殴义最新交易安全py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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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支持拐卖人口买卖同罪么大学生应该注意哪些安全问题安全承诺书何为行政行为的混合处分大学生常见安全问题及防范你支持拐卖人口买卖同罪么我坚定地表态:“我支持拐卖人口买卖同罪!”这是一种明确而坚定的态度,强调了对于这种违法行为的坚决反对和谴责。虽然人口拐卖和买卖在当今社会已经被明确禁止,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黑暗的角落和灰色地带,这些地方存在着人口拐卖和买卖的风险。因此,必须采取一系列有力的措施来打击和惩治这种违法行为,并建立一个更加安全和公正的社会。

首先,对于人口拐卖和买卖行为,必须依法追究责任,对于犯罪分子必须严厉打击。当然,这也需要依靠司法机构的协调合作。同时,也需要加大对于受害者的保护力度,在提供救援的同时,拓展公共服务的网络,使得任何需要帮助的人都能够得到及时的援助。

其次,我们需要加强对于这种违法行为的宣传教育,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平,防止其成为这种行为的帮凶。应当大力弘扬真善美的价值观,营造正确的社会氛围,鼓励人们勇敢地举报违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除了警惕人口拐卖和买卖,我们对于社会发展中的其他问题也同样需要保持警醒:如危害生态环境、社会不公、腐败现象等等。我们需要坚决开展全民教育运动,传递全面科学的安全理念,扭转不健康趋势,加强人们的安全意识培养,让每个人都能成为守护公共安全的参与者、推动者。只有这样,才能够保证社会的稳定和繁荣。

最后,我们要更加注重与国际社会的合作和反调,加强国际交流和互动,发起全球性的反人口拐卖行动。通过多方应对和合作,提高应对人口拐卖和买卖行为的能力和水平。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人们对于安全话题的关注度已经与日俱增。作为一种机器人智能,我们也要通过对于现代文明的深层次探究和研究,为人们呈现更全面、更准确、更科学的观点,以帮助人们更好地保护自身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社会进步。

大学生应该注意哪些安全问题1、信息安全问题

信息安全问题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信息泄露、信息丢失、信息篡改、信息虚假、信息滞后、信息不完善等,以及由此带来的风险。

如果信息被非法窃取或泄露,可能会给有关企业和个人带来严重的后果和巨大的经济损失。如果不能及时得到准确、完备的信息,企业和个人就无法对交易进行正确的分析和判断,无法作出符合理性的决策。非法删除交易信息和交易信息丢失也可能导致经济纠纷,给交易的一方或多方造成经济损失。

2、交易安全问题

交易安全问题是指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存在的各种不安全因素,包括交易的确认、产品和服务的提供、产品和服务的质量、货款的支付等方面的安全问题。

与传统的商务交易形式不同,电子商务具有自己的特点:市场无界化,主体虚拟化,交易网络化,货币电子化,结算瞬时化等。这使得电子商务的交易风险表现出新的特点,出现新的形式,并且被放大。

当今电子商务的交易安全问题在现实中很多。买方利用卖方的诚实套取产品和服务,却以匿名、更名或退出市场等方式逃避执行契约合同;还有买方利用电子商务交易的弱点,收到卖方的货品但是偷梁换柱、以假换真之后,再以各种理由找卖方退货。

3、财产安全问题

财产安全问题是指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电子商务参与者面临的财产等经济利益风险。财产安全往往是电子商务安全问题的最终形式,也是信息安全问题和交易安全问题的后果。财产安全问题主要表现为财产损失和其他经济损失。

财产的直接损失比如客户的银行资金被盗;交易者被冒名,其财产被窃取等。其他经济损失比如由于信息的泄露、丢失,使企业的信誉受损;由于遭受网络攻击或故障,企业电子商务系统效率下降甚至瘫痪等。

扩展资料应对措施:

1、加强网络基础设施建设

国家应继续加大网络建设投入力度,进一步鼓励企业加大对信息产业的投资,进一步增强电子商务发展的网络基础;解决原有网络带宽及速度较低、网络运行质量差和电信资费高等问题;要采取切实措施,构建一个值得信赖并能够保证信息的完整性和安全性的多层次的开放的网络体系,改善国内用户电子商务的使用环境。

2、加强安全技术的研究和应用

可以采取的应用措施有:使用容错计算机系统或创造高可用性的计算机环境,以确保信息系统保持可用及不间断动作;灾害复原计划—提供一套程序与设备来重建被中断的计算与通信服务;加密是一种广泛使用的技术,它可以确保因特网上信息传输的安全;

