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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通过赋予行政机关合法权限并监督其行使,来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各项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的实现;
二、是通过赋予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为的监督权(如检举权、控告权),行政权行使过程中的参与权(如知情权、要求听证权),特别是对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提起复议权、诉讼权和要求赔偿权,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例如:
《国家赔偿法》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扩展资料:
《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四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行政法
我国的司法原则是什么我国的司法原则是什么?A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B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是:第一,任何公民都必须平等地遵守国家的法律,人人平等地享有法定权利和承担法定义务,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于法律之上的特权;第二,任何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他人不得侵犯;第三,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平等地依法受法追究和制裁,决不允许其逍遥法外。
C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D司法责任原则
司法责任原则,是指司法机关或司法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而采取的一种责罚制度。
我国的宗旨和原则是什么?建设社会主义国家,实现现代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
我国司法执法的原则是什么你好,
1.依法行政的原则。这是指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法定许可权、法定程式和法治精神进行管理,越权无效。这是现代法治国家行政活动的一条最基本的原则。
2.讲求效能的原则。这是指行政机关应当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讲究效率,主动有效地行使其权能,以取得最大的行政执法效益。
3.公平合理的原则。这是指行政机关在执法时应当权衡多方面的利益因素和情境因素,在严格执行规则的前提下做到公平、公正、合理、适度,避免由于滥用自由裁量权而形成执法轻重不一、标准失范的结果。
求问唐宋时期的司法原则是什么?唐律特点:①礼法合一
②科条简要,宽简适中
③用刑持平
④语言精炼明确,立法技术高。
宋律特点:①内容沿袭唐律,律后附有唐中期以后的敕、令、格、式;
②体例上取于《大中刑统》、《大周刑统》,“终宋之世,用之不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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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
一、唐律的修订过程
1.武德律
唐高祖李渊在武德年间命令臣下裴寂等人以《开皇律》为依据,修订律典,是为《武德律》。《武德律》共12篇500条,是唐朝的首部法典。
2.贞观律
唐太宗即位以后,在贞观年间参照隋代《开皇律》,修订完成了《贞观律》。《贞观律》增设了加役流制度,缩小了连坐处死的范围,规定了五刑、十恶、八议以及类推的制度,奠定了唐律的基础。
3.《永徽律疏》的制定
唐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高宗令臣下对《贞观律》作慎重修改,颁布《永徽律》。永徽三年(公元652年),长孙无忌等大臣历时1年,完成“律文”的疏议工作,作了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并附之于律后,称为《永徽律疏》。《永徽律疏》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代表性法典,现在被称之为《唐律疏议》。
《永徽律疏》继承了汉魏晋以来的法律成果,标志著中国古代立法达到了极高的水平,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对后世与周边国家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
二、罪名与刑罚
(一)五刑
1.死刑。唐律只规定绞、斩两种死刑,较前代轻缓了很多。
2.流刑。唐律规定流刑有三等,即流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另规定加役流刑,除流三千里外,还要居作三年,用以替代某些死刑。
3.徒刑。即徒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
4.杖刑。杖六十、七十、八十、九十、一百共五等。
5.笞刑。笞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共五等。
(二)“十恶”制度
是指严重威胁专制君主统治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血缘伦理关系的犯罪。唐律“十恶”按性质划分,可以归为三类:
1.威胁、损害皇帝人身、权力、尊严的犯罪。主要包括:谋反、谋大逆、谋叛以及大不敬。
2.严重危害他人生命安全手段残忍的犯罪。主要包括:不道。
3.破坏封建伦常关系的犯罪。主要包括:恶逆、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三)六杀
唐律区分了杀人罪的六种情形,即谋杀(预谋杀人)、故杀(临时犯意)、斗杀(斗殴中激愤杀人)、误杀(因为种种原因杀错杀人物件)、戏杀(以力共戏,杀人)、过失杀(由于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而杀人)六种情况。根据杀人主观故意、客观行为表现等,唐律给予不同的处罚,反映了唐代刑法的完备和立法技术的进步。
