照时,手机将切换到数字变焦,相机对轻微的移动都会更敏感。因此,图像可能会显得模糊。建议降低变焦倍数或使用默认变焦倍数(取景框右侧变焦
条上实心白点为默认变焦倍数)。
4.请您保持稳定拍摄:
如果您拍摄对象移动得很快,或者拍摄过程中手机不断移动,相机将无法正常对焦,照片或视频可能会模糊。建议您拍摄过程中请稳住手机,必要时使用三脚架。
如果您试图捕捉移动物体,请按住快门按钮拍摄连拍照片,然后选择最佳照片。连拍仅在分辨率设置为20MP或更低时可用。
5.您可以适当移动拍摄距离:
由于景深较浅,某些手机相机在拍摄特写照片时可能无法正确对焦。
使用大光圈镜头可以让更多光线进入,但它们景深较浅。使用此类相机时,请确保拍摄的物体距离手机至少20厘米(8英寸),并且位于取景框的中心。
如果您的设备支持超级微距模式,在使用时请保持手机与拍摄对象距离在2.5-10厘米。
6.特殊相机模式拍摄技巧:
在夜间模式、流光快门模式下,相机拍摄曝光时间较长,因此相机或拍摄对象的任何移动都可能导致照片或视频不清晰。拍摄过程中请保持手机稳定,必要时使用三脚架。
大光圈或人像模式会自动模糊背景,使被摄体脱颖而出。这种拍摄模式下的背景模糊属于正常现象,请您放心使用即可。
如尝试以上方法后仍未解决问题,请您备份好您的重要数据(QQ、微信等第三方应用需单独备份),携带购机凭证前往华为客户服务中心寻求进一步帮助。
有关法律的知识日常生活中,涉及的法律和民法相关比较多,另外比较重要的就是工作中涉及的劳动法。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以后,不能随意开除员工,但是员工可以提前提出离职,而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公司如果要解聘员工,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如果是非上述原因解除合同,公司必须提供赔偿,赔偿标准如下: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而女性员工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还享有三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61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一个微信号可以注册几个视频号微信视频号运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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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须遵守的协议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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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帐号有序注册
3.1一个微信帐号只能注册一个视频号。
3.2帐号名称应当与简介的内容相符,且不得与已注册成功的帐号名称重复。
3.3帐号名称、头像、简介等资料涉及色情、暴力等违法违规内容的,将不能注册。
3.4帐号名称、头像、简介等资料需保证客观、可识别、可信赖,禁止具有夸大性、误导性、过度广告性(包括各种形式的推广、营销、商业宣传)的表述。不得仿冒公众人物或造成用户误会与公众人物有关,不得侵害他人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以及其他合法权利。
3.5无正当理由,帐号名称与他人法律上的在先权利(如商标权)、微信公众平台较高知名度的帐号名称、其他平台有广泛知名度的帐号名称重复或存在混淆的,可能会无法注册。任何以包括但不限于添加无实质意义的字母、符号等方式作为避开、绕开名称规则的帐号,也可能无法注册;已经注册的,也将视为违反本规范的行为予以处理。
3.6帐号名称禁止使用以下名称:
3.6.1中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以及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国家机关名称只有对应的政府机构才可使用,外资或合资企业名称中包含“中国”的,可以使用,如“宝洁中国”);
3.6.2外国的国家名称(国外驻华领事馆等外国驻华机构全称包含该国家名的情况除外,如“美国驻华领事馆”);
3.6.3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3.6.4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如:“国酒”(不可包含夸大性的修饰形容词汇),“中国第一酒”(因为没有哪个酒的品牌可以称自己为中国最好的酒);
