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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知识考试试题与答案1、[单选]我国的消防安全日是每年的(B)。

A、1月19日

B、11月9日

C、11月10日

D、10月19日

2、[单选]灭火的基本方法是(D)。

A、冷却、窒息、抑制

B、冷却、隔离、抑制

C、冷却、窒息、隔离

D、冷却、窒息、隔离、抑制

3、[单选]根据物质燃烧的特性,B类火灾是指(C)。

A、固体物质火灾

B、金属火灾

C、液体物质火灾

D、液化石油气火灾

4、[单选]设置的灭火器铭牌必须朝(A)。

A、外

B、内

C、左

D、右

5、[单选]设在走道上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得大于(B)。

A、10米

B、20米

C、30米

D、40米

6、[单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自(B)起施行。

A、1998年4月29日

B、1998年9月1日

C、1999年10月14日

D、1999年11月9日

7、[单选]故意阻碍消防车、消防艇赶赴火灾现场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对该行为处以拘留的期限为(C)。

A、5日以下

B、7日以下

C、10日以下

D、15日以下

8、[单选]公安部第61号令,自(C)起开始施行。

A、2000年1月1日

B、2001年2月1日

C、2002年5月1日

D、2003年5月1日

9、[单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D)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A、每日

B、每月

C、每季度

D、每半年

10、[单选]火灾报警电话是(A):

A、119

B、110

C、114

D、120

11、[单选]扑灭固体物质火灾需用(B)灭火器。

A、BC型干粉

B、ABC型干粉

C、泡沫

D、二氧化碳

12、[单选]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构成(B)。

A、纵火罪

B、失火罪

C、玩忽职守罪

D、重大责任事故罪

13、[单选]采取恰当措施,使燃烧因缺乏氧气而停止,这种方法叫做?(A)

A、窒息灭火法

B、清除火源灭火法

C、隔离灭火法

D、冷却灭火法

14、[单选]任何单位和(C)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A、义务消防队员

B、个人

C、成年公民

15、[单选]据统计,火灾中死亡的人有80%以上属于(B)

A、被火直接烧死

B、烟气窒息致死

C、跳楼或惊吓致死

16、[单选]使用液化气或煤气,一定要养成(A)的习惯。

A、先点火、后开气

B、先开气、后点火

C、开气点火同时

17、[单选]烟头中心温度可达(C),它超过了棉、麻、毛织物、纸张、家具等可燃物的燃点,若乱扔烟头接触到这些可燃物,容易引起燃烧,甚至酿成火灾。

A、100~200℃

B、200~300℃

C、700~800℃

18、[单选]消火栓周围(A)米内严禁堆物和设置栅栏。

A、10

B、20

C、30

D、40

19、[单选]消火栓周围(A)米内严禁停车、影响其正常使用。

A、5

B、15

C、25

D、35

20、[单选]在火灾事故中死亡(D)人以上(含本数)的为特大火灾。

A、3人

B、5人

C、7人

D、10人

21、[单选]某高校大二学生余某(男,20岁)、郑某(20岁)是一个宿舍的同学,平时两人关系很好。2015年元月某日下午,余某和郑某又在斗嘴开玩笑,因郑某话语过分,导致余某气愤并向正在宿舍课桌前玩电脑的郑某腰部扫了个鞭腿,脚板踢到了郑某的腰部,当时郑某就感到腰部很痛。事后,虽然郑某还感觉有点痛,却没有放在心上。第二天早晨,郑某感觉身体非常不适,独自去医院检查。经医生检查发现脾脏破裂、内出血严重,危及生命。医生立即进行手术,为郑某摘掉了脾脏。经法医鉴定,郑某为重伤。余某随即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经双方协商,由余某家属一次性赔偿郑某人民币19万,获得郑某的谅解。公安机关同意为余某办理取保候审手续。本案中,余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中的哪一种罪行?可能判几年?(A)

A、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B、故意伤害罪,虽致人重伤,但已赔偿了损失,所以不会被判刑

C、过失伤人重伤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D、没有犯罪,只是一个意外,所以不会被判刑

22、[单选]某日,大学生姚某在QQ上与好友小军聊天,小军称要借姚某的淘宝帐号买游戏装备,姚某就将自己的淘宝帐号、密码及之后手机上收到的验证码告诉了小军,后发现自己网银卡上的`3132元现金被人消费支出,电话联系小军才知他的的QQ被盗,于是发现被骗。通过本案,提醒我们碰到QQ好友要借钱时,首先要做什么?(A)

A、先与好友通电话,确认好了再借钱

B、先把与好友聊天的内容截屏下来,作为好友借款的凭证,然后再借钱

C、先借钱给好友,后联系好友,免得人家说自己不厚道

D、先借钱给好友,后与好友通话确认,免得好友赖钱

23、[单选]某日,某大三女生李某接到一自称是银联客服中心工作人员的电话,说她名下办了17张卡,让李某赶紧与某公安局联系,还给了联系电话。李某立即拨打对方提供的某公安局联系电话。一位自称是民警的男子在电话里告诉李某,其已经涉嫌金融诈骗,想要洗脱干净,得赶紧与银联联系。李某随即又拨打了对方提供的银联电话,自称是银联客服的人告诉李某需要到ATM机上进行升级操作,并为她提供了一个安全的账号。于是李某就按照对方的要求,将自己卡里的1508元转入了所谓的安全账号内,对方还要求李某在24小时内不要去查询余额,以免泄密。后李某将此事反映给了老师,方知自己被骗1508元,于是报警。本案中,李某防止上当受骗的最好做法是:(D)

A、第一时间到银行去查询一下自己到底有几张卡

B、不管是真是假,先把自己银行里的钱取出来,放在口袋里

C、赶紧找关系到公安机关去打探一下,自己是否真的涉案

D、根本不予理睬,但应拨打110报案

24、[单选]某日,大学生高某在风筝广场乘13公交车到学院站台下车,下车时人虽不多,但后面有人在推挤。下车后发现背在后面的双肩包内的钱包没了,钱包里有现金1900余元和各种银行卡及证件。本案中,高某防扒最好的办法是:(A)

A、将双肩包放在胸前,或垂手拎包,使其处于自己膝盖以下的位置

B、将钱包直接放在包里

C、将现金分散放在自己的多个口袋里

D、下车时等别人下了自己再下

25、[单选]某日,大学生李某在宿舍上网与表姐(目前在国外)QQ聊天,表姐和李某寒暄后就在QQ上对李某说她有个朋友是福建人,在常州出了车祸没钱治疗,现急需用钱,而这个朋友父母汇的钱要过两天才能到,让李某考虑一下能不能先拿点钱给这个朋友看病,等他父母的钱汇来后再还给李某。李某认为既然表姐开口,就爽快答应,还把自己的电话号码在QQ上重新发给了表姐。过了一会儿,有个显示是福建的电话号码打到李某手机上,电话中的男子说他要借用1500元,还通过短信发给李某一个账号,李某以为是表姐的朋友就没多怀疑,马上就到学校内的建行ATM机向那个账号汇了1500元。后来那个男的又发短信给李某说能不能再借1000元,李某说身上只有500元,对方说500元也行的,李某就再次到建行ATM机向同一个账号汇了500元现金。晚上李某把借钱的事说给宿舍里的同学听,同学都认为他可能被骗了。李某急忙打电话给表姐确认有无借钱的事,表姐明确表示没有。李某这才发现自己被骗了2000元。本案中,避免李某上当受骗的最好办法是什么?(A)