(四)六赃
就是指六种非法获得公私财物的犯罪。包括(1)受财枉法:收受财物枉法。(2)受财不枉法:收受财物,即使不枉法,也要处刑。(3)受所监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管辖范围内百姓或者下属财物。(4)强盗:暴力获取公私财物的行为。(5)窃盗:隐秘手段窃取公私财物。(6)坐赃:官吏或者常人非因职权收受财物的行为。
(五)保辜法律敎育网
对于手足伤人和器物伤人等犯罪,唐律根据情节轻重规定了不同的处罚,对于伤害后果不是能够立即显现的,特别规定了保辜制度。也就是规定一定的观察时期,在限定的时期内死亡的,伤人者承担杀人的责任;在规定的期限外死亡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死亡的,伤人者只承担伤人的责任。唐律规定保辜期限用以判明伤人者的刑事责任,尽管有不科学的地方,但仍然是一个进步。
三、法律适用原则
(一)区分公、私罪的原则
(二)自首原则
(三)类推原则
(四)化外人处罚原则
四、司法制度
唐代沿袭隋制,皇帝在中央机构设定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执行各自的司法职能。
(一)大理寺
大理寺以正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行使中央司法审判权,审理中央百官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凡属流、徒刑案件的判决,须送刑部复核;死刑案件必须奏请皇帝批准。同时大理寺对刑部移送的死刑与疑难案件具有重审权。
(二)刑部
刑部以尚书、侍郎为正副长官,刑部有权参与重大案件的审理,对中央、地方上报的案件具有复核权,并有权受理在押犯申诉案件。
(三)御史台
御史台以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为正副长官,下设台、殿、察三院。
(四)“三司推事”
唐代中央或地方发生重大案件时,由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大理寺卿组成临时最高法庭审理,称为“三司推事”。有时地方发生重案,不便解往中央,则派大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为“三司使”,前往审理。
唐代还建立都堂集议制,每逢发生重大死刑案件,皇帝下令“中书、门下四品以上及尚书九卿议之”,以示慎刑。
(五)死刑三复奏
唐律规定了死刑复核制度。最初由中央司法机关上奏皇帝核准,临刑前复核三次。唐太宗为慎重人命,将刑前三复奏改为五复奏。即处决前一日两复奏,处决日三复奏。
(六)刑讯与仇嫌回避原则。
对两类人禁止使用刑讯,只能根据证据来定罪。一类是具有特权身份的人,如应议、请、减之人;二是老幼废疾等。
《唐六典》第一次以法典的形式,肯定了法官的回避制度。
五、唐律的特点及其影响
(一)唐律是中国古代法律发达的集中体现,主要表现为以下特点
1.礼法合一。唐律将礼教伦理精神与国家刑罚有机地统一在一起,有力地维护了唐朝的统治。
2.科条简要。唐律全篇仅为12篇,502条,宽简适中,具有高度的概括性。
3.立法技术完善。唐律在继受前代立法成果的基础上,具有结构严谨,用语概括、规范等特点,进一步明确了公罪、私罪,化外人犯罪等原则和概念。
4.唐律是中国传统法典的楷模和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唐律在中国古代法历史上,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承袭了秦汉立法的成果,吸收了汉晋律学的成就,表现出高度的成熟性,并且深深影响了宋元明清的立法。
同时,唐律不仅在中国古代法律历史上产生了重要影响,还对亚洲周边国家产生了重大影响。朝鲜的《高丽律》、日本文武天皇制定的《大宝律令》、越南李太尊时期颁布的《刑书》大都借鉴了唐律,唐律在世界法制史上也占有重要地位。
宋律:
(一)《宋刑统》与编敕
1.《宋刑统》
宋太祖建隆四年(公元963年),在工部尚书判大理寺卿窦仪等人的奏请下,开始修订宋朝新的法典。同年7月完成,由太祖诏“付大理寺刻板摹印,颁行天下”,成为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全称《宋建隆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
《刑统》的编纂体例可以追溯至唐宣宗时颁布的《大中刑律统类》。北宋初一度沿用的《大周刑统》,便是《刑统》体例在五代时发展的结果。《刑统》在编纂上,以传统的刑律为主,同时将有关敕令格式和朝廷禁令、州县常科等条文编附于后,使其成为一部具有统括性和综合性的法典。
《宋刑统》和《唐律疏议》相比有这样一些特点:
(1)两者的篇目、内容大体相同。
(2)《宋刑统》在12篇的502条中又分为213门,将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律条及有关的敕、令、格、式、起请等条文作为一门。
(3)《宋刑统》收录了五代时通行的部分敕、令、格、式,形成一种律令合编的法典结构。
(4)《宋刑统》删去《唐律疏议》每篇前的历史渊源部分,因避讳对个别字也有改动,如将“大不敬”的“敬”字改为“恭”等。
【记忆口诀】刊印颁行宋刑统,篇下分门体例新。
2.编敕
敕的本意是尊长对卑幼的一种训诫。南北朝以后成为皇帝诏令的一种。宋代的敕是指皇帝对特定的人或事所作的命令。敕的效力往往高于律,成为断案的依据。依宋代成法,皇帝的这种临时命令须经过中书省“制论”和门下省“封驳”,才被赋予通行全国的“敕”的法律效力。
编敕,是将一个个单行的敕令整理成册,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一种立法过程。神宗时设有专门的编敕机构“编敕所”。
3.律与敕的关系
(1)仁宗前基本是“敕律并行”,编敕一般依律的体例分类,但独立于《宋刑统》之外。
(2)神宗朝敕地位提高,“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于敕”,敕已到足以破律、代律的地步。
(3)敕主要是关于犯罪与刑罚方面的规定,所谓“丽刑名轻重者,皆为敕”。
(二)刑罚的变化
1.折杖法。
建隆四年颁行“折杖法”,改变五代以来刑罚严苛的弊端。新的“折杖法”规定:除死刑外,其他笞、杖、徒、流四刑均折换成臀杖和脊杖。折杖法对缓和社会矛盾曾有一定作用。但对反逆、强盗等重罪不予适用。
2.配役。
配役刑渊源于隋唐的流配刑。推行折杖法之后,原有的流刑实际上便称为配役。为补死刑和折杖后的诸刑刑差太大,有轻重失平之弊,朝廷遂增加配役刑的种类和一些附加刑,使配役刑成为一种非常复杂的刑名。