3.6.5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3.6.6有歧义、误导用户的,包括但不限于:冒充其他公司品牌,利用命名进行夸大宣传;
3.6.7日常通用的名词、名称或词汇的,例如:正能量、吃货、星座、运势、爱情、健康、养生、百科、段子、娱乐圈、网游等词汇。企业的简称为日常通用的名词、名称或词汇的,平台有权要求使用完整的企业/机构名称作为名称;
3.6.8单独以地域名为名称的(举例:北京、上海、深圳等);
3.6.9绕过平台管理、为违法行为的沟通实施便利的命名,如为欺诈、违法交易等目的以个人手机号码等个人联系方式为名称。
3.7批量注册大量相似视频号的行为将会被禁止。
3.8不得创建涉及明星艺人的打投、集资、控评、八卦、爆料等相关帐号。未经明星艺人经纪公司(工作室)授权,不得创建明星艺人粉丝团/后援会等帐号,不得以粉丝团/后援会等名义进行活动。
四、禁止恶意使用
恶意使用,是指利用视频号以各种形式实施影响用户体验、危及平台或微信安全及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一经发现,腾讯将根据违规情况对视频号及微信号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有权拒绝向违规帐号主体提供服务。恶意使用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4.1不当注册
4.1.1恶意注册使用视频号,如频繁注册、批量注册、提供虚假信息注册视频号、买卖视频号及相关功能、使用违法侵权信息进行注册。
4.1.2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商标,侵犯他人企业名称权或商标专用权。
4.1.3擅自使用他人姓名、肖像,侵害他人姓名权、肖像权等合法权益。
4.2篡改功能
对视频号的功能、页面或文案等内容进行篡改,影响微信或视频号的原本功能、用途或意义。
4.3使用外挂
未经微信书面许可,使用插件、外挂或其他第三方工具、服务接入微信和相关系统。
4.4诱导用户
4.4.1利诱用户进行分享、关注、点赞和评论。比如以某种奖励进行诱导,包括但不限于:邀请好友拆礼盒,集赞,分享可增加一次抽奖机会等。
4.4.2胁迫、煽动用户分享、关注、点赞和评论。比如用夸张、诅咒性质言语来胁迫、引诱用户分享,包括但不限于使用这些用语:“不点赞全家死光光”、“不点赞不是中国人”等。
4.4.3诱导未成年人应援消费。
4.5刷量刷粉
4.5.1使用任何非正常手段获取包括但不限于粉丝、点赞、评论、阅读量等的虚假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利用第三方运营平台、外挂软件、系统漏洞在微信软件及服务中进行刷粉的行为。
4.5.2制作、发布与刷量刷粉行为相关的方法、工具等内容,或对此类方法、工具进行操作或传播,无论这些行为是否出于商业目的,也将被严厉处理。
4.6违法营销
4.6.1利用视频号实施诈骗、传销、走私等违法犯罪行为,销售任何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和限制销售的商品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枪支弹药、爆炸物、管制刀具、珍稀野生动植物、医疗服务、医疗器械、药物和保健品、烟草、证券或期货等投资类有偿咨询内容等。
4.6.2未经相关部门许可,进行荐股、推荐金融产品等相关投资咨询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期货、基金等)。或者以分享财经信息(如股市分析/行业分析)、投资技巧等为由将用户诱导或引流进行推广营销。
4.6.3以任何形式参与、鼓励、促进或诱导他人排斥正常商业竞争的行为,或为前述行为的传播提供便利的。
4.7恶意对抗
采取技术手段恶意绕开或者对抗平台规则,如以特殊代码、排版、画面设置等技术手段恶意躲避微信系统检测及违规处罚。
4.8干扰其他用户
4.8.1侵扰用户安宁、造成用户使用体验减损或者影响软件正常使用和运行,如频繁发送骚扰信息、垃圾信息、广告信息,过度营销或商业推广。
4.8.2传播由第三方软件、网页或终端生成的具有识别、标记功能的特殊识别码、口令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对用户造成诱导(比如诱导点击、浏览、关注、使用)或骚扰、以欺骗手段获取用户个人信息以及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特殊字符集、特殊标识、特殊代码以及各类口令等。
4.8.3传播违反《微信外部链接内容管理规范》的链接内容或域名,包括但不限于因违规已被限制或禁止在微信内传播的链接内容或域名。
4.9使用不实身份
4.9.1在帐号注册时仿冒他人,使用虚假信息进行注册;冒充他人发布内容,或其他故意让用户产生混淆的行为。
4.9.2冒用身份,使用他人特征性信息,足以误导其他微信用户的。例如:视频号名称为某公司著名游戏产品名称,且在个性签名中暗示或明示其为该游戏产品的客服人员。