A、李某在汇款前,与表姐通一个电话,确认后再汇钱

B、电话了解一下住在哪个医院,去病房确认后再借钱

C、就说自己没钱,宁愿得罪表姐,也不借钱给别人

D、汇款之前,把借钱之事跟同学唠一唠,也许就会有人出来提醒

26、[单选]一氧化碳中毒的救助方法不正确的是(D)

A、进入救助现场时禁止带明火

B、进入室内后应迅速打开所有通风的门窗

C、将中毒者转移到通风保暖处平卧

D、对于昏迷不醒者不可将其头偏向一侧

27、[单选]某日下午,大学生周某到学校教学辅楼二楼公共大厅自习,因为有点困就趴在桌子上睡觉,当时把自己的一只白色小米手机放在了桌子上。大约一小时后,周某醒过来发现手机被人乘其不备窃走。本案中,周某手机被偷的原因是什么?(C)

A、周某不该在公共教室睡觉

B、周某不该把手机带到教室

C、周某不该把手机放在了桌子上睡觉

D、周围自习的同学没有及时提醒周某

28、[单选]被蛇咬伤后不正确的救治方法是(C)

A、尽快让伤者躺下

B、用清水或肥皂水清洗伤口后再进行包扎

C、是伤者被咬的部位得高度高于心脏

D、简单救治后立即送入就近的医院

29、[单选]学生在宿舍不能乱拉电线、乱接电源、违章使用电器、生火做饭、乱扔烟头,主要目的是切断着火的哪个条件?(C)

A、可燃物

B、助燃物

C、着火源

D、易燃物

30、[单选]某日,女大学生王某在科教城公交站台等车时,有名男子从一轿车上下来,手里拿了一只iphone4手机,走到王某面前说自己叫何小强,是香港人,到这边来与客户见面,手机没电了还迷了路,想让王某用手机帮他联系朋友李小姐来接他。王某欣然答应,立即掏出自己的三星手机拨打了李小姐的电话。但李小姐在电话里说她也迷路了,无法来接他。还告诉王某,何小强马上就要签合同,迟了就要耽误大事,完了就挂断了电话。何小强很着急,提出来和王某交换手机,让王某把他的手机带回去充电,签完合同再与王某联系。王某同意了。何小强与王某交换手机后就开车走了。王某回到宿舍给手机充电时发现手机是假的,方知自己被骗。本案中,当王某遇到何小强“求助”时,为防止自己陷入骗子圈套,最好的做法是:(C)

A、将手机直接借给何小强

B、将何小强带到派出所,请民警帮忙

C、找个借口,婉转地拒绝何小强

D、拒绝帮忙,因为你是陌生人

31、[单选]某日下午15时许,大学生邓某到学校篮球场打球,上场前将自己的一只白色iphone5手机放在了牛仔外套的口袋内,外套则放在了篮球架下。16时,邓某准备离开,拿起衣服一摸口袋,发现手机被人乘其不备窃走。本案中,邓某手机被盗的关键是什么?()

A、邓某不该把手机带到操场来

B、邓某不该把手机放在外套口袋里

C、邓某不该把放着手机的外套放在篮球架下面

D、手机离开了邓某的视线范围,无法对手机实施看护

答案:D

32、[单选]交通信号灯黄灯持续闪烁,车辆、行人应如何让通过?()

A、不准通行,但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和已进入人行横道的行人可以继续通行

B、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C、加速通行

答案:B

33、[单选]某日,大学生何某在学校图书馆看书时,手机收到一条短信,内容是:“恭喜您成为《中国好声音》栏目的幸运观众,您的奖品为88000元现金和一台笔记本电脑,请登陆网站查询”。何某窃喜,赶紧登陆《中国好声音》网站,并拨打页面上留下的联系电话。对方自称是《中国好声音》栏目客服,称兑奖需要获奖者自己承担手续费、笔记本电脑运费等费用共计3800元。何某当天就通过自己的网银向对方提供的账号转帐3800元。后来再与对方联系,对方手机不是关机就是“您拨打的电话暂时无人接听”。本案中,何某接下来应该怎么办?()

A、继续拨打联系电话,直到打通为止

B、找到《中国好声音》栏目,要回自己获得的大奖

C、到法院起诉《中国好声音》栏目,要回自己的3800元手续费

D、停止与对方的联系,并收集有关短信号码、网址、联系的电话号码、汇款账号等,立即报警

答案:D

34、[单选]某高校男生张某、胡某是一个班的学生,在一个宿舍同住了三年,平时两人关系很好。临近考试,胡某嫌张某晚上玩手机影响自己睡觉,搬到床另一头去睡了,而张某认为胡某脚对着自己是不尊重,多次要其换回来。在一次言语不和中,张某终于动手打了胡某,导致胡某眼部、脸部多处淤青,花去医药费400余元。针对此事辅导员多次进行调解,张某同意调解内容但拒不履行调解赔偿,胡某于是报警。民警进行了调查走访工作,并与学校一起对双方进行法制宣传、思想开导。最后,张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赔偿了胡某的医疗费。在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构成什么案件?()

A、故意伤害

B、过失致人受伤

C、殴打他人

D、张某的行为没有违法

答案:C

35、[单选]某日,大学生刘某在宿舍上新浪微博时收到一条提示信息,内容为:“您的微博账号被抽为幸运用户,奖品为68000元现金和一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如疑问请咨询13278457676。”刘某立即拨打了这个电话,对方称由于奖金数额较高需要刘某付押金1000元到指定的账号才能领奖。刘某没有怀疑,还暗自盘算着等拿到奖金先买一部苹果手机。当天刘某便到学校内的建设银行ATM机,通过自己的建行卡向对方提供的账号转帐1000元。刘某汇完钱,再打电话给对方,对方说笔记本电脑要空运给刘某,要刘某再汇1000元运费。可刘某没有这么多钱,就想向宿舍同学借钱。当同学得知此事后,有人说这事儿不靠谱,有人说这是骗局,有人说应该继续汇钱拿回大奖……本案中,你认为刘某应该怎么办?()

A、借钱汇出1000元运费,就能获得笔记本电脑了

B、这是骗局,不能再汇钱了,否则损失会更大

C、上网查一查,微博账号是不是中奖了,然后再决定要不要汇钱

D、停止汇款,立即报警

答案:D

36、[单选]某日,大学生石某在淘宝网购买了两条打底裤。第二天,石某收到了打底裤并确认收货。可一小时后,石某却接到一个自称是卖家的电话,称石某的付款出现了问题,货款没到账,需要石某提供银行卡号,先把钱退给石某,要求石某重新支付。石某爽快答应并把卡号在电话里报给了对方,这时所谓的卖家又称马上会有一个验证码发到石某手机上,要石某收到后立即报给她。石某收到信息后根本没看内容,就把验证码直接报给了对方,此时手机收到了银行成功扣款700元的信息。惊讶之余,石某才发现自己报给对方的是建行发来的消费扣款700元的验证信息。此时,却无法联系上对方,于是报警。下面哪一项操作最直接导致石某现金被骗?()