配役刑在两宋多为刺配,刺是刺字,即古代黥刑的复活;配指流刑的配役。刺配源于后晋天福年间的刺面之法,太祖时偶尔用之,仁宗后成为常制。刺配对后世刑罚制度影响极坏,是刑罚制度上的一种倒退,在宋代和后世都曾颇遭非议。
(关键词记忆:刺配、刺面、太祖、仁宗)
3.凌迟。
(1)作为死刑的一种,凌迟始于五代时的西辽。是一种碎而割之,使被刑者极端痛苦,慢慢致人死亡的一种酷刑。
(2)仁宗时使用凌迟刑,神宗熙宁以后成为常刑。
(3)至南宋,在《庆元条法事类》中,正式作为法定死刑的一种。
(4)《大清现行刑律》废除。
(三)契约与婚姻法规
1.契约立法。
(1)债的发生。宋代因契约所生之债占多数,当然还有其他形式引发的债权,《宋刑统》与《庆元条法事类》在买卖之债的发生的法律规定上,强调双方的“合意”性,维护家长的支配权。
(2)买卖契约。宋代买卖契约分为绝卖、活卖与赊卖三种。
①绝卖为一般买卖。
②活卖为附条件的买卖,当所附条件完成,买卖才算最终成立。
③赊卖是采取类似商业信用或预付方式,而后收取出卖物的价金。
这些重要的交易活动,都须订立书面契约,取得官府承认,才能视为合法有效。
(3)租赁契约。
①对房宅的租赁:“租”、“赁”或“借”。
②对人畜车马的租赁:“庸”、“雇”。
(4)租佃契约。宋代租佃土地活动十分普遍。地主与佃农签订租佃土地契约中,必须明定纳租与纳税的条款,或按收成比例收租(分成租),或实行定额租。地主同时要向国家缴纳田赋。若佃农过期不交地租,地主可于每年十月初一到正月三十日向官府投诉,由官府代为索取。
(5)典卖契约。宋代典卖又称“活卖”,即通过让渡物的使用权收取部分利益而保留回赎权的一种交易方式。
(6)借贷契约。
①借指使用借贷,把不付息的使用借贷称为负债。
②贷指消费借贷,把付息的消费借贷称为出举。
2.婚姻法规:
(1)婚姻的缔结主要受以下三个因素的限制:
①婚龄
宋承唐律,规定:“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并听婚嫁。”违犯成婚年龄的,不准婚嫁。
②血缘
宋律禁止五服以内亲属结婚,但对姑舅两姨兄弟姐妹结婚并不禁止。
③州县官员
《宋刑统》规定:“诸州县官人在任之日,不得共部下百姓交婚,违者虽会赦仍离之。其州上佐以上及县令,于所统属官亦同。其定婚在前,任官居后,及三辅内官门阀相当情愿者,并不在禁限。”
(2)离婚:仍然实行唐“七出”与“三不去”,但有少许变通。例如《宋刑统》规定:夫外出三年不归,6年不通问,准妻改嫁或离婚;但是“但是妻擅走者徒三年,因而改嫁者流三千里,妾各减一等”。
3.继承。
(1)宋代除沿袭以往的兄弟均分制外,允许在室女享受部分财产继承权,同时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
(2)绝户财产继承办法。
①绝户指家无男子承继。
②绝户立继承人有两种方式:
a.凡“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称“立继”。
b.凡“夫妻俱亡”,立继从其尊长亲属,称为“命继”。
(3)继子与绝户之女均享有继承权,但:
①只有在室女的(未嫁女),在室女享有3/4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4的财产继承权。(3/4+1/4)
②只有出嫁女的(已婚女),出嫁女享有1/3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3,另外的1/3收为官府所有。
(1/3+1/3+1/3)
【记忆口诀】
家无男子称绝户,绝户也需继承人。夫亡妻在是立继,夫妻俱亡命继称。继子地位不如女,若有女儿未出嫁,四分财产占其三,独留一份给继子。若有女儿已嫁男,女、子、官府三三三。
(四)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宋沿唐制,在中央设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分掌中央司法职能。但宋代在司法机关设定方面的特殊之处在于:
(1)宋代刑部负责大理寺详断的全国死刑已决案件的复核及官员叙复、昭雪等事。神宗后,刑部分设左右曹,左曹负责死刑案件复核,右曹负责官吏犯罪案件的稽核。其职能有所扩大,处理有关刑法、狱讼、奏谳、赦宥、叙复等事。
(2)审刑院
宋审刑院是太祖时为加强对中央司法机关的控制设立的,使“狱讼之事,随(审刑院)官吏决劾”。使大理寺降为慎刑机关,“不复听讯,但掌断天下奏狱,送审刑院详讫,同署以上于朝”。另外,地方上报案件必先送审刑院备案,后移送大理寺、刑部复审,再经审刑院详议,交由皇帝裁决。这一制度虽有助于司法集权中央,但也加剧了审判的复杂化。神宗时裁撤审刑院,恢复刑部与大理寺的原有职能。
(3)宋代的地方司法机关
宋代地方州县仍实行司法与行政合一之制。但从太宗时起加强地方司法监督,在州县之上,设立提点刑狱司,作为中央在地方各路的司法派出机构。提点刑狱司定期巡视州县,监督审判,详录囚徒。凡地方官吏审判违法,轻者,提点刑狱司可以立即处断;重者,上报皇帝裁决。
2.宋代的翻异别勘制度与证据勘验制度
在诉讼中,人犯否认口供(称“翻异”),事关重大案情的,由另一法官或另一司法机关重审,称“别勘”。两宋注重证据,原被告均有举证责任。重视现场勘验,南宋地方司法机构制有专门的“检验格目”,并产生了《洗冤集录》等世界最早的法医学著作。
我国的经济分配原则是什么?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非配方式并存(其中主要是按生产要素分配)。按劳分配主要存在于我国的公有制经济中(如国有企业,集体经济),这是由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所决定的。而按劳非配以外的其他分配方式存在于非公有制经济中(如外资企业,私营企业)
我国司法活动的基本原则是什么?_?我国司法活动的基本原则是什么?_?我国法律适用的原则是:(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处理一切案件,只能根据客观事实,不能以主观臆断为根据;只能以国家法律为标准、为尺度。决不允许另立标准。(2)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我国,法律对于全体公民都是统一适用的;任何公民,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年龄、文化程度、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的不同,都依法享有同等的权利,依法承担平等的义务。在法律面前不得有凌架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存在。(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有两层含义:一是法律规定,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二是法律规定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时,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对于发挥司法机关的职能,维护法制的统一,正确适用法律,防止特权现象,具有重要意义。(4)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为人民的利益坚持对的,为人民的利益改正错的,是社会主义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我国的道路通行原则是什么?我国的道路通行原则是:右侧通行原则。