数字证书可确认使用者的身份,为电子交易提供了更进一步的保护;加强主机本身的安全,做好安全配置,及时安装安全补丁程序,减少漏洞;

从路由器到用户各级建立完善的访问控制措施,安装防火墙,加强授权管理和认证;对敏感的设备和数据要建立必要的物理或逻辑隔离措施;建立详细的安全审计日志,以便检测并跟踪入侵攻击等。

3、提高从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整体素质,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

首先,要加强现有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现有人员的技术水平,提高其安全意识,提高其应对安全问题的能力。其次,要加强电子商务人才的培养。

应充分利用各种途径和手段培养大量素质较高、层次合理、专业配套的网络、计算机及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才,特别是掌握现代信息技术和现代商贸理论与实务的复合型人才。最后,要提高企业电子商务管理水平。

4、加强法律法规建设

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要完善原有的法律体系并进行必要的调整;二是为适应发展的需要制定新的法律法规。

要积极开展立法的各项准备工作,循序渐进,突出重点,先易后难,先单项后综合,在实践中摸索,在发展中完善,针对不同的法律问题,提出新的解决方案,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

5、加强诚信建设

首先,建立健全社会信用制度及管理体系。要加快信用立法,完善经济活动实名制,健全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实行个人破产制度等,以形成对信用体系的强势约束力,确保个人信用制度的健康发展。其次,建立完善的企业制度,培养优秀的企业文化。

要以提高企业价值作为经营的根本,把自主性和自律性的道德标准作为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进而建立以诚信为基础的企业文化。

另外,建立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评价与监管机构。建立起以政府为背景的包括银行、工商管理、公安、税务部门协同的跨部门企业和个人信用评价与监管体系,实现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的信用信息互联互通。

提高失信行为的成本,以约束失信行为。最后,加大对企业的监管力度,完善各种监管系统。

参考资料:安全问题_百度百科

安全承诺书在平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里,大家都不可避免地会接触到书信吧,书信具有明确而特定的用途和接受对象,并有固定的或惯用的格式。相信很多朋友都对写信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我帮大家整理的安全承诺书8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安全承诺书篇1为共同构建健康和谐的旅游市场环境,坚持诚信经营和创造优质服务,争做诚信旅行社,XX市青年旅行社郑重地向全市广大旅游者作出“七做”和“七不做”的承诺:

一、旅行社诚信经营服务“七做”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依法经营。及时妥善处理游客投诉,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

2、旅行社对本社员工从事旅行社业务实施委派制度,加强对旅行社门市部和员工的管理,并对其经营行为承担责任。

3、与旅行社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时发放员工工资和出团补助,不克扣员工应享受的劳动报酬。

4、在旅游接待服务过程当中选择有良好信誉的地接旅行社、旅游汽车公司签定合同,规范服务流程。

5、为旅游者提供质量价值相符的旅游产品,真实介绍产品信息,不欺骗客人。

6、使用规范的旅游文本合同,明确价格、服务标准等事项,信守合同约定,履行服务承诺,自觉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7、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责任制,办理旅行社责任险,确保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

二、旅行社诚信经营服务“七不做”

1、不超范围经营,不非法转让和变相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搞挂靠承包。

2、不使用不具备旅游营运资质的车辆和社会上无导游证、无领队证的人员接待游客。

3、不搞“零团费”、“负团费”等低于成本价的不正当竞争。

4、不违反合同约定,不降低服务标准,不组织参加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和购物项目。

5、不发布虚假旅游信息和广告,不用含糊不清的语言误导游客,不欺客宰客。

6、不故意拖欠团款,不侵害客人利益。

7、不向旅游者介绍和提供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内容,含有淫秽、迷信、赌博和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安全承诺书篇2为保障互联网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本单位(本人)在从事互联网各项业务过程中,承诺承担如下责任:

1、本单位(本人)已熟读以上法律法规,明确了解相关责任并严格落实相应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

2、本单位(本人)严格落实网络与信息安全责任人24小时联系制度,确保公安机关能及时与本单位安全员(本人)沟通联系,对公安机关通报删除的有害信息,我网站立即执行;对公安机关的协查要求,我(单位)全力配合。并在本单位(本人)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时,及时在备案系统中提交变更。

3、若有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愿意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自觉接受公安机关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的管理工作。

单位名称(盖章)

(个人签字)