A、购物确认付款后即表示交易结束,可以登录我的淘宝查询交易状态

B、如果“卖家“觉得交易异常,应通过第三方,如淘宝、支付宝95188官方客服来协商解决

C、正常的卖家只会通过阿里旺旺联系客户,一般不会使用QQ联系,所以接到“卖家”的电话,就要小心谨慎

D、只要不把任何验证码告诉对方,不扫对方发送的二维码,钱就很难骗走

答案:D

37、[单选]某日,大学生王某在学校阶梯教室上大课。上课时,王某将自己新买的三星S4手机放在了课桌肚里,下课后,因为已经是吃饭时间,王某就和同学直冲食堂,等买完饭王某想玩手机时,发现手机遗忘在教室了,返回寻找却没有找到,拨打手机发现手机已经关机。本案中,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构成盗窃罪

B、构成侵占罪

C、不构成犯罪,属于遗忘,系当事人自身过错造成

D、构成盗窃手机罪

答案:C

38、[单选]某日,大学生孙某在58同城网上看到一个卖苹果手机的信息,与网上留的电话联系后,对方称可以当面交易当面验货,并在电话里谈好价格2100元(市场价是4500多元)。第二天,孙某和对方约好在学校北门口见面,见面后孙某将对方带到学校内的农行ATM机旁,当场从ATM机取了2100元交给对方,对方也把手机交给孙某查看,因为苹果手机要装小卡试,孙某觉得麻烦便没有试手机。当天晚上孙某用小卡试了试手机,发现手机能玩一些游戏,但是不能打电话、发短信。原来该手机系美版机,在中国不能正常使用。通过本案,我们可以学习到:()

A、网上真有大便宜可以捡,完全不用考虑会不会有陷阱之类的

B、去商场或专卖店购买太烦而且贵,网上购买虽然不安全,但便宜

C、对于货到付款的,一定要当面验货,如果发现问题,坚决不付款

D、对于公安机关和学校的防范宣传置若罔闻,认为这些骗子离自己很远

答案:C

39、[单选]某日,大学生宋某与同学一起到球场打篮球。按习惯,几个同学把身上所带的物品堆放在篮球架下面,宋某将自己的苹果手机放在外套口袋,也放在了一起。大家都很专注打球,根本无暇看护那堆物品。一小时后,宋某结束打球,却发现外套口袋里的手机不见了。本案中,下列做法错误的是什么?()

A、尽量不要带手机等贵重物品到运动场所

B、找认识的人负责看管所带物品

C、只要有人看管,管他认不认识

D、警惕那些不参加体育活动,却在球场边闲逛的人

答案:C

40、[单选]2015年10月某日,某高校学生杨某与曹某某因口角发生纠纷,双方还拉扯了几下,但当即被周围的学生劝开。曹某某回到宿舍后,越想越气愤,就想上杨某宿舍讨个说法,其同宿舍的刘某某一听便陪同曹某某一起去了杨某宿舍。曹某某与杨某争执了几句后,刘某某抄起一张板凳就向杨某的头上砸去,还连砸两下,杨某当场满脸是血。后被送往医院治13.8万元。公安机关为曹某某、刘某某办理了取保候审。本案中,曹某某和刘某某的行为构成了什么性质的案件?()

A、曹某某和刘某某均构成了殴打他人,均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B、曹某某和刘某某均构成了故意伤害,均触犯了《刑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C、曹某某没有违法,刘某某构成了殴打他人,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D、曹某某没有违法,刘某某构成了故意伤害,触犯了《刑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答案:B

职工安全承诺书在当下社会,接触并使用承诺书的人越来越多,承诺书在写作上具有一定的格式要求。你所见过的承诺书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我为大家收集的职工安全承诺书,欢迎大家分享。

职工安全承诺书1作为家庭的一员,我深刻认识到安全是家庭幸福的基础,事故是痛苦的根源;作为公司的一名员工,我深刻认识到了自己不仅仅是家庭中的一员,也是公司的一分子,安全不仅仅是我的权利,更加是我对企业应尽的义务;作为从事电力行业的一名员工.

我深刻认识到了电力生产电气设备多、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多、高速旋转机械多、特种作业多,劳动条件和环境相当复杂,本身潜伏着诸多不安全因素,潜在的危险性大,工作中稍有疏忽,潜在的危险会转化为人身事故。因此,我郑重承诺在以后的工作中将做到以下几点:

1、履行岗位安全责任,为企业安全负责、为部门安全负责、为员工安全负责、为自己安全负责。

2、自觉遵守国家、行业和公司的各种安全管理法律、规章、制度、规定,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与“违章、麻痹、不负责任”三大敌人做斗争,努力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

3、遵守交通安全管理的各项法律、规章、制度、规定,不疲劳开车、不酒后开车、不将车辆借予无驾驶证人员驾驶,开车时不打手机、看信息。

4、遵守消防管理的各项法律、规章、制度、规定,积极学习灭火与火场逃生知识,熟悉各种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和逃生线路。

5、日常工作中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不盲目作业。

6、自觉接受公司、部门、班组的安全交底和技术交底,自觉执行安全交底和技术交底要求的各种安全措施,不抱侥幸心理。

7、支持公司质安部和上级安监部门的工作,积极接受安全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对自己不安全行为的批评和建议并及时改正。不抱抵触心理、不打击、报复安全管理人员和其他指出自己不安全行为的人员。

8、主动制止同事的不安全行为,对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9、积极参加公司举办的各种安全培训和安全学习、安全活动、事故应急演练,掌握作业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10、积极参与公司的安全文化建设,努力营造和谐的安全生产氛围,培养良好的工作习惯和安全价值观。

承诺人:

日期:

职工安全承诺书2为了个人的安全健康,为了家庭的幸福美满,为了企业的稳定发展,本人在工作中,自愿签订并遵守以下承诺:

1、本人在上岗前,已接受本单位:新工人三级安全教育、安全生产纪律教育、HSE管理制度教育、本工种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及各项安全、治安管理规定和规章制度的教育。

2、本人在上岗前,已接受安监等部门举办的:从业人员资格培训、或安全管理人员资格培训、或特种设备操作资格培训,并持证上岗。

3、牢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自觉履行本岗位安全职责,在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坚持安全第一,做到:以人为本、安全为天。

4、在不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情况下,本人自愿接受上级领导和安全职能人员的安全检查与监督、自觉接受公司封闭式和半军事化管理。

5、在工作中,自觉遵守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和规定。

不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自觉遵守《公司管理规定》等,自觉正确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防护用具。

6、增强自我保持意识:在工作中做到“我不伤害别人,我不被别人伤害,我不伤害自己”。不在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7、遵守消防管理的各项法律、规章、制度、规定,积极学习灭火与火场逃生知识,熟悉各种灭火