韩国的一线男女明星有被潜规则吗韩国第一大是美军,第二是财阀,第三才是国家相关的法律总统等。
一线明星有没有被潜规则,纯粹是看她作为消费品的价值大一点,还是作为吸金赚钱工具价值大一点。
从某个意义上讲,不出名的被潜规则可能性更高。出名的不被潜,也不是因为财阀不敢,而是不想自己砸了自己家生意。
一则新闻在韩国闹得沸沸扬扬。有韩国第一乳业公司称号,市值近18亿人民币的南阳乳业公司,创始人唯一的外孙女黄荷娜,因在缓刑期间复吸毒品再次被警方拘留。
但这甚至还不是新闻最大的爆点,因为被捕前不到一周,黄荷娜的丈夫吴某在去警局修改口供自首后离奇自杀身亡,而与吴某一起吸毒的朋友B某也自杀未遂,目前躺在重症监护室中,生命垂危。
有人怀疑,这是1988年出生的黄荷娜为掩盖更大罪行下的毒手。一时间,关于她的话题再次席卷韩网热搜。这位财阀第三代千金过往的种种劣迹,再次浮出水面。
吸毒史疑似长达12年,却从未真正地被送进大牢。身在韩国名利场的top圈层,和各种大佬以及爱豆同框,被曝光曾参与贩毒和权色交易,也依然能够全身而退。
2018年11月,一位29岁的男性在首尔知名夜店BurningSun里,因为救助一名疑似遭遇下药性侵的女性而被殴打。次年1月,韩国MBC电视台曝光该案,引发轰动,并牵出一系列韩国娱乐圈知名人士涉嫌性走私、毒品、偷拍,警方检方和权贵勾结不作为的案件。
事件曝光后的2019年4月和5月,MBC电视台报道,YG娱乐创始人杨贤硕于2014年为海外投资者安排性服务(检方最后因证据不足,认定杨贤硕无嫌疑)。
当时受邀出席餐会的人物,除了财阀千金黄荷娜,还有曾主导马来西亚“一马公司1MDB”,帮助马前首相纳吉布贪腐上十亿美元的商人刘特佐。
2019年7月,黄荷娜、朴有天先后接受审判。黄荷娜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罚款12300人民币。朴有天被判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2年,罚款8200人民币。
从4月被捕,到7月缓刑交罚款后立刻被释放,两人被拘留的时间,只有100多天,三个多月。
2018年上映的韩国电影《燃烧》里,财阀二代、三代们寻找人生意义,为乐趣杀人,满足精神上的“饥饿”。而在黄荷娜所处的世界里,她和身边人的“饥饿”--玩乐毒品的日常,又何尝不是电影里的现实投射。
财阀控制选举,就得控制媒体,控制媒体就能控制娱乐圈,因此不管几线明星,在财阀眼中都是玩具。即使有人硬气不在乎封杀,不在乎舆论非议,可人家只要做个套,你和你的家人就得欠下还不清的债,或者惹上官司。
如何既保护警察依法履职又防止权力滥用据公安部一份报告显示,2013年,全国暴力抗法袭警案件共造成23名民警牺牲、44名民警重伤。2014年,因暴力袭警造成1943人次的民警受伤,其中因围攻殴打造成民警重伤12人,轻伤259人,因执法执勤时遭遇暴力袭击造成重伤110人,轻伤1541人。对警察从侮辱、谩骂、威胁、诬告等精神伤害,升级到围攻、阻挠、殴打、袭击等人身伤害,是当前袭警现象的一个主要特征。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新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在妨害公务罪中将袭警行为明确列举出来,可以更好地起到震慑和预防此类犯罪的作用,同时也是对执行公务的警察的一种特别保护,既回应了公安机关的诉求,同时又避免了将暴力袭警单独定罪带来的弊端,保证了法律结构的稳定。这是一种立法的折中,我们的法律修改得相当巧妙。”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赵秉志认为,刑法修正案(九)对这一条款的修改充满智慧。
赵秉志说,立法者在刑法中设置该罪,旨在为政府进行正常的社会治理活动提供必不可少的法律保障,也就是说只要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都是扰乱公共秩序罪,比如国家税务人员依法在收税,市场管理人员依法管理市场等。新法新增的第五款对第一款更进一步明确,涉及到两个方面,一个是方式,锁定为暴力袭击,而不是威胁方式,因为暴力袭击所造成的伤害比威胁方式所造成的伤害更严重;另一个是将范围规定为人民警察,并且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同意这种观点。他认为,这个条款的适用要特别注意前提条件,一个前提条件是使用暴力手段袭警的,这与其他方式有所区别。暴力方式危害大,对人民警察的伤害也大,而威胁的方式相对来说较小。第二个前提条件是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也就是说,如果人民警察不是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时候被暴力袭击了,是不能够被列入暴力袭警范围的。
对此,赵秉志解释说,警察是一个具有特殊身份的群体,经常需要处理紧急事务。这些事务大多关系到公民财产、健康、生命安全,甚至关系到整个社会秩序。警察是执法者,如果袭击警察,会造成双重危害,既是对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本身造成的危害,同时又会妨碍警察正在执行的非常重要的公务。因此从法律上说,暴力袭警本身也应该比袭击其他执行公务人员造成的后果更严重,应当从重处罚。
“突出对依法执行公务的警察的保护确有必要,但不是无原则地突出,也不是无限制地突出。”赵秉志强调说。
警察行使警察权,对于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权起着极为重要且不可替代的作用。基于警察权的特殊性以及暴力袭警事件日益增多的现实,不断有人大代表和法学专家呼吁设立“袭警罪”。而部分学者则从法理和我国国情出发予以反对,单独设立“袭警罪”在我国陷入了争论。
赵秉志指出,我国公安机关一直希望把暴力袭警罪单独定罪,这不只是名称不同的区别。从处罚力度来说,与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相比,单独成罪涉及的刑罚更重,威慑力也更大,应该予以谨慎对待。