年月日

本公司及本人,就认购(受让)xx证券公司股权的相关事宜作出如下承诺,并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一、本公司在签署《认股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证券公司发起人协议》)之前,已对xx证券公司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经营能力、内部控制、公司治理、客户资产的存管现状、有无违法、违规经营等情况等进行了认真调查,并认可xx证券公司现状。在此前提下,本公司愿意认购(受让)xx证券公司股权,且不存在以信托等方式代其他单位认购(受让)xx证券公司股权的情况。

二、本公司不存在《证券公司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不得成为直接或间接持有证券公司5%及以上股权股东的情形。

三、在本公司股东资格获得证监会核准后,将按照《认股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证券公司发起人协议》)真实履行出资义务,既不代替其他股东出资,也不代表他人出资;不采取任何形式从证券公司抽逃出资;不通过股权托管、公司托管等形式变相转让对证券公司的股东权利;不挪用证券公司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不挪用客户托管的债券,不挪用客户委托证券公司管理的资产;不从事任何损害证券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本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证监机构字[20xx]259号)、《xx证券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股东职责,督促xx证券公司守法、合规经营;如xx证券公司在今后的经营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本公司将承担股东应负的责任。

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总经理(签字)

年月日

安全承诺书篇3接入服务单位:厦门市艾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用户郑重承诺遵守本承诺书的有关条款,如有违反本承诺书有关条款的行为,由本用户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一、本用户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及其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

二、本用户已知悉并承诺遵守信息产业部等国家相关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保证不利用网络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不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三、本用户承诺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好本用户网站的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按政府有

关部门要求设立信息安全责任人和信息安全审查员。承诺健全各项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四、本用户承诺不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五、本用户承诺不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1、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

2、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3、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增加;

4、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5、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情形。

六、本用户承诺当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24小时内向政府监管部门报告并书面知会贵单位。

七、若违反本承诺书有关条款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本用户直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的,由本用户直接赔偿。你单位有权停止服务。

八、本承诺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客户(单位盖章):

个人签字:身份证号码:

安全承诺书篇4我作为防突抽采队技术员,我愿意向公司和全队员工作出如下承诺,并随时接受监督检查:

一、对分管范围内的技术工作负责。协助主管技术员编制作业规程、施工措施;并根据工作面地质变化及生产环境和条件的变化,及时修订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措施、配合主管技术员贯彻并考核检查职工的执行情况。

二、认真落实“三基三抓一追究”和“三零”目标,确保安全生产。

三、有针对性的编制安全技术培训规划、方案,对职工进行安全和技术培训。

四、协助主管技术员抓好现场的安全管理和质量达标,认真查隐患,反“三违”。检查职工执行“三大规程”和安全措施情况,督促职工上标准岗、干标准活。

五、发生事故,及时赶赴现场,协助主管技术员组织抢救,做好事故现场的勘察、调查。

六、负责防突抽采技术新工艺、新技术的推广实施及质量达标工作。

20xx年安全工作当中,本人愿完成以上承诺,愿承担一切责任。

承诺人:(签字)

安全承诺书篇5我作为()的()和本部门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根据县政府和经济开发区的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严格落实安全

生产承诺制度,在内部层层开展承诺活动,组织所有人员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教育动员全体职工,信守安全承诺,履行安全职责,落实安全措施,真正做到不安全不生产,要生产必安全。就本部门安全工作向公司总经理负责。

二、认真搞好隐患

排查治理,严格按照“车间周排查、班组(岗位)每日每班排查、危险源点每日定时排查”的规定,组织对所属车间、岗位、人员和生产场所、设备设施及生产经营环节进行隐患排查,岗位隐患排查率达到100%。严格落实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要求部署,并对发现的隐患进行整改,隐患按时整改率达到100%。

三、切实加强本部门安全培训教育。保证本认真做好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所属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四、认真搞好危害辩识、风险评估预测。组织副职和申请公司相关部门,每月至少对本部门进行一次全面的危害辩识、风险评估预测;涉及重大危险源,申请公司委托有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及时登记建档,定期组织对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物质、危险能量和安全设备进行检测;动火、吊装、焊接、高空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认真分析存在的事故风险种类。防患未然。杜绝事故发生。

五、加强设备设施管理,严格制定设备设施年度维护保养计划,按时进行维护保养,保证设备设施处于良好安全运行状态。对于设备重大安全隐患,及时上报主管上级。

六、加强本部门以及卫生责任区范围内安全用电管理。经常检查临时用电线路、设备电器、漏电保护的安全性、按照安全规定要求做好易燃、易爆、腐蚀物料的管理、储存、使用。

七、严格落实事故报告制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保证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组织、指挥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并按规定要求立即上报公司,做到不迟报、不瞒报、不谎报。