器材的使用方法和逃生线路,熟练掌握本岗位各项事故应急措施,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置,不延误时机。

8、日常工作中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不盲目作业。

9、主动制止同事的不安全行为,对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10、积极参加公司举办的各种安全培训和安全学习、安全活动、事故应急演练,掌握作业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对于以上承诺,本人自觉遵守,如有违反,本人愿承担责任。

本承诺书自签字日起生效。

承诺人(签字):工种:

项目经理(签字):

年月日

职工安全承诺书3一、认真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员动手、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规定,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二、忠于职守,严格履行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一岗一制度”。

三、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抵制违章指挥,纠正违章行为。

四、严格执行作业许可证管理规定,进行用火、进设备、临时用电、高出作业、破土作业时,按规定、按照程序办理作业许可证,不能无证作业。

五、按照规定着装上岗,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不带火种进入生产区,不在禁烟场所吸烟,严格遵守防火防爆、车辆安全等“禁令”。

六、主动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做到持证上岗,会报警,会自救、互救,会熟练使用防毒面具、呼吸器、灭火器等消防、气防设施。

七、自觉接受公司、部门、队班组的安全、技术作业要求,自觉执行安全、技术、要求的各种安全措施,不抱侥幸心理。

八、主动制止同事的不安全行为,对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相关负责人报告。

承诺人:

20xx年10月27日

职工安全承诺书4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安全是电力行业的房屋房永恒话题,也是一切经济工作的基础和保证。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将继续深入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力度,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弘扬学无止境、相互监督、职责考核、风险与共的企业精神,千方百计保人身、保电网、保设备安全、保交通安全,确保我们顺利完成本年度各项安全生产指标。为了自觉地承担生产过程中的法律、法规赋予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自觉的杜绝违章行为,自觉地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自觉落实安全责任和明确工作成员,明确安全互保对象,明确安全互保责任人。既要珍惜自己的生命,也要珍惜他人的生命,保证在生产过程中做到“四不伤害”。根据本人的工种特签订以下“四不伤害”安全生产互保责任承诺书。

一、我不伤害自己(保证做到以下几条)

互相学习电力法律法规、安全生产规程及相关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文件,提高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

二、我不伤害他人(保证做到以下几条)

互相交流安全生产技术和经验,虚心学习,全面掌握岗位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三、我不被他人伤害(保证做到以下几条)

日常工作中,相互监督,互相提醒,杜绝一切习惯性违章行为,严格按《电力安全规程》办事,严禁无票工作。

四、我保护他人不受伤害(保证做到以下几条)

工作中互相关心,相互配合,共同把好安全生产关。所有违纪造成的事故,双方共同承担责任。

五、本协议即日起生效执行,有效期20xx年01月01日至20xx年12月31日。

职责双方签字:

所在部门和班组

所在岗位和工种

承诺人(签名)

年月日

职工安全承诺书5本人作为XX公司的一名员工,为保障自身及他人的身体健康、生命和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本人郑重承诺,在工作中严格履行以下职责和义务: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及本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管理规定,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切实履行岗位安全和工作职责,尽职尽责,防范各类安全事故发生,圆满完成公司下达的年度目标。

2、积极参加公司举办的各种安全培训和安全学习、事故应急演练,掌握工作所需的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3、工作中自觉遵守本岗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认真按规程和安全要求进行操作,做到不违章、不蛮干、不冒险作业。

4、保持工作现场的规范化,标准化。

5、熟悉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安全技能,懂得本岗位的危险性,预防措施和应急方法,会报警、会使用急救工具和消防器具,会处理事故苗头。

6、主动制止同事的不安全行为,对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或者公司领导汇报;瞒报或不报者应接受相应的处罚,接到报告的人员应该立即予以处理。

7、积极参加公司安全文化建设,努力营造和谐的安全生产氛围。培养良好的工作习惯和安全价值观。

8、积极支持公司安健环部和上级安监部门的工作,积极接受安全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对自己不安全行为的批评和建议并及时改正。不抱抵触心理、不打击、报复安全管理人员和其他指出自己不安全行为的人员。

9、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按要求使用和维护本岗位的安全防护设施。

10、发现生产安全事故时,及时报告,并积极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在救援中服从上级指挥。

本人承诺:我已经接受过本岗位安全教育,并熟知安全承诺书的全部内容,愿认真执行,如违反本承诺或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及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本人将自愿接受公司规定的警告、罚款、辞退、开除等处罚,并承担相应后果及责任。

承诺期限: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

时间:20xx年12月30日

承诺人:

职工安全承诺书6为深刻吸取集团公司内外安全事故教训,切实保障安全工作,居安思危、警钟长鸣,确保生产经营过程平稳推进,我要在生产过程中自觉做到遵纪守法、按章作业。本人郑重承诺如下:

一、认真学习贯彻上级一系列安全指示精神,学习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牢固树立安全为天的思想,不断提升自己的政治思想觉悟,增强安全生产的责任意识和自觉性。

二、全面实施安全质量标准化建施、标准化车间、文明工地的创建,四级安全风险评估、班组建设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贯彻落实好安全措施,做到按章施工、规范作业,工作中做到自主保安、相互保安、群体保安。

三、、积极参加施工措施的学习传达,做到掌握、熟悉、了解施工工程状况,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措施的要求进行施工。

四、进入现场戴好安全,高空作业必须规范佩戴安全带,作业时正确施工安全防护用品,做到无违纪、无违章、无事故。自觉接受上级安全管理人员对自己不安全行为的教育、批评和处罚。

五、在施工过程中没有施工措施不生产、施工措施没有学习传达不生产、安全设施不到位不生产、职工劳保不配齐不上岗、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做到遵章光荣、违章可耻、爱岗敬业、扎实工作。

六、主动参与单位组织的各项安全活动,积极参加安全会议、班前班后会,提出安全合理化建议,为企业安全甲亢发展进言献策。

七、在生产过程中,干部职工间相互关爱、相互帮助、相互学习、相互监督、积极配合,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职工互不伤害。

八、充分履行职工“六项权利”:班前会不讲安全职工有权利停止生产、现场没跟班领导职工有权利停止生产、职工违章指挥职工有权利停止生产,安全设施部完善职工有权利停止生产、安全措施没有保障职工有权利停止生产、跟班领导及安监人员提早离开现场职工有权利停止生产。

九、我已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学习,熟知安全承诺书的内容及本岗位职责,认真自愿履职,接受各级领导和同事们的监督。

承诺人:____

20__年__月__日

职工安全承诺书7本人作为班组的职工,自愿接受本班组和项目部管理,并郑重承诺,在工作中严格履行以下职责和义务: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管理规定,积极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各项安全活动。

2、自愿接受公司、项目部、班组等各级安全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努力提高自身安全意识及工作业务技术水平,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3、工作中自觉遵守本岗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认真按规程和安全要求进行操作,做到不违章,不蛮干、不冒险作业。

4、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按要求使用和维护本岗位的安全防护设施。

5、熟悉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安全技能,知道本岗位存在的危险性,会采取预防措施和应急方法。