对袭警罪的规定,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也不相同。英美法系国家、地区多将较轻的袭警行为单独规定为犯罪。而大陆法系却没有袭警罪的规定,将威胁、袭击和伤害警察的行为规定为妨害公务的犯罪。如日本刑法规定,在公务员执行职务时,对其实施暴行或者胁迫的,构成妨碍执行公务罪,可处3年以下惩役或者监禁。我国台湾地区“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不仅规定妨害公务员执行职务罪,还在该罪中规定了结果加重犯的情形。其他国家如意大利、俄罗斯、西班牙、丹麦等国以及我国澳门地区也都采用了这种立法模式。
“我国采用了大陆法系的立法模式,将暴力袭警纳入到妨害公务罪。暴力袭警的犯罪特征符合妨害公务罪的定义,这也是在法理上的一种认可。也就是说,袭警是一种特殊的妨害公务行为,如果再单独设立袭警罪就重复了,完全没有必要。”阮齐林说。
“很多国家刑法都对暴力袭警作出规定,有些国家是单独定罪,有些是将其放在妨害公务罪的一种情节来对待,比较典型的有法国、德国、日本等国家。我们国家采取的是第二种形式,也就是没有单独定罪,而是将暴力袭警定为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情节。”赵秉志解释说,这主要是为了不引起老百姓更大的反感。如果单独定罪,定一个更重的刑罚,我们警民关系可能会更加紧张,而且警察在执行公务时会更加有恃无恐。
阮齐林认为,我国警察对于老百姓来说处于强势。毕竟警察机关是权力机关,如果一旦增设“袭警罪”,是否会导致警察权力的扩张和滥用?这是我们所担心的。
“既要对警察进行保护,又不能保护过分,要找一个平衡点,而这样修改既着重保护了警察,又作了一定限制,而且没有超出妨碍公务罪整体的处罚幅度。”赵秉志认为,立法机关这次修改是非常理智、非常巧妙、非常智慧的。
死亡笔记使用规则死亡笔记规则
一
1、名字被写入到死亡笔记上的人会死亡。
2、写名字的时候,如果不在脑中想着该人容貌的话,无效。因此,同名同姓的人不能一次全部被杀。
3、写完名字后如果在人间单位的40秒钟时间内写下死因的话,会依其发生。
4、不写死因的话全部默认为心脏麻痹而死。
5、写下死因时,更会有6分40秒的时间可以记入详细的死亡情况。
死亡笔记最基本的使用方法,也就是让笔记PowerOn的规则。有了这五小条说明,新手们就可以上路了。
月在第一话就根据这些规则使用了笔记。我们知道名字的月笔下的第一人是音原田九郎(42岁),因杀人后劫持幼儿园被新闻报道,被月好奇地作为笔记的试验品。而贡献了自己的生命帮月真正上路的人是涩井丸拓男,一个骚扰女性的街头流氓,也是在这次,月第一次写上了死因——事故死。
二
6、死亡笔记从落到人间界的那一刻起就属于人类的东西。
7、死亡笔记的持有者可以识别死亡笔记的宿主死神的音貌。
8、使用过死亡笔记的人既不能升天堂也不能堕地狱。
解释笔记对使用者的影响和第一话中流克的出现,对月的影响就是——看见流克,吓了一大跳。
三
9、将死因定为心脏麻痹后,如果在40秒的时间内写下具体的死亡时间的话。即使是心脏麻痹也可以操控死亡时间,甚至可以将时间定为那40秒以内。
10、接触到死亡笔记的人,即便不是死亡笔记持有者,也可以识别该死亡笔记的宿主死神的音貌。
其实有了以上两点规则,大家已经可以使用笔记做各种想做的事情了(呵呵……),但是到此为止,你只是笔记的使用者而已,想做基拉(就是玩转别人而别人又奈何你不得的笔记使用者)的话,就需要从这里开始努力学习笔记的技巧性规则了。度过了实习期的月,开始发挥在这条规则上的天赋。
第六话《操纵》,月开始利用罪犯的死,来向L传达信息,利用各种奇奇怪怪的临终留言,扰乱警方的视听。但月真正StepbyStep地告诉我们这条规则的使用方法,是在第七话,一起操纵下的公共汽车劫持案。
四
11、只要持有死亡笔记,那么会被宿主死神一直凭依到死为止。
12、宿主死神一般会在人类使用死亡笔记后的39天以内现身。
13、宿主死神原则上不给笔记使用者帮助或阻碍。
14、死神无义务向死亡笔记持有者说明有关死亡笔记的一切规则。
死神对笔记的售后服务保证,即只要拿着笔记,他们就会“从一而终”,找到并跟随你到天涯海角,像空气一样的存在,并且帮助你享受发现新规则时的快乐。
五
15、死神可以通过在死亡笔记上写名字延长自己的寿命,但人类却不能。
16、自己可以在死亡笔记上写自己的名字以缩短本人的寿命。
17、死亡笔记的持有者可以用自己剩下寿命的一半跟死神交换一双可以一看到人的容貌就知道其姓名和寿命的死神眼。
18、即使用刀或枪攻击死神的脑袋以及心脏也不能伤害到死神。不过也有一个极少数死神才知道的杀死死神的方法。
在这里,我们得知了笔记的一项增值服务——死神眼睛。流克在第六话向月提出,本来为了提高月对服务的满意度,结果因为目标市场不对(月想要死神翅膀)而告吹。另外,我们知道了死神原来是靠人养着的,死神的工作就是写笔记,由人类付给他们寿命作报酬。
开始出现后面故事的伏笔,也就是死神也是可以被杀死的,关于这个,莱姆将为我们亲自讲解。
六
19、死亡状况的设定必须符合常理,必须是该人能力范围以内的事情。
20、连死神也不知道死亡状况能否实现的详细范围,所以必须自己去验证。
同样出现在第六话,这两条规则实际上不是流克告诉月的,而是月用罪犯试验出来的。利用六个罪犯,月摸清了自己究竟可以操纵人的死前行为到什么程度。
其实也难怪死神,写笔记只不过是他们的谋生手段,写上去了,死了人了,拿到寿命了,任务也就完成了。流克开始的浓厚兴趣之一就是看笔记居然还能玩出这么多花样来。
七
21、死亡笔记的一页或一小纸片,都具有死亡笔记的所有性质。
22、只要可以写出字迹,无论任何道具都可以来写死亡笔记。即便是化妆品或血等东西也没关系。
23、有关死亡笔记,即使是宿主死神也有很多不知道的事情。
这条可是笔记的重头规则之一,身上藏一片纸可比揣个笔记本方便的多,而且假装是记录便条而写下笔记内容……我们可怜的南空直美就这样的……成为了死不见尸的失踪人口。21+22两小项最经典的代表就是月与L成功诱捕火口,月恢复记忆时藏在手表里的那一小片笔记碎片和一根针~,杀火口取回笔记所有权,这一切可都是在L的眼皮底下进行的呀~!月这手玩的真的是“帅到掉渣”。
23小项其实想想也就知道,死神们都有死神眼~杀个人跟捻死个蚂蚁一样,谁没事去研究那花活呀~!
八
24、先写死因和死亡状况,后写名字一样有效。不过这期间不能超过人间单位的19天。
25、即使不是死亡笔记的持有者,无论谁只要想着某人的样子并在死亡笔记上写他的名字也一样有效。
这条规定,又给笔记很大的收缩性。经典代表是雷依,那个可怜的FBI,被月玩弄在股掌之间,成为继月之后第一个在笔记中写下姓名的人。导致其他12个FBI惨死。不过由此为因果~~L大人才会正式露脸。
使用过死亡笔记的人死后不能升天堂也不能堕地狱……那么雷依现在在哪儿呢?
九
26、对出生未满780天的人,死亡笔记无效。
27、想着同一个人的样子,但四次写错该人的名字后,死亡笔记对其失效。
780天,2岁零50天。到底有什么含义在里面目前还不知道,也许2岁前的孩子没起名字属于正常情况吧。话说回来,笔记规则里出现了好多的数字~不知道作者的设定依据是什么~也许……抓阄来的吧~。
4次写错人名笔记就会无效~~这么说来,松田被火口写错两次了~再写错两次的话~就会成为“超越神的存在”啦~
也许有的大人会问:“为什么那个开始的时候被月干掉的街头流氓(涩井丸拓男)被月写了7次,笔记还是有效?”