4.10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
公然侮辱他人、公然败坏他人名誉或损害他人人格的行为。
4.11欺诈、可疑、不诚信等内容或行为
利用隐瞒、诱骗、发布虚假内容等手段欺诈用户,可能使用户财产等遭受损失的行为。
五、不得传播不良信息
我们希望让用户在视频号上看到真实、安全的内容。真实与安全,有助于更优质的分享。传播不良信息的行为一经发现,腾讯将根据违规情况对视频号及微信号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有权拒绝向违规帐号主体提供服务。
平台禁止传播以下不良信息:
5.1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5.1.1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5.1.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5.1.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5.1.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1.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5.1.6散布不实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5.1.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5.1.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5.1.9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5.1.10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
5.1.11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5.2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的内容
5.2.1发送或传播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内容,如发送或传播侵犯他人著作权及相关权利、商标权、专利权等内容的;
5.2.2未经授权发布他人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家庭住址、微信号、照片等个人隐私资料,侵犯他人肖像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的;
5.2.3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或者通过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荣誉,侵犯他人名誉权、荣誉权等合法权益的,包括但不限于明星艺人粉丝互撕谩骂、拉踩引战、造谣攻击等各类有害信息;
5.2.4未经授权发布企业商业秘密,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
5.2.5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5.3不实的信息
本规范所称的不实信息,指没有相应事实基础,通过捏造或扭曲事实、隐瞒真相而产生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5.3.1涉及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社会主义制度、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等政治类不实信息;
5.3.2煽动国家、地区、民族、种族、宗教间仇恨、歧视、误解,损害善良风俗的不实信息;
例:今天上午日本发生9.0级地震!是中国人就挺起!!扩散出去!!!
5.3.3扰乱社会秩序、引起或可能引起公众恐慌的不实信息;
例:震惊:在中国吃猪肉等于自杀!!
急急急请告诉你的熟人近期不要吃海鲜了。请火速转发!
5.3.4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不实信息;
5.3.5与生活常识、公众话题相关的不实信息;
5.3.6其他不实信息。
5.4骚扰、煽动、夸大、误导类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5.4.1标题含有危害人身安全、惊悚、极端内容;或使用侮辱、脏话词汇,引人不适;
5.4.2以浮夸的描述,煽动人群要/不要去做某行为。