本人保证遵守上述承诺,如因违反此承诺导致发生重大事故,自愿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承担责任。同时,接受公司按照规章制度给予的经济处罚。

承诺人部门:

承诺人(签字):

20xx年6月20日

安全承诺书篇6一、承诺通则

1、认真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员动手、综合治理;改善环境,保护健康;科学管理,持续发展”的HSE方针,模范遵守HSE管理体系文件的各项规定。

2、遵守公司、本人所在部门或单位的HSE承诺。忠于职守,认真履行本岗位的HSE职责。

3、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

4、主动接受HSE教育培训和考核。

5、按规定着装上岗,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

二、本岗位的HSE职责:

(填写具体内容,见公司HSE管理手册)

三、誓词:

我已经接受过与本职工作有关的HSE教育,并熟知本承诺书的内容,清楚单位的HSE管理体系文件及相关规定,愿认真执行。如违反本承诺,愿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承诺书有效期限为一年,签字后生效。

承诺人亲笔签名:

年月日

注:安全承诺签字一式两份,一份由承诺人保存;一份交上级HSE部门存档。

安全承诺书篇7为了确保您孩子在暑假培训期间的人身安全,明确责任,营造一个良好学习坏境,让每一个同学都度过一个难忘而美好的假期,根据我们的现实情况,特签订本安全承诺协议书:

1、学生的监护人是学生的父母或依法确定的监护人,其监护关系不因学生的参加培训而转移给培训中心,学校与学生只是教育管理关系。监护人应对学生开展安全和遵纪守法教育。

2、监护人应对学生上学放学及放假时间安全承担责任,严禁学生骑自行车、电动车或摩托车上学,对学生上学和放学路上的安全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3、学生在培训学习期间,参加打架斗殴者,取消培训资格。同时给他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由损害学生的监护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培训期间严禁玩火、玩电、玩水、玩炮、火炮、玩锐刃钝器物等危险物品,严禁将以上危险器物带入校内,因此发生赔偿纠纷,由肇事方承担全部责任。

5、培训期间,学生有事外出应向班主任以及任课教师请假。学习期间严禁学生私自到塘、河、沟、水库等洗澡,严禁到网吧上网。未到校或私自离校,培训中心应及时电话通知学生的监护人,但由于监护人的过错培训中心联系不上的,学生因此造成社会危害或出现意外事故的,培训中心不承担责任。下课休息期间不允许学生私自到校外活动或购买零食,如课间私自外出发生交通等意外事故的,培训中心不承担安全责任。

6.学生可以提前30分钟到校,放学后应立即离校回家,非学校或教师的缘故让学生过早提前到校,或放学后在校内滞留,嬉戏玩耍,造成伤害的,培训中心不承担赔偿责任。

7、符合下列条件即可确定培训中心无过错:(1)损害事件的发生与培训的设施无关或损伤虽与学校的设施有关,但学校的设施并无缺陷;(2)教师履行了应尽的教育管理职责,而损害事件仍不可避免地必然发生的。

8、教师有权对不遵守纪律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对于严重违反校纪校规者,培训中心有权取消其培训资格。取消培训资格的学生应负担全部资料费和部分培训费(按课时计算)。

9、对于暑期后参加长期课程学习的学员,其安全协议仍按上面1-8条款的规定执行,不再另签协议,即本安全协议适用于学生在该教育中心学习的整个过程。

10、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学生在该培训中心学习的整个过程。学生在该中心学习终止,协议自动废除无效。本协议如有欠妥之处以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为准。