实际上,月虽然写了7次,但在第一次就写对了。
十
28、“自杀”也是有效的死因设定。几乎对于所有人类来说,自杀不属于没有被考虑过的范畴。
29、不管是自杀死还是事故死,都不能直接导致第三者的死亡。如果死亡状态将会导致第三者的死亡,那么被写下名字的人只会在不导致第三者死亡的状态下心脏麻痹死。
自杀这条狠~看过基努.里维斯大人的《康斯坦丁》的人都知道,基督教里说自杀的人不能升天堂的~~死神一定跟阎王有协议……
29项定的好~~要杀人必须直接杀~否则的话,随便操纵个松田就毙了L,故事就没意思了~!十一
30、写好名字、死亡时间和死亡状态后,在那6分40以内可以随意更改。当然,必须是在其死亡之前。
31、要在那6分40秒以内更改死亡时间或状态的话,首先在想改动的地方划两条横线。
32、虽然死亡时间和状态可以在上述范围内更改,不过一旦名字被写入到死亡笔记上,就肯定会死,没有任何方法可以取消。
写错了还能修改~笔记也比较人性化,不过……毕竟是死神界的东西,怎么改无所谓,只要给我死就成~
十二
33、死亡笔记丢失或被盗后490天以内不取回的话,自动丧失所有权。
34、交换了死神眼的人,在失去死亡笔记的所有权后,有关死亡笔记的记忆和死神眼的能力都会消失,但失去的寿命却不归还。
笔记的所有权可是个比较严肃的问题呢~!我们可怜的海砂,却因为这条的第34项只剩下剩余生命的一半的又一半~~!尽管海砂的剩余寿命很可能成百上千……
十三
35、只要自己还有所有权,可以出借死亡笔记给其他人,二手出借也没问题。
36、宿主死神不会凭依借去死亡笔记的人。死神由始至终都只凭依拥有死亡笔记所有权的人。借用死亡笔记的人不能交换死神眼。
关于笔记所有权的规则,为月拿手的笔记大转换做了铺垫~72话里月就彻底舍弃了笔记的所有权,就要使用权~!
十四
37、在死亡笔记被出借期间,如果死亡笔记的元所有者死亡的话,所有权会自动落在当时持有死亡笔记的人手里。
38、死亡笔记被盗的话,如果盗窃者杀害了死亡笔记的所有者,所有权也自动转移到盗窃者手里。
还是关于所有权的定义,经典代表还是月和L连手诱捕火口后月成功利用手表中藏的笔记碎片和针,在L的眼皮下杀了火口取回了笔记所有权。可怜的L様之后因此而丧命……默哀……
十五
39、如果同一个人的名字被写到两本或更多的死亡笔记上,跟记入的死亡时间没关。只有最先写的那本笔记有效。
40、如果同一个人的名字被写到两本或更多的死亡笔记时的时间差不超过0.06秒,那么该人不会死。
随着剧情的推移,流落在人间的死亡笔记也有三本了~!规定下优先权也好。不过谁那么背……被几本笔记同时写名字……他一定欠死神很多钱。
十六
41、死神本身必须要持有一本死亡笔记,那本死亡笔记既不能给人类也不能让人类写。
42、死神之间可以交换死亡笔记,也可以使用对方的死亡笔记。
死神嘛~~总要留点家底的~不然像斯度那样被人类利用……实在是死神界的悲哀呀~!
第42项嘛,还是用于了月的那次笔记大转换上~~直接导致雷姆,L的死亡~!
十七
43、如果死神对特定的人持有好感,并为了要延长该人的寿命使用死亡笔记杀人的话,死神会死亡。
44、死神死后消失,但笔记会残留。其所有权通常会转移到捡到该死亡笔记的死神手里。但常识上应该将它交还给死神大王。
唯一的,杀死死神的方法,错就错在让月知晓了,于是……我们死神界的大美女雷姆小姐……就这样的去了……而海砂,竟然让两位死神为其送命,到可以说是“死神界的基拉”呢。
十八
45、即使是同样持有死亡笔记的两人,在没有接触到对方的死亡笔记的情况下也无法识别对方死神的音貌。
46、拥有死神眼的虽然可以看到其他人的寿命和姓名,但是因为只能看到被取命者的寿命,而笔记持有者的身份是取命者而非被取命者,所以不能看到包括自己在内的拥有死亡笔记所有权的人的寿命。
47、死神不能告诉人类别人的姓名和寿命。以免在人间界引起混乱。
不能看死亡笔记同事之间的寿命~月因此被海砂识破为基拉,M的隐藏地点也是因此而找到的~!伏笔埋的还真不少呢~!
至于死神……还是在旁边静观的好,其实硫库实在不成到可以来个姓名寿命交换苹果的举动呢~!
十九
48、在人间界被使用的死亡笔记,最初必须是活着的死神的意志让人类使用才能生效。
49、虽然很难想象凭依的宿主死神会死,但如果死神死了,其落在人间界的那本死亡笔记的效果不变。
人死留名,树死留皮,死神死了……留笔记。唉~死了死了,还要留下笔记本祸害人间,不愧是死神们呀~!
二十
50、用死神眼看别人的姓名和寿命时,必须看到人脸的左右一半以上;上下的话,必须看到头顶到鼻子的部位,如果只是看到眼睛以下部位的话,无效。另外,眼睛、鼻子、口等其中一个部位被遮掩起来的话,也可以看到。至于被遮掩的部分占脸部的百分之几才会看不到姓名和寿命,这就有待死亡笔记的主人自己去验证了。
51、在上述情况OK的前提下,无论是多久远的照片和录像也可以看到该人的姓名和寿命,但根据大小和清晰度也有可能会看不到。另外,不管多么仿真的绘画也是无效的。
好复杂的一段文字~其实也没什么难理解的~~只要记住,也有死神眼看不到姓名寿命的情况就好了。至于什么时候看的到什么时候看不到的……那不就大肠的一句话么?
这一条解释了为什么美砂不能通过梅罗的画像看到他的真名……
二十一
52、持有死神眼的人类,不管之前视力是多少,一概变为3.6以上。
日本的视力记法可是1.5的那种。3.6……乖乖~~千里眼嘛!换言之……瞎子们到是可以用自己余下的一半寿命来换取复明的机会呢~!