6、积极参加班组事故隐患检查和整改工作,工作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危险(危害)因素,立即向上报告,并配合班组和项目部进行解决。

7、发现安全生产事故时,及时向上报告,并积极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在救援中服从上级指挥。

8、切实做好自身安全防护工作,注意上下班车辆行驶安全及工作时间以外的个人安全。

如在生产作业中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有关规定,本人将自愿接受公司、项目部、班组的处罚,并承担相应后果。

职工(签字):

班组(签字):

项目部(签章):

20xx年x月xx日

职工安全承诺书8***初级中学:

我作为(职务),对所管辖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根据《****总校安全生产承诺书》的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度,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承诺制度。

二、依法保证全面履行所辖工作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三、落实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断提高安全标准化管理水平。

四、加强对学生开展人身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校舍安全和大型活动的安全教育,培养和提高安全意识。

五、大力加强安全文化建设,认真落实“安全文化进校园”各项要求。

六、在事故易发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加强管控。

七、积极参加学校组织开展的隐患排查治理和专项整治工作,及时治理和消除事故隐患。

八、确保对所辖消防、防雷等设施、设备定期检测、维护,保证正常运转。

九、积极组织学生参加学校预防火灾、人员踩踏、食物中毒等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

十、自觉接受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认真开展人员密集场所专项整治工作,积极配合做好校园及周边综合治理。

承诺期内,若违反上述承诺内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接受从严处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按下例条款规定接受处罚:

(1)一般事故接受上一年年收入的30%罚款;(2)较大事故接受上一年年收入的40%罚款;(3)重大等事故接受上一年年收入的60%罚款;(4)特别重大事故接受上一年年收入的80%罚款;(5)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的,接受终身不再担任现任职务的处罚;(6)同时接受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承诺期限:20xx年12月20日——20X年12月31日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学校,一份自己保留)

承诺人签字:

职工安全承诺书9为保障全校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卫生法相关规定,结合学校相关制度,食堂、超市特向全体师生员工做出以下郑重承诺:

一、服务态度承诺:

1.全体员工一律使用文明用语,礼貌用语(用语要规范,语言要标准,态度要热情),禁用服务忌语,努力提高服务质量,搞好优质服务。

2.加强员工管理,严禁在校内赌博,从事非法活动。

3.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员工不得在校内发生争吵或者打架斗殴事件。

4.对师生反映的任何问题,努力做到及时解决妥善处理。

5.在规定的营业时间内,要穿工作服,衣着整洁,穿着整齐,符合工作要求,不脱离岗位、串岗和出现无人打饭现象的发生。

二、服务质量承诺:

1.所有主副食品,决不私自提高价格,让师生感受到实实在在的服务和享受明明白白的消费。

2.严把质量关,保证销售或使用的食物无变质、过期,不合格,不销售“三无”产品。

3.努力增加花色品种供应,不断推出新菜品,调整新花样,积极引进不同风味,不同特色的菜肴。

4.师生就餐时,菜肴出现变质或有泥沙,杂草、虫子、头发等,就餐师生有权要求退换,餐厅人员积极负责退换,并接受有关部门处理。

5、各食堂必须按规定对所有出售食品进行留样,并标明时间、品名。专人负责记录,每样不少于100克,留样保留时间48小时以上。

6、严格按照学校规定时间营业,其余时间绝不允许学生在食堂、超市逗留。

学校制定的食堂开放时间:

早上:6:30——8:30、9:10——9:30

中午:12:00——14:30

下午:16:10——19:00

晚上:21:00——21:30

7、严格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谢绝现金交易,不向学生销售香烟、酒类等违禁物品。

以上各条,本食堂(超市)保证做到,请全体师生监督,如有违犯,甘愿接受在上次罚款基数上加倍处罚(注:一楼、二楼食堂及超市上次罚款基数分别为:800元、1600元、800元)。

承诺人:

承诺单位:

职工安全承诺书10本人作为金顺昌煤矿的一名员工,为保障自身及他人的身体健康、生命和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本人郑重承诺,在工作中严格履行以下职责和义务: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矿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管理规定,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切实履行岗位安全和工作职责,尽职尽责,防范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2、积极参加矿举办的各种安全培训和安全学习、事故应急演练,掌握工作所需的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3、严格遵守矿关于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做到不违章操作,不违反劳动纪律,不冒险作业。

4、保持工作现场规范化,标准化。

5、严格遵守宿舍管理规定,做到按时归宿,正常工作时间内严禁赌博、酗酒,公共场所内严禁打架、斗殴。做好宿舍安全用电、防火工作,不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在外租房和可回家住宿的员工,要增强安全意识,自律意识和防范意识,对自己非工作时间发生的安全事故负全责。

6、所有职工原则上必须住矿,正规轮休必须提前计划,办理休假手续,严格执行请、休假规定,不无故缺席。未经请假自行离矿,往返矿发生意外情况矿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一律自行负责。

7、熟悉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安全技能,懂得本岗位的危险性,预防措施和应急方法,会报警、会使用急救工具和消防器具,会处理事故苗头。

8、主动制止同事的不安全行为,对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或者矿领导汇报;瞒报或不报者应接受相应的处罚,接到报告的人员应该立即予以处理。积极参加矿安全文化建设,努力营造和谐的安全生产氛围。培养良好的工作习惯和安全价值观。

9、积极支持矿安保部门和上级安监部门的工作,积极接受安全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对自己不安全行为的批评和建议并及时改正。不抱抵触心理、不打击、报复安全管理人员和其他指出自己不安全行为的人员。

10、为加强交通安全管理,保障职工及他人的生命安全和切身利益,进一步增强机动车驾驶员的安全意识。所有职工驾驶车辆时都必须承诺不无证、无牌、无保险上路,不非法营运,不酒后驾驶机械,不开英雄车,霸道车,不超员超速,承诺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否则造成后果一律自己负责。

本人承诺:我已经接受过本岗位安全教育,并熟知安全承诺书的全部内容,愿认真执行,如违反本承诺或违反矿规矿纪及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本人将自愿接受矿规定的警告、罚款、辞退、开除等处罚,并承担相应后果及责任。

本承诺书从签字之日起生效,至解除责任之日止失效。此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单位存档,一份承诺人留存。

长阳金顺昌煤矿(盖章)

承诺人(签字):

20xx年x月xx日

职工安全承诺书11一、认真学习和执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本单位消防。

二、工作期间做到不吸烟、不喝酒,没有酒气,文明上岗,优质服务。

三、熟悉现场安全通道,自觉维护安全通道畅通。

四、掌握灭火器材的分布情况,熟练使用灭火器材,知晓火警电话“119”,把握现场应急事项(使用灭火器材,引导群众疏散等)有序进行。

五、上班前对工作区域的检查,保证设备和设施正常运行。

六、下班前对工作区域的检查,保证关闭切断各设备电源,检查应急灯是否正常。

七、不得私自乱拉乱接电线,不得擅自动用明火。

八、遇有火情或隐患,即在第一时间向消防管理员反映,并合理使用防火、灭火逃生器具,并拨打火警“119”。

九、妥善保护消防设备,保证消防设施标签完好,不得损坏或损伤消防相关的器具。

承诺人:

时间:年月日

职工安全承诺书12为提高行车交通安全意识,避免交通事故发生,保护自身生命安全,维护供应站正常生产秩序,本人特做以下郑重承诺,并严格遵守:

一、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按照行车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二、上班期间未经单位领导允许,不擅自行车离站。

三、有车职工不搭载职工上下班,不拼车上下班。无车职工上下班往返应乘坐正规交通车辆。

四、职工驾驶机动车辆应证件齐全,有车职工不得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员驾驶。

五、不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坚决做到“动酒不动车,动车不动酒”。

六、不在疲劳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辆,不开“英雄车”、“赌气车”,不在雨、雪、雾等恶劣天气下驾驶机动车辆。

七、不超速行驶(矿区内车辆限速15公里/每小时,矿区外按道路限速规定)。

八、如有违反以上承诺,本人愿受相应处罚,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承诺人:所在单位领导:

承诺人配偶(或父母):所在单位公章:

年月日

债务人恶意逃债把资产转移给第三人,如果第三人再转移怎么处理债务人信誉差,偿债率低,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自动、主动履行率与强制执行率低,这是司法界存在多年的几大顽症之一。为了逃债,债务人将财产千方百计予以转移,即便是面对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也是如此。针对在现行法律不够健全,对债权人保护不够充分的现实之下,如何对债务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对债权人予以救济,尽可能多的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最大程度上对债务人的恶劣的赖账行为进行制止与制裁,从而维护被恶意逃债的债务人严重破坏的正常的民事交往秩序。笔者从以下几个地方提出了债权人遇到债务人转移财产时,该如何进行救济。

一、提起撤销权之诉

《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的损害也是显而易见的,除非债务人的财产很多,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后还有很多财产足以清偿对债权人的债务。因此,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的情形比较容易认定,债权人对此行使撤销权基本上没有什么难度。但债务人转移财产的目的是为了逃债,因此,债务人明目张胆地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的较为少见,所以,《合同法》74条的规定虽好,但因缺乏针对性,对债权人帮助不大。债务人更多的是采用比较隐晦的手法转移财产,例如明明是与受让人恶意串通但偏偏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出现,甚至为此双方还伪造了支付与收取现金的《收款收据》等证据,以证明双方是有偿转让而不是无偿转让。假的变不了真的,虽然在债权人诉诸法律之后,可以在法庭追问受让方何人在何时、何地向转让方何人支付的现金转让款,但法庭上债务人及与之串通的受让人往往拒绝回答,而法庭也往往以上述问题与本案无关为由不去追查,最终以虚假的《收款收据》认定是有偿转让了事。因此,在改变对债权人保护不尽充分的立法与执法方面,笔者建议由最高人民法院对74条做出进一步的比较详尽的司法解释,以充分制止、制裁债务人的不诚信与赖账行为。

《合同法》第74条后半部分对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也授予了债权人以撤销权,这当然是绝对必要的。但该条后半部对此种撤销情形附加了两个限制性条件:一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二为“受让人知道该情形”。转让价格的高低是否合理本来就存有争议,好歹这个争议可以通过能够量化的司法技术鉴定加以解决,而对“受让人知道该情形”让债权人来举证,这明显让债权人为难。因为凡是可撤销的情形都是因债务人恶意逃避产生的,真正是债务人善意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正如债务人明目张胆的“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的情形实不多见,正因如此,《合同法》第74条后半部分规定的“低价转让财产”与前半部分规定的“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一样,都缺乏对实践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既然债务人是恶意转移财产,那其寻找的转移伙伴也必定是与其关系极为密切的人或企业法人等组织,这本是在暗箱操作的事情却要让债权人拿出证据加以证明,债权人的难度可想而知。因此,《合同法》74条在对债务人抱以比较宽容、容忍态度的同时,对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又规定了比较苛刻的条件,现行立法把对二者的要求正好弄了个反个,这是司法实践中真正通过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以保全债权的并不多见的症结所在。《合同法》第74条无论如何赋予了债权人明确的撤销权值得肯定、赞扬,但其立法缺陷不容忽视,尽快对《合同法》74条做出修改或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更加详细的司法解释,无疑将大大发挥撤销权在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民事交往秩序方面的威力和重要作用。

债务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另一种方式是企业分立。债务人借企业分立之际、之名,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从而侵害债权。对此情形,债权人可依照《合同法》第74条撤销债务人企业分立行为。

债务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还有一种重要的方式是担保,即债务人将本不足以清偿对现有债权人债务的财产通过抵押、出质等行为为其它单位和个人进行担保,因抵押权、质押权等均优先于普通债权人的债权,所以,债务人此种情形下的担保行为显然侵害了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可依照《合同法》第74条撤销债权人的抵押、出质行为。

《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该条规定了撤销权的时效。撤销权的时效在学界一直有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之争,笔者倾向于除斥期间,因为一年、五年是不变期间,不能如诉讼时效那样中止、中断和延长。同时,除斥期间消灭的是实体权利,即撤销权的消灭。无论是除斥期间也好,诉讼时效也罢,该条规定了行使撤销权的时间及最长时间。那如果债权人因种种原因错过了撤销权的行使又该如何救济?同时,《合同法》是在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对《合同法》施行前即还没撤销权救济渠道和途径时,债权人的债权又该如何救济?下面将回答这些问题。

二、提起确认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行为无效之诉

《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上述两条法律规定是债权人提起确认债务人、第三人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行为无效的法律依据。但对债权人提起的确认无效之诉,实践中有以下不同的看法和意见:

其一认为,债权人只享有撤销权不享有合同无效确认权,将撤销权与合同无效确认权对立起来。笔者认为,此种意见明显不妥:第一、撤销权是1999年10月1日方施行的《合同法》设立的,在此之前我国根本没有撤销权制度,何谈撤销权与合同无效确认权的对立?第二、《合同法》第74条授予了债权人以撤销权,但并未否定债权人依据《合同法》第52条、《民法通则》第58条确认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行为无效的权利。可见,二者不但不是对立的,恰恰是可供债权人选择的,唯有如此,才能在现实极其不利的立法环境和执法环境下给债权人以尽可能多的保护。

其二认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以债权人不是债务人与第三人转让财产法律关系的相对人,与此财产转让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由,从主体上否定债权人享有确认无效权。笔者认为,此种说法不仅没有法律依据,也无相应的法理依据。《民法通则》第58条、《合同法》第52条只是规定这些行为无效,并未规定只有合同签订人才能请求确认上述行为无效。债务人的资产是对债权人债权的总担保,债务人与第三人串通,恶意处分其财产,必然侵害到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与此种恶意处分行为之间的利害关系是不言而喻的。合同相对性原理也是相对的,合同的效力虽发生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但不以合同当事人为限,合同的保全即代位权、撤销权显然就是对合同相对性的一种突破。