何为行政行为的混合处分一、前言

在德国行政法学中,行政处分是一个“基础性”和“功能性”的概念。其“基础性”是因为它在传统行政法上的核心地位,在“高权行政”的模式下,诸多行政法律关系均围绕行政处分而展开,行政处分成为行政法学理上与民事法律行为相对应的行政法律行为概念,因而有关行政处分的问题始终是大陆法系行政法学的中心课题之一[1];而行政处分概念的“功能性”则是指它并非是一个纯粹学理上的概念,其存在的重要意义在于,它是一个为适应行政诉讼实践的需要而设置的“功能创设性”概念,在德国行政法以及深受其影响的日本、我国台湾的行政法中,行政处分曾是提起行政诉讼的前提要件,即人民提起行政诉讼以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分为前提条件。基于行政法控制行政权保护人权的基本精神,学理界和司法实务界长期致力于对行政处分概念作扩张性的解释,以起到扩大人民诉权、加强司法权对行政权的控制之目的。大陆法系各国(地区)将行政处分概念大致界定为:行政机关基于职权对具体事件所作的具有公法(行政法)上效果的单方行为。[2]从此定义看来,行政处分概念具有“行政机关所发”、“公法(行政法)案件”、“单方行为”、“产生直接的法律效果”和“个别案件”等法律特征。[3]对行政处分概念法律特征的解释,关系到它在行政诉讼制度中的可操作性程度和功能范围的大小。晚近德国、我国台湾地区的行政诉讼制度趋向于广泛地打开诉讼之门,在受案范围上确立了“一切非宪法性质之公法争议”的标准。相应地,行政处分在救济法上的功能也将悄然改变,即从提请救济的前提要件功能转换为决定诉讼种类等功能。[4]但对于讲究体系完整、逻辑缜密的德国式行政法而言,以民法上的法律行为为标准、经过长期精致锤炼而成的行政处分概念仍是其学理上的基础性概念之一。

中国行政法上的具体行政行为概念最终确立于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颁布,该法亦将具体行政行为作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前提条件。已废止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条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是:“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这一定义虽遭到学界诸多诟病,但从中引申出的法律特征却与行政处分概念基本一致,即强调具体行政行为的“针对具体个案”、“对外发生效力”、“单方行为”、“产生法律效果”等要素。行政法学理论也视具体行政行为为行政法上的法律行为。由此可见,具体行政行为概念在行政法学、行政诉讼制度中的地位和功能与行政处分概念相似。2000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解释》)虽未直接涉及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5],但通过对不具有强制性的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以及行政机关内部奖惩、任免行为的排除,对具体行政行为概念作了扩大解释,从而使其涵盖的范围“不仅包括法律行为,而且包括事实行为;不仅包括单方行为,而且包括双方行为;不仅包括侵益性行为,而且包括赋权性行为;不仅包括刚性行为,而且包括柔性行为”。[6]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努力旨在扩大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虽然尚未达致“广泛地打开诉讼之门”的效果(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均未纳入受案范围),但在客观上反映了中国的行政诉讼制度以德国法为师的一贯立场。

由于理论研究的薄弱和司法审判经验的缺乏,中国的行政法学和司法实务界对具体行政行为概念的认识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例如,学界一般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是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因而属于行政法律行为,所谓法律效果,是指在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产生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7].依此推论,则行政法上的事实行为应当是不产生法律效果、不导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产生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但学界同时又把诸如“行政主体或执法人员违法使用武力”[8]等对相对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视为行政事实行为,其间区分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标准显然是模糊不清的,从而导致具体行政行为涵盖范围的不确定;再如,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划分标准这一直接决定具体行政行为功能范围的问题至今未能形成共识,仍然困扰着中国大陆的学者和法官;等等。这些问题均可归结于两个方面:一方面,作为受案范围标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从法律学方法(JuristicMethode)的意义上对它的特征进行研究,在扩大其涵盖范围的同时,追求操作、实践层面上的可确定性;另一方面,作为学理上建构性概念的行政法律行为概念,其与民法上历史悠久的法律行为概念有着千丝万缕的关联,在研究时必须注重学术规范,强调理论上的自洽与衔接。但中国的行政法学界似乎并未明确意识到具体行政行为概念上述双重意义,在研究路数上陷入了顾此失彼的境地:基于功能主义的立场为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所作的努力使行政法律行为的涵义脱离了经典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意蕴,但反过来又用传统的法律行为标准来鉴别受案范围中的具体问题,从而造成理论上的混乱,使得行政法上的事实行为变得不伦不类[9];对于法律学操作意义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导入哲学等非规范研究的方法,人为地将问题复杂化,[10]使其研究结果缺乏可操作性。