二十二
53、丧失死亡笔记所有权的人,关于死亡笔记的记忆会随之消失。但并不是指持有死亡笔记期间的所有记忆全部消失,自己的行为只是以跟死亡笔记没有牵连的自然状态继续存在。
所有权连带记忆~~月可是玩这个的高手。记忆全部消失之后的表现~~那是在如何高超的演技都比不了的。就算是L,也没办法让一个没有记忆的人承认自己做过的事情。
二十三
54、如果持有两本或以上的死亡笔记的人,放弃其中一本后,会再也感知不到该死亡笔记的宿主死神。但只要手上还有一本笔记,有关所有死亡笔记的记忆不会消失。
也就是说,比如月手上有两本笔记,一本是硫库的,一本是雷姆的,他要是放弃硫库的那本笔记,会看不见硫库,但是因为还有雷姆的笔记~~所有有关笔记的所有事情,包括硫库和他那本笔记的记忆都完全记得~!真不晓得笔记到底是什么做的……互相之间还连着网呢。月在后期~~充分利用这些所有权的规则玩阴谋~!
二十四
55、死神不能无端滞留在人间界
可以留在人间界的条件如下:
I.将自己的死亡笔记渡让给了人类
II.物色死亡笔记渡让的人类对象,本应在死神界做,但若是在82小时之内,也可在人间界进行。
III.以要杀某人为目的而进一步观察该人时,也可在人间界凭依其最多82个小时。
1的代表是硫库,成天泡在人间界吃苹果看大戏。2的代表是雷姆,当初拿着笔记寻觅到了火口。3就不知道谁那么狠,惹的死神能如此对他苦大仇深的。估计前世不是一端孽缘就是欠了死神很多钱……
二十五
56、死神在人间界直接渡让死亡笔记时,不可直接将其交予人间单位不满6岁的小孩。
57、虽然死神不可直接将笔记渡让给未满6岁的小孩,但当笔记被掉在人间界时,就属于人间界的一部份,任何年龄的人使用的效果都是一样。
6岁的孩子……会写字吗?大概……能写出自己的名字吧~~我想,6岁的孩子会把笔记整本叠飞机,小青蛙玩呢吧~~!不知道了~自己离6岁已经快20年了~
二十六
58、若只写上"事故死"的死因,而不写详细死亡状态的话,受害人会在6分40秒之后,在最短的时间内死于自然意外。
59、在“事故死”的情况下,即使当时只有被写入名字的人死亡,但是造成极大影响而事后牵连到他人死亡的话,也被视为违反规则只会死于心脏麻痹。
怕麻烦又想自然的杀法~~就是第58小项规定的人类的两大死法之一的……“事故死”。多简单~~貌似每天都有无数的人死于事故~~不会有人在乎多出几个的吧~!
59小项的伏笔也好深呀~~一直埋到第2部里的美国总统去了~!核弹……那可不是闹着玩的~不过~~这条规则到是能使得什么40秒,6分40秒,规定的死亡时间都无效呢~!
比如……飞机驾驶员~如果在飞机飞行的时候要杀他,应该不会当时就死,要等飞机安全着陆后才会死亡的~!
二十七
60、若在死亡笔记上死因写"病死",并指明疾病的名称及死亡时间的话,一定要有足够时间让疾病生成。若时间太勉强,受害人只会在写完40秒后死于心脏麻痹。
61、死因为"病死",但只指明死亡时间而没指定疾病种类的话,其会在指定时间内死于适当的疾病。
但是,用死亡笔记能操纵的死亡时间最多只能有23日。
人类两大死法的另一种就是病死~~生老病死,无限循环。再正常不过的~~也是最不会被人怀疑的死法~~。这个更狠~~死都不能给来个痛快的,还要受尽病魔的折磨……好残~~!
二十八
62、死因为"病死",但只指定疾病种类而未指定死亡时间的话,若该病要在24日甚至以上才能令受害者死亡时,那「操纵的死亡时间最大为23天」的法则便不会产生效果,受害者会根据疾病在适当的时间死亡。
63、在上述的情况里,可以在6分40秒内更改死因及死亡状况。但无论怎样更改,死亡时间不变。
既然是要用自然的病死~那就要让其自然的发生。哪怕超过笔记的23日有效期限的法则也没关系~!但是死因的修改的时间还是不变的6分40秒~~!赶快~~召唤个最好的病魔去施行你的诅咒~!
二十九
64、无法用死亡笔记杀超过人间单位124岁的人类
65、无法用死亡笔记杀只余人间单位12分钟以内寿命的人。
呵~~两者……貌似都没什么活头了~~就算杀了他死神也捞不到什么余命。不杀也罢~!
三十
66、交换了死神眼,用其看到的人类寿命是与在人间界死亡笔记本无关的本来的寿命。
67、而且,用死神眼看到的名字是「杀该人所必要的名字」。即使该人在户籍上没有登记名字,也会看到为杀其而所需的名字。
66小项好关键的~~漫画就是写的死亡笔记,死神眼要是能看到笔记规定的寿命……那故事就好难编了~!好多计谋都会被轻易识破了~!比方72话里月突袭M~!要是没这条规定的话,史泰纳就会都看到自己这边的人全一个时间死~~傻子都想的出来被算计了~!
67项说的是就算你没名字死神眼也能给你看出个名字来~~!想逃出DN的魔爪~~哼!门都没有~!
三十一
68、无论写多少名字,死亡笔记的页数不会用尽。
您就敞开了写吧~~~只有能杀光的人,没有写完纸的笔记。
三十二
69、若同时拥有两本或更多死亡笔记时,想着同一人的相貌,
在其中一本死亡笔记上写下该人名字,而将死因及死亡状况写在另一本死亡笔记上,有效。
同理,在一本死亡笔记上先写下死因,之后再在另一本上写下名字,同样有效。
70、上述情况也可在不同所有权的死亡笔记之间进行。但此时必须是在笔记所有者互相触碰对方的笔记的状态下。
一本里写名字,一本里写死因~~!这都行……
DN呀DN~~!只要能让你噬血就成了。不过……不知道只写死因的那本,之后再在死因前填个其他人名还有效不?
三十三
71、如果失去死亡笔记所有权的话,便无法识别宿主死神的音貌。但之前触碰过死亡笔记的其他人还可以继续识别宿主死神的音貌。
72、在上述情况下,其他人因为触碰笔记而认知的有关死神以及笔记的记忆会一直存在,直到该人得到笔记所有权后又丧失为止。
没有所有权的但是碰到过DN的人……这恐怖的记忆将伴随你度过一生……
三十四
73、笔记所有者不能被死神界的死神杀死。
74、以杀笔记所有人为目的而下凡的死神不能直接杀死该人
75、只有把笔记渡让给人间界的死神才能杀死笔记所有人。
也是,大家都是笔记持有者,不同的不过是死神比人多俩翅膀而已~!死神界的死神们~~还是在旁边看大戏吧~!