其三为诉讼时效论,认为有些确认合同无效之诉已过2年诉讼时效。笔者认为,合同无效是当然无效、绝对无效、自始至终无效,时间的流逝也不能使无效合同变为有效。合同无效的确认是事实确认,而不是时间对于权利的限制,对合同无效的确认不适用诉讼时效。所谓当然无效,是指当事人是否知悉无效状况,无论是否有人提出无效主张,也不论是否经过任何程序的确认,无效合同都是无效的,确认无效的裁判仅有宣示的性质,无效合同并非因裁判而无效。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时,即使当事人没有主张,法院也应当依职权主动确认合同无效,这在民事审判实践中可谓比比皆是,更遑论与合同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已主动提起合同无效确认之诉。

在最高人民法院及省级地方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中,也不乏第三人确认债务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逃避债务行为的成功判例。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以下简称长城公司)诉湖北峰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峰源公司)、湖北威邦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邦公司)、湖北鸿骏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骏公司)确认房产转让合同无效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债权人认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依该法第52条第(二)项的规定请求确认转让行为无效,也可依该法第74条的规定请求撤销转让行为,同时,债权人无效请求权和撤销权的行使范围均应当以符合法律规定的债权范围为限。”“长城公司武汉办事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二)项之规定,诉请人民法院确认峰源公司与威邦公司、威邦公司与鸿骏公司签订的房产抵债协议、房产转让协议无效,属无效合同的确认之诉,符合法律规定。”

浙江五联建设公司(以下简称五联公司)诉海南昌台物资燃烧总公司(以下简称昌台公司)及第三人方辉、方耀、方哲富确认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纠纷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五联公司认为本案土地使用权与转让合同是绝对无效的,且该绝对无效的合同的订立影响了其债权的实现,因此,可以认为其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故应认定五联公司享有本案合同无效的诉权。”

三、提起行政撤销之诉或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之诉

房地产项目、不动产交易的主管部门对税款把关很严,没有税务机关的完税凭证,房地产项目、不动产交易双方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所以,交易双方都能主动依法纳税。交易双方向税务机关纳了税后,本来税务机关只需向交易双方出具“房地产转让税收证明书”即可,而实践中,税务机关却画蛇添足地向购买人出具“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在这份“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中,注明付款人是谁,收款人是谁,交易项目、单价及交易总金额。事实是,购买人只是按发票上的交易总金额向税务机关支付了税款,并未向出卖人支付交易总金额。而这份“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一出,便被转让双方用做了其已支付交易价款的证明,对抗出卖人的债权人。

为什么购买人未向出卖人支付房地产项目、不动产交易价款,出卖人便同意为购买人过户呢?因二者本来就是虚假交易,其目的在于帮助出卖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这也是债权人对虚假交易提出异议的原因所在。而税务机关画蛇添足地出具的“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此时正好无意中帮了虚假交易双方的忙,双方正好利用这张未付交易价款却送上门来的“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弄虚作假瞒天过海,对抗出卖人的债权人。

不动产交易,尤其是房地产在建项目办理转让时,土地、规划、建设、房产、税务等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竟然只要求买卖双方提供转让合同和完税证明,却不要求买卖双方提供是否履行了转让合同,即购买人是否向出售人支付了交易价款的发票、银行凭证等手续,出现了未付交易价款的购买人,也可办理转让、过户手续的漏洞,使得恶意逃债虚假交易双方有机可乘,有空可钻。

退一步讲,假如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也把付款关,即审核购买人是否向出售人真实支付了交易价款,因有税务机关向购买人出具的“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也为查清购买人是否向出售人支付了交易价款人为地设置了障碍。

如果买卖双方是真实的交易,不论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审核购买人付款与否,出卖人会为自己把关,购买人不付款,出卖人自然不会配合其办理转让、过户手续,自然不会发生虚假交易问题。

而实践中的问题是,出卖人与购买人只签订了所谓的交易合同,并不付款,根本不存在真实的交易,他们的目的就是要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而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又不审查双方是否真实履行了合同,正中虚假交易者的下怀,正好被虚假交易双方钻了空子。这直接损害的是出售人的债权人的利益。

对已办转让、过户手续的虚假交易,债权人有选择权:其一方面有权提起民事诉讼,即前述的撤销之诉与确认之诉;另一方面也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即对办理虚假转让、过户手续的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如计划、土地、规划、环保、建设、房产、税务等行政机关分别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这些相关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为虚假交易所办理的相应的转让、过户手续。事实上,债权人也有权在对虚假交易双方提起民事诉讼的同时,对为虚假交易办理转让过户手续的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如计划、规划、土地、建设等分别提起行政诉讼。

市场经济是诚信经济,是法治经济,虚假交易是不讲诚信的表现,也是违法的表现。但这种不讲诚信、违法的行为,不但没有得到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的制止与制裁,反而得到了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的承认与配合,反而给不讲诚信、违法的虚假交易披上了一层合法的外衣,罩上了一层保护伞,使这种不讲诚信、违法的虚假交易加大了纠正的难度和成本!政府主管部门在保护了虚假违法的同时,必然打击、损害了诚信守法的,使得虚假交易产生的危害更变本加厉了,这对经济秩序的破坏是巨大的,与法治经济的要求南辕北辙格格不入。

堵塞目前房地产项目、不动产转让、过户手续中存在的重大漏洞的对策。

1、税务机关只能开具“房地产转让税收证明书”,不能再开具“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

税务机关开具“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不应仅仅建立在已完税的基础上,更应建立在已真实付款的基础上。购买人仅纳税,不向出售人支付交易价款,税务机关不能为其开具“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

在购买人仅支付了交易总价款应缴纳的税款,并未支付交易总价款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只能为其出具相应的“房地产转让税收证明书”,不得出具“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只因交易双方纳了税,便出具“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是一种弄虚作假行为,必须坚决制止。如果税务机关坚持出具“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必须由购买人出具其已支付出卖人合同约定的,并已纳税的交易价款的“银行凭证”等相关证据材料。

2、房地产项目、不动产交易相关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在严把“纳税关”的同时,再增把“付款关”。

计划、土地、规划、建设、房产等房地产项目、不动产转让的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在严把交易双方完税关的同时,严把购买人付款关,购买人必须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提供向出卖人支付交易价款的“银行凭证”等证明确实已付交易价款的证据,否则,相关政府主管部门不得办理转让、过户手续。

也可考虑增加转让、过户手续过程中的公示程序,即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在受理房地产项目、不动产转让、过户申请后,在当地权威媒体发出公告,征询交易异议。异议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能成立者,则办理转让、过户手续。反之,则不予办理,告之相关当事人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或异议。

在交易环节设置公示程序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房地产项目既然是在建,尚未从法律上确认产权归属,其产权处于法律上的不稳定状态,在这种不稳定状态下交易甚至频繁发生交易本就容易发生纠纷,在容易发生纠纷的交易环节设置公示程序,增加交易的透明度,对维护交易秩序的安全稳定的好处是不言而喻的。事实上,现行不动产交易早已采取了这种做法。已有产权归属的不动产交易尚且如此谨慎,处于不稳定产权状态的房地产项目转让、过户,更需慎之又慎。同时,房地产项目交易金额巨大,对如此巨额的房地产交易也没有理由不谨慎从事。