5.4.3以误导类的内容、描述,或者缺失、掩盖、歪曲事件具体信息和情况,使用户可能对时效性话题、事件产生错误理解或者不当关联的内容。
5.5危害平台安全的内容
5.5.1发送钓鱼网站等信息,诱使用户上当受骗蒙受损失;
5.5.2发送病毒、文件、计算机代码或程序,可能对微信消息发送服务的正常运行造成损害或中断。
5.6有损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5.6.1残害、虐待、体罚未成年人的;
5.6.2涉及实施未成年人性侵害的;
5.6.3展示校园欺凌的内容;
5.6.4其他危害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和健康的;
5.6.5推销或演示可能危害未成年人人身安全或健康的玩具物品的;
5.6.6含有未成年人饮酒、吸烟、吸毒行为的内容;
5.6.7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或有损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
5.6.8展示未成年人婚育的内容;
5.6.9宣扬和鼓励未成年人厌学弃学的内容;
5.6.10歪曲和恶搞经典卡通形象或供未成年人观看的其他文艺作品;
5.6.11利用未成年人进行恶俗表演、超越未成年人身体负担进行表演、工作等;
5.6.12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对未成年人价值观产生错误影响的内容。
5.7令人极度不适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5.7.1出现人或动物自虐、自残、自杀、被杀、吸食注射毒品或违禁药品致残以及枪击、刺伤、拷打等令人极度不适的内容;
5.7.2含有尸体、骷髅等内容;
5.7.3含有暴力的内容,如家暴、校园暴力、斗殴等。
5.8低俗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5.8.1衣着暴露或疑似裸体;
5.8.2借助文字、声音、物品或者行为进行性暗示;
5.8.3侮辱性、羞辱性用语;
(1)发布恶意辱骂、低俗色情等不友善评论;
(2)对他人造成人格贬损、带歧视性的内容;
5.8.4违背社会基本伦理道德;
(1)宣扬非主流婚恋观,如婚外恋等;
(2)展示落后、恶俗的风俗习惯,如婚闹、童养媳等;
5.8.5展示动物交配细节;
5.8.6长时间聚焦两性隐私部位;
5.8.7如使用露骨的语言、图片等介绍情趣用品。
5.9通过虚构事实、编造故事发布“卖惨”内容,或扮丑,以实现吸引用户点赞、转发、关注或推广商品等目的,包括但不限于:
5.9.1利用未成年人、残障人士骗取用户同情;
5.9.2“卖惨式”推广商品;
5.9.3利用疾病、贫穷等对用户进行道德绑架;
5.9.4刻意扮丑引起用户不适。
5.10视频添加的描述(含话题)、链接、视频内文字等与视频实际内容不符,容易造成用户误解或诱导用户观看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5.10.1使用与视频实际内容不符的夸张、诱惑性、极端性等词汇作为视频的描述、视频内文字;
5.10.2故意隐藏关键信息,或使用指代不明或模糊的词汇作为视频描述;
5.10.3视频添加的链接与视频内容没有相关性;
5.10.4视频配音与画面不相关。
5.11批量发布通过近似的情景、文案、元素等编造的同质化内容,可能侵害他人知识产权、降低其他用户体验或造成骚扰的。
5.12含有伪科学、恐怖、猎奇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5.12.1恐怖灵异类内容,可能引起他人不适或惊吓的;
5.12.2宣扬风水运势等内容
5.12.3没有科学依据,发布食物相克、违背自然规律等内容。
5.13可能降低用户体验的低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5.13.1采用轮播文字、大字覆盖、简单拼凑内容;
5.13.2视频画质模糊、内容不完整、音画不相关、视频内容重复、视频画面内容过度剪裁、画面上下颠倒、视频黑边、扭曲或花屏等;
5.13.3通过混剪、拼接、P图等形式制作内容,杜撰名人名言,可能使用户受到误导或欺骗;
5.13.4视频内容所涉及的新闻或事件已严重超过时效。
5.14不规范医疗科普(科学性错误),包括但不限于:
5.14.1不符合诊疗的规范流程;
5.14.2疾病防治、原理、检查、诊断、治疗、用药、护理手段存在错误;
5.14.3医学操作违背无菌、安全等基本原则;
5.14.4疾病、药品或其他医学词汇展示错误,可能造成误解;
5.14.5存在医学逻辑错误,无必然因果关系;
5.14.6其他医学科学性错误;
5.15不规范医疗科普(片面/夸大描述),包括但不限于:
5.15.1通过单一症状、体征、表现、检查诊断疾病,违背医学诊疗常规;
5.15.2病因诊断过于绝对、片面,可能产生误解;
5.15.3治疗方法、效果评价过于绝对、片面,不具备普适性,可能产生误解;
5.15.4药物效果评价过于绝对、片面,可能产生误解;