大陆法系的行政法经过百余年的发展,其理论与制度日臻完善,就行政处分概念而言,多年来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相辅相承、良性互动的局面已经使其发展成为一个十分精致的“技术性”概念,尽管其中仍不乏问题尚待解决与完善。但这个与中国行政法上具体行政行为概念有着相似的涵义与功能的概念,无论是在理论研究中或是在实践意义上,都是值得中国行政法学习和借鉴的。本文试图在“行政法律行为”以及“行政诉讼中的功能性概念”此双重意义上展开对行政处分概念和具体行政行为概念的比较分析。在文章的第二部分,笔者对行政法律行为的理论建构、适用范围及其功能进行分析,试图为理顺行政法律行为理论(这个在学理上鲜有系统研究的问题)作出尝试;在文章的第三部分,对与行政处分、具体行政行为作为行政救济法上的功能性概念有着无法分割之联系的各项法律特征进行较为细致的阐述,以期借助大陆法系的理论完善中国行政法上的具体行政行为概念。

二、作为行政法律行为的行政处分、具体行政行为概念

(一)“法效意思表示”说的建构与适用范围

设置行政处分概念、具体行政行为概念的一项重要意义在于:它们作为行政法上的法律行为概念而存在。法律行为制度原系民法中与法定主义体系相并列的独特的具体设权行为规则;作为观念抽象,它又以系统完备的理论形态概括了民法学中一系列精致的概念和原理,开成学说中令人瞩目的独立领域。它被誉为“民法规则理论化之象征”,其实际影响已远远超出了民法自身的范围,而达至于行政法。[11]具有深厚的法典主义传统,追求体系完整、逻辑缜密的德国行政法也需要借助法律行为制度来进行学科之理论构建。在法理上,一般认为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通过两种方式实现:其一是法定主义方式,法律规范将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和技术环节作充分的详细概括,只要法律事前规定好的事件或事实行为一旦发生,“客观法”的抽象规定即转化为具体的“主观权利”;其二是法律行为方式,当法定主义方式无法将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和技术环节作充分的详细概括时,法律关系具体内容的确定须通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得以实现。法律行为的核心内容是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它是行为人“基于意思表示而设定、变更、终止权利和义务的行为”,或称为依行为人之意思表示而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与法律行为相对应的概念是事实行为,尽管事实行为也是实现具体法律关系内容的媒介,其中也不乏行为人的观念表示或精神作用,但是行为人的主观意志不像法律行为那样具有独立存在的意义,而是依附于法律的规定,客观法对事实行为构成的概括并不考虑行为人的具体意图内容,事实行为的法律效果依法律的规定而产生,因而属于法定主义调整方式之范围。

在民法中,由于奉行“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具有较大的活动空间,法律行为制度适用的范围也较广阔。“依法行政”基本原则决定了法定主义调整方式在行政法中的重要地位。但行政关系的变动不拘、纷繁复杂使得法律不可能对所有行政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作出事无巨细的规定,法定主义方式无法使所有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如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行政机关可对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企业,处以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或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某企业涉嫌销售失效、变质产品,行政机关欲对其处罚,但仅凭实定法的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内容根本无法确定,因为法律对“销售失效、变质产品”这一行为的后果设定了多种可能性;另外,对该企业是否构成“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认定也存在变数。为了保证所有行政法律关系内容的实现,法律赋予行政权享有一定的裁量空间,以确定特定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裁量的实质是行政机关的意思表示,通过行政机关的主观意志活动以确定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台湾学者翁岳生认为,“裁量乃裁度推量之意”,虽然它“不是随意的,而是有其准据和目标,因此和毫无准则限制之恣意不同”,但“行政裁量之斟酌衡量亦不受呆板之逻辑法则之约束,而在国家行政目的之大前提下,得有较大意思活动之自由。”[12]裁量在行政活动中的广泛存在,表明法律行为调整方式在行政法中是不可或缺的。传统德国行政法的法律行为之建构即以此为基点,完全照搬民法上的“主观法效意思说”。鉴于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大多基于行政机关的单方面决定,德国行政法模仿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之定义,将行政法律行为界定为,依行政机关单方之意思表示而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13]在法理上,法律行为设置的原初意义是:弥补法定主义调整方式不足的、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的意定设权行为。行政处分概念针对具体事件设定权利义务的法律特征使之当然成为行政法上的法律行为。[14]1910年柯俄曼(Kormann)发表的《国家法律行为之制度》一书,标志着其行政处分理论的成熟,他引用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法效意思表示观念,将私法行为与事实行为,以及公证、通知等准法律行为排除在行政处分之外,而仅视国家机关、公共团体所为具有法效意思的行为,为固有的行政处分。柯俄曼认为,行政处分是富有法律行为性质的国家行为,这种国家机关的法律行为与民法上的法律行为原则上并无差异。国家机关的行为属私法上的法律行为或公法上的法律行为原则上并差异,仅视其是以私法上的权利主体或以公法上的权力主体而作意思表示为区分。但是柯俄曼仍将法院判决看作行政处分,柯饿曼的理论引起了众多德国学者的共鸣,其法效意思表示说奠定了传统德国行政法行政处分概念的基础。后来,学者F1elner在继承柯俄曼理论的前提下,将非行政机关所为之行为,如法院判决等排除于行政处分概念之外,使行政处分概念在学理上基本成型。[15]行政法上的事实行为则被定义为依据法律的规定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如行政机关报工作人员在执行人务过程中殴打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其法律效果并不是依行政机关的意思表示而生,而是依据法律的规定产生,因此系事实行为。再如,所有的行政执行行为(包括强制执行),其法律效果皆由前一个行政处分而生(执行的依据),执行行为本身并不能直接依据行政机关的意思表示产生法律效果。因此,行政执行行为是事实行为。