74的规定~~就是埋给可怜的斯度的,智取没大脑,力取又被禁止~~!只好乖乖当枪使,丢尽死神的脸了。
幸亏硫库不是喜新厌旧的死神~!不然见一个换一个的,换一个杀一个~~更无聊。
三十五
76、以逃避死亡笔记制裁为目的而故意将名字写错四次的人,会死亡。
77、被故意写错名字四次的人,依然可以被死亡笔记所杀。
貌似是最严重的作弊处罚~~~!而且……作的弊还没效果……真是赔夫人又折兵呀~!
三十六
78、虽然死神有雄性及雌性之分,但既不容许,也不可能够与人类发生性行为。死神之间也不进行性行为。
还好还好~~不然像塞亚人那样在地球上留一堆混血儿出来……麻~~~烦!
不过死神之间也不许~~难怪他们会成天无聊呢~!于是……DN的一大迷题也诞生了~!“死神究竟从何而来?”
三十七
79、丢失了所有权的死亡笔记再度获得时,会恢复关于所有死亡笔记的全部记忆。
80、另外,即使没有重获死亡笔记所有权,在触碰笔记的那一刻内会恢复记忆。
关于所有权的归属的规则,经典代表大概就都是月的那次笔记大转换了~!
从阶下囚到放弃笔记到跟L合作抓火口到接触笔记恢复记忆~到杀火口取回笔记,到最后成功利用雷姆杀了L~~~这套乾坤大挪移大概是目前为止DN里最经典的一场戏了~!
三十八
81、丧失死亡笔记所有权而失去记忆,又因为重获所有权或者触碰死亡笔记恢复记忆的次数,一本笔记最大为6次。
82、上述情况中,如果在6次之后再度获得死亡笔记所有权的话,会以无法恢复记忆的状态重新使用死亡笔记。
也就是说……乱换所有权也是有限度的~~估计6次下来连笔记自己都要搞晕呼了~~只好一切清档从新开始喽~~不过……貌似已经换的最多的那本月最初拿到的笔记已经还给斯度了……这条规则究竟什么时候能用到呢?
三十九
83、和死神交易的死亡眼所看到的人的寿命是不能被笔记所左右的其在人间界本来的寿命。因死亡笔记而死的话,剩余生命归于死神。
其实……和上面的第30条有些重复~大概大肠自己也忘记了吧~~
四十
84、交易了死神眼的人,看已死亡的人的照片时,即看不到该人的名字也看不到其寿命。
人都已经死了……还看到名字和寿命有什么意义吗?不过因为这条规则到是可以利用成判断对手是否死亡的依据呢~在72话里就用到了~
四十一
85、死在人间界的死神所遗留下的死亡笔记,如果被人类拣到,就成为了人类的东西。
86、但是,在上述这种情况时,只有能识别该死神音貌的人,才能看到并触摸到那本死亡笔记。
87、虽然可能性极小,但是如果被死神拣到,那本笔记的所有权归其所有。
雷姆的笔记~~就被月这样的弄到了手。不过因为牵扯到归属权的问题~~当然不能那么公平的让大家都有机会~~不认识之前凭依的死神的话就免谈~!
死神拣到也一样~~杰拉斯的笔记就这样归了雷姆的~~
四十二
88、以死神眼看到的人的姓名是「要杀掉该人所必要的名字」。即使户籍等没有登录其姓名,也能看到为杀死该人所必需的名字。
哈哈~~~以为没有名字就能逃脱死亡笔记??看来~~真的像电影《死神来了2》里说的那样“能逃脱死神的……只有死亡”
四十三
89、在死亡笔记上写下的名字,文字等,无法用橡皮,墨水消,修正液等消除。
用赌博业的一句话来说就是“买定离手”死亡可不是儿戏~~可不能胡乱开玩笑的~!真要像前篇里镜太郎他们那样的话~~还不得疯了~~
今天写完了死了,半夜橡皮一擦~~停尸房里又活了……这一个活了不要紧,回头再吓死俩小护士的……
善哉,善哉~
四十四
90、在人间界的死亡笔记会改变人类的命运。即使没有被写入死亡笔记也有可能缩短寿命。
这样的话,不管死于什么情况,死神眼看到的也只是其原本的自然寿命。
哈~~争论了许久的关于夜神老爸寿命问题,死的值不值得的问题,还有月寿命以及死神眼看到的寿命能否明白的问题~~都有解释了。死亡笔记就是死亡笔记,到处都透着死的气息。果然~~死神的东西就是不吉呀~~光拿着就可能减命~~不知道大家看到这条规则后还会否那么想要死亡笔记了~呵。
四十五
91、死神本身所拥有的死亡笔记不经意间掉落到人间界时,可以为取回死亡笔记而滞留在人间界。
92、如果此时,人间界还存在其他的死亡笔记的话,不能泄露那些死亡笔记的地点和所有者。
这条其实就是限制死神斯度的,要不,它那个笨蛋脑袋,月肯定栽在它嘴上,可能连怎么死的都不知道了~不过~~凭心而论,斯度还是蛮可爱的。“巧克力好好吃~”
四十六
93、死神本身所拥有的死亡笔记被其他死神骗取等导致丢失的话,只能从凭依在那本死亡笔记的死神手里取回。如果其笔记没有凭依的死神而被人类所有时,只要触碰笔记就能凭依在该人身上。只有在该人死亡后,抢在其他人触碰笔记之前取回,或者该人直接返还死亡笔记。
还是写个斯度的,它也够笨的,白白被M当枪使,而且……突击的时候,硫酷说不让它动,它就还真一动不动,连已经无主的死亡笔记都不知道去拣~~真是笨到家了。还好月还它了,要不估计它到死都拿不回来笔记。
四十七
94、死神只要一次看到人类的相貌而得知其姓名和寿命的话,就可以从死神界的洞穴探知该人所在。
死神最适合去当私家侦探啦~~找失踪人口,第三者之类的~肯定能赚到好多钱~哈
四十八
95、死神如果违反死神界戒律的话,会有从特级到八级共九种刑法。如果犯三级以上刑法,处以死刑。
96、例如,死神用死亡笔记以外的手段杀人的话,为特级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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