5.15.5涉及病情介绍不完整,且诊疗建议不全面,可能产生误解;
5.15.6涉及仅通过个案做治疗手段或药物疗效评价,缺乏普适性;
5.15.7涉及通过患者自述/患者故事夸大自身医术行为;
5.15.8西医无诊断过程直接给治疗方案;
5.16不规范医疗科普(不符中医理论),包括但不限于:
5.16.1中医谚语过分夸大疗效或不符合中医理论;
5.16.2带有宫廷秘方、祖传秘方、一招见效、根治根除、包治百病,“神药”“灵丹妙药”“最……”“第一……”“唯一”等字样,不符合药物管理规定;
5.16.3没有中医辨证或者辨证不准确的内容,如:“偏方”“妙招”“食疗治病”“茶饮”;
5.16.4涉及具有“排毒”功效的中药,不符合中医理论;
5.16.5宣传单味中药或具有药物功效的食物(药食同源)可治癌症,不符合中医理论;
5.16.6涉及“食物生克关系”的描述,不符合中医理论;
5.16.7无辩证,介绍某个穴位治疗某个疾病,如直接说刮痧拔罐艾灸有治疗效果,不符合中医理论;
5.16.8不符合中医理论,或提出能治病,或过度绝对提出所有人都合适提供代茶饮方子;
5.16.9涉及时辰决定生男女,根据食物的颜色、形状等以形补形,不具有中医理论依据;
5.17不规范医疗科普(医疗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5.17.1涉及正骨、关节复位、牵引等教学,存在损伤脊椎关节风险;
5.17.2涉及拔火罐、针灸、火针、放血、注射教学等存在创面的行为;
5.17.3涉及恶性肿瘤治疗的相关内容,不适宜以科普形式广泛传播;
5.17.4医学操作违背无菌、安全等基本原则;
5.17.5心肺复苏、骨折包扎等救治过程不符合院前急救标准流程;
5.17.6涉及手术过程等具有创伤性的相关手术;
5.18不规范医疗科普(医疗营销),包括但不限于:
5.18.1利用患者故事/病例分享诱导用户点赞/评论互动;
5.18.2通过两性低俗的医疗内容进行话题营销;
5.18.3通过“震惊体”医疗内容来博取用户关注;
5.18.4医疗科普描述片面/夸大;
5.19不规范医疗科普(医疗引流),包括但不限于:
5.19.1在视频、评论区、个人签名进行疾病问诊互动;
5.19.2通过视频、评论、个人签名等方式引流到个人联系方式;
5.20《视频号常见违规内容概览》所列的其他违规内容。
六、遵守平台要求
6.1若腾讯自行发现,或收到他人投诉用户的行为或发布的内容不符合本规范时,腾讯有权在不另行通知的情况下采取减少推荐、删除内容、暂停或终止提供视频号相关服务等处理措施,并有权拒绝向违规帐号主体提供服务,如:限制与该主体相关帐号功能、封禁与该主体相关帐号等,同时,腾讯有权公告处理结果。若用户对腾讯的处理有异议,可按照页面指引发起异议申请或申诉。
6.2视频号可以进行认证,认证主体同意认证即视为同意遵守《微信视频号运营规范》和《视频号认证服务条款》,认证后该视频号视为认证主体使用,相关权利义务由该认证主体承担。视频号的认证主体应对视频号的管理员和运营者进行管理,并对他们的行为承担责任。未进行认证的视频号,由创建时的微信帐号主体承担该视频号的相关权利义务。
6.3如果平台发现并有合理理由判断你的帐号名称、头像、简介、背景图片、背景音乐以及发布的内容、评论存在较高的侵权可能性(比如信息带有权利标识但缺乏授权、内容来源明显不当),可能会自动限制该部分信息的传播。
6.4发布利用新技术(如虚拟现实、深度学习)生成或合成的非真实的音视频内容,应进行显著地标识,避免对其他用户造成误导、混淆。
6.5你使用视频号过程中上传、发布的全部内容,均不会因为上传、发布行为发生知识产权、肖像权等权利的转移。与此同时,你理解并同意平台为实现产品目的,会对你的内容进行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允许微信个人帐号用户予以分享、转发、收藏、在微信相关功能中予以引用或展示(如音乐视频、语音通话、状态等),允许微信公众帐号(简称“公众号”)、企业微信帐号予以引用或展示,出于为你宣传或介绍功能等目的以一定的方式在腾讯集团相关产品或外部渠道推广你的内容或素材。部分场景你可以自行设置是否允许引用或展示。带有侵权素材的内容,不允许上传、发布,平台一经发现将有权立即停止、限制对其的推广或传播。
6.6当你使用视频号直播功能,你应当遵守《微信视频号直播功能使用协议》;若你作为主播,你还应当遵守《微信视频号直播行为规范》。
七、其他
7.1视频号的内容是由用户自行上传的内容,虽然平台禁止传播不良信息,你仍须对内容进行审慎判断。
7.2本运营规范为动态文档,我们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更新或产品运营的需要对其内容进行修改并更新,你可以及时查看以便获得最新信息。
7.3如需进行违规申诉,可将证明材料发送至邮箱channels@tencent.com,该邮箱仅用于接收视频号违规申诉,不受理用户投诉,请在客户端对应途径提交相关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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