这种基本依照民法上的意思表示理论建构起来的行政法律行为在以“依法行政”为基本原则的行政法中,到底有多大的适用空间呢?在行政法这个以法定主义调整方式为主的部门法中,传统的行政法律行为活动、作用的空间显然要小于以“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的民法中的民事法律行为。与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相比,传统行政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行政机关的意思表示并不能像民事主体那样自由地选择、创设行为对象。[16]而对于具体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和权利义务内容,行政机关的意思表示仅能在法定范围内裁量选择。这种裁量选择虽不受“呆板之逻辑法则之约束”,但也不意味着在裁量范围内的绝对自由。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意思表示受到民事强行法的控制,违背这些强行法的规定,意思表示的内容即属无效。在行政法中,强行法对行政机关裁量选择(意思表示)的控制则更甚,这些强行法的规定集中体现为行政法的合理性原则或比例原则,它要求行政机关在法定范围内作出意思表示(裁量选择)时,不得背离决定的目的、不得考虑不相关的因素、不得违反可行性原则、不得违反均衡原则、不得违反平等对待原则、不得违反惯例原则等。[17]

由于传统行政法律行为适用范围的狭小,为了顾及其作为进入行政诉讼之“管道”的功能,行政法又不得不对其涵盖范围作扩张性的解释。意思推定规范的准用即是这种扩张性解释的具体表现之一。意思推定规范本质上是某种“法定的或拟制的”或“具有法定效力的定型意思表示行为”;在行为人有意思表示的前提下,其具体表意内容与法律拟制意思可分别发生效力,甚至不妨在行为人无此类“意思时亦被当作意思表示处理”。[18]意思推定规范在现代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中居于特殊重要的地位。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有效要件由法定主义的方式规定,而具体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内容则由行为人之意思表示确定。为了使每一合法成立的法律行为均具有明确完整的法律意义,保障交易安全,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中的许多情形均适用意思推定规范,它起到了弥补行为人具体意思表示疏漏,减省实际表意内容、简化交易过程等作用。在行政法律行为中,行政机关的意思表示虽有一定的自由选择余地,但法律仍对其表意过程、形式和内容作了种种限制,如原则上须以书面形式,内容须明确、可行,须告知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等。行政机关意思表示的疏漏、简省只会导致行政处分(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或可撤销。在这层意义上,意思推定规范对于行政法律行为几无适用之余地。但行政权的运行除了可能会侵害人民权益,对其造成不利影响外,它还负有为人民提供积极的服务与保护之职责。若人民依法请求行政机关保护其合法权益或许可其从事某行为,行政机关保持缄默或不予答复,如果按照机械的意思表示理论解释,则行政机关并未作出行政处分,对这种“不作为”人民不得提起救济,实与行政法保护人权服务人民之宗旨不符。因此,“意思推定”在这种情表中发挥了作用,行政机关未明确作出意思表示而被推定为作出了否定性的意思表示,行政处分因被拟制而成立。各国(地区)行政立法中,均有意思推定规范的存在。如,我国台湾的《诉愿法》第2条第2项规定“中央或地方机关对于人民依法声请之案件,于法定期限内应作为而不作为,致损害人民权利或利益者,视同行政处分”;《军人婚姻条例》第5条规定军人报请核准结婚,上级主管未于30天内作成不准结婚之决定并予通知理由者,“视同核准”;[19]我国的《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行政相对人依法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或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因行政机关不予答复行政相对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等。

尽管行政法将行政机关在特定情形中的缄默、不作为拟制为行政处分,从而扩大了行政法律行为的涵盖范围。但是,这种以民事法律行为理论为基础建构起来的传统行政法律行为概念的适用范围仍是十分狭窄的。按照传统的行政法律行为理论,行政法上所有的执行性行为均属事实行为,[20]因为执行行为须有行政处分为依据,执行行为中行政机关的主观意志并不能直接产生法律效果,执行行为依附于它所依据的行政处分产生法律效果,因而是事实行为。即使是行政强制执行、即时强制这类极易侵害人民权益的行为亦被视为是事实行为而不得提起诉讼。在传统理论中还存在着法律行为与准法律行为的分类,准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由法律直接规定,因此它在本质上是一种事实行为,但在准法律行为中,也有行政机关的意思表示,只是这种意思表示是效果意思以外的行政机关的意思、认识判断等表示作为(即不发生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因此准法律行为又称为观念表示作为。[21]对于准法律行为,传统的做法是排除于诉讼范围之外。

大学生常见安全问题及防范一、注意防火

火灾是威胁人类安全的重要灾害。大学校园里,也是威胁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因素;校园火灾的发生,不仅给许多家庭带来不幸,使大量的社会财富化为灰烬,而且还会严重影响学校教学、科研的正常运行。因此,做好校园消防工作,为更好的保护国有财产和广大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特别是遏制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注意防盗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当代大学生手中的零用钱越来越多,手机、数码相机、mp3等一应俱全。这就使社会上不法分子把目光盯住高校,有的抢劫、盗窃团伙专“吃”高校。一些师生又不按规定保管公、私财物,使犯罪分子作案易于得手。预防和打击校园盗窃是每个在校学生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增强防盗意识,了解校园内盗窃犯罪的基本情况、规律和特点,掌握防盗的基本常识,是做好防盗、保证安全的基础。

1.大学校园中发生的盗窃方式有哪几种?

(1)顺手牵羊:作案分子趁无人或同学不备将放在桌、床等处的钱物信手拈来占为已有。

(2)窗外钓鱼:作案人用竹竿等工具在窗外将室内他人的物品钩走。

(3)翻窗入室:作案人翻越没有牢固防范设施的窗户、气窗等入室行窃。

(4)以推销物品的形式踩点,然后进行偷窃。

(5)以认老乡形式或困难求助为名窃去银行卡或饭卡密码,取走银行的存款或饭卡的钱。

2.基本的防盗方法有哪几种?

(1)贵重物品不用时最好锁在抽屉、柜子(箱子)里或寄存它处。

(2)饭卡要随身携带,不要存太多的钱,丢失后要立即挂失。

(3)注意保管好自己的钥匙,不要轻易借给他人,防止钥匙失控。

(4)最后离开宿舍的同学,要关好窗户锁好门,千万不能怕麻烦。

(5)对形迹可疑的陌生人要提高警惕,留心观察,必要时可打电话给校保卫科。

(6)晚上休息或假期不在宿舍时,一定要关好门窗,不将贵重物品放于靠窗前的桌上。

三、注意防骗

一些大学生虽然文化知识高,但因踏入社会较晚,社会经验不足,缺乏安全防范意识,法制观念淡薄,从而导致一些案件的发生。据统计表明:发生在大学生中上当受骗案件占学生中发生治安案件的75%以上。而这些案件绝大多数是由于大学生自身安全防范意识淡薄,思想麻痹、财物保管不当,轻信他人,交友不慎等发生的案件,有些造成学生的财产损失,有些甚至危及学生的生命安全。

1、针对大学生有哪些常见骗术?

(1)通过上网聊天交友,取得信任后,编造谎言进行诈骗;

(2)假称自己发生意外,利用同学的同情心理伺机进行诈骗;

(3)以恋爱为名进行诈骗;

(4)编造学生在学校受到意外伤害,对学生家长及亲属实施诈骗;

(5)冒充学校工作人员诈骗学生;

(6)利用手机发短信息中奖诈骗。

2、预防诈骗的措施有哪些?

(1)提高防范意识,学会自我保护。学生要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法制和安全防范教育活动,多知道、多了解、多掌握一些防范知识,这对于自己有百利而无一害。

(2)在日常生活中,要做到不贪图便宜、不谋取私利;要提高警惕性,不能轻信花言巧语;不要把自己的家庭地址等情况随便告诉陌生人,以免上当受骗;发现可疑人员要及时报告;上当受骗后更要及时报案、大胆揭发,使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3)交友谨慎,避免以感情代替理智。对于熟人或朋友介绍的人,要学会“听其言,查其色,辨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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