3、修改、完善现有的房地产立法。

包括税务机关在内的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只所以都不对虚假交易进行包括支付交易价款在内的实质审查,是因为没有哪一项法律、法规、规章甚至规范性文件要求他们这么做。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虽有“房地产交易”专章,但只是强调“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对房地产转让价款的支付并没有明确规定。在整部房地产法中偏重于地产的规定,轻房产的规定,至于什么是房地产更是一个界定未清的概念。土地使用权及现房甚至期房转让都有较为明确的规定,也都较易于理解和操作,房地产在建项目的转让,是在实践中几乎和土地使用权、现房、期房交易一样大量发生的转让,而房地产法对此却没有任何明确具体的规定,不能不说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一大遗憾。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是国务院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的,除《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之外的一部关于房地产开发的极其重要的行政法规。令人可喜的看到,在这部法规里,明确提出了“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这一概念,但令人不无遗憾的是仅有两条,其中一条还是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第39条。在这部行政法规里,还是没有对房地产项目转让给予足够的重视,对房地产项目转让不同于土地使用权、现房、期房转让的复杂性没有给予应有的认识,致使这部极其重要的行政法规关于房地产项目转让的规定缺乏操作性,不足以规范指导实践中大量发生的房地产项目转让纠纷。

建设部1995年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的两个部门规章:即《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和《城市房地产转让规定》,以及2001年建设部颁发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是继前述法律、行政法规之后,关于房地产开发的最为重要的三个部门规章。在《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中还设立了“房地产开发项目”专章。但从三部规章的内容来看,仍然注重的是合同、纳税,甚至是成交价款的申报、评估,而对交易价款的支付这一决定房地产转让的核心因素没有给予任何规定。再从三部立法的内容来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转让、商品房销售这本都是包含关系,也明显重复、散乱,不统一,不系统,急待立法整合。

《物权法》第19条虽规定了“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制度,但无法阻止这种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虚假物权行为的发生。

试想,做为房地产项目、不动产的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连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是否真实,是否得到了实际履行都不管,即不问青红皂白就为交易双方办理转让、过户手续,那它这个政府主管部门还“主管”什么呢?但如前所述,事实上确实没有哪一部法律、法规、规章与规范性文件要求相关主管部门审核交易双方的真实性问题,这显然是法律的缺失。如何解决法律缺失问题?一是修改现行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章,赋予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房地产项目、不动产双方交易、付款的真实性的行政职责,防止虚假交易发生。二是制定房地产项目、不动产转让的专门性法规或规章。建设部的三个部门规章在不同时期从不同角度,对包括房地产项目在内的房地产转让做了不同的规定,将这三个规章进行立法整合,制定一部统一的房地产交易法规、规章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至于地方,则可根据当地的不同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无论是新立法还是修改现行立法,都需要有一个较长的过程,在相关法律未出台以前,为了制止每天都有可能发生的此种虚假交易,建议政府或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以规范性文件形式立即加以管制。

4、对已经发生的虚假交易以及因此而引发的行政诉讼立即进行彻底清理。

对那些只签合同实际并未履行的房地产项目、不动产转让,已经办理了转让、过户手续的,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应立即主动予以纠正,恢复原状,尽快使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和当事人从不必要的行政诉讼及民事诉讼中解脱出来,双方不要再耗费人、财、物力及宝贵的司法资源,尽快恢复正常的产权秩序和交易秩序,保障经济交往秩序的合法、有秩的流动,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四、依法对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债务、第三人及其它相关人员提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控告

根据1997年《刑法》第313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对犯此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该立法解释详细解释了《刑法》第313条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是指:“(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1998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施行了《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解释了“有能力执行”的含义是指:“根据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关于什么是该罪规定的“情节严重”,该司法解释规定:“(一)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以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在执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四)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五)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妨害或者抗拒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根据该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是本罪的犯罪主体。根据该司法解释第5条规定,与被执行人共同实施前述司法解释规定的(三)、(四)、(五)、(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前述《刑法》第313条规定及关于此罪的立法、司法解释规定,债权人不但有权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债务人控告至公安机关,还有权将与之恶意串通的第三人,甚至是将协助执行义务人一并提出刑事控告。这里的协助执行义务人可能是自然人,也可能是企业法人等组织,也有可能是政府职能机关工作人员。按理说,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规定不可谓不详细、不具体了,那为何司法实践中老赖们逍遥法外的居多,真正被追究此罪的寥寥无几呢?笔者认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存在的主要矛盾、问题不在立法方面,而在法的执行方面,公、检、法机关明显应加大此罪的执法力度。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该罪本由公安机关直接管辖,但公安机关往往不接受当事人的直接控告,而一律要求人民法院移送此类案件,公安机关再立案侦查,而人民法院是否决定移送此类案件,往往又造成了在审判阶段广泛存在的原、被告拉锯战在执行阶段的重演,往往是该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人民法院犹豫不决迟迟不能移送,甚至拖至最后不了了之。而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方面最有力的一道司法防线被突破之后,往往又和“执行难”互相恶性循环,以致案件执行不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也移送不了。应该说,公安机关只接受人民法院移送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而拒不接受当事人直接控告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是违背相关法律规定的,除公安机关依法予以纠正或检察机关依法监督公安机关纠正外,再赋予当事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自诉权,无疑会大大发挥此罪应有的作用和威力。

第三个是钱的四字成语1.钱的四个字成语钱的四个字成语:

见钱眼开、

非钱不行、

一食万钱、

青钱学士、

千钱买邻、

饮马投钱、

青钱万选、

五色挂钱、

钱可通神、

一钱太守、

一钱不直、

摇钱之树、

用钱如水、

口不言钱、

钱过北斗、

有钱有势、

钱可使鬼、

食日万钱、

一钱莫救、

三钱之府、

油钱香分、

余钱剩米

2.第三个字是三字的四字成语【白璧三献】楚人和氏得玉璞,两献楚王,两遭刖足。

第三次王使治璞,得白玉,琢以为璧,世称“和氏璧”。比喻不识良材或怀才不遇。

【不成三瓦】比喻不能要求齐全。【避军三舍】指退让和回避。

一舍:三十里。【避君三舍】指退让和回避。

一舍:三十里。【八难三灾】比喻小孩生来多病。

也形容经常遭遇不幸。【半夜三更】一夜分为五更,三更是午夜十二时。

指深夜。【草庐三顾】顾:拜访。

刘备为请诸葛亮,三次到草庐中去拜访他。后用此典故表示帝王对臣下的知遇之恩。

也比喻诚心诚意地邀请或过访。【垂涎三尺】涎:口水。

口水挂下三尺长。形容极其贪婪的样子。

也形容非常眼热。【此中三昧】三昧:佛教用语,梵文音译词,意思是“正定”,即屏绝杂念,使心神平静,是佛门修养之法。

比喻这里面的奥妙之处。【鼎分三足】比喻三方分立,互相抗衡。

同“鼎足三分”。【大酺三日】酺:聚饮。

封建帝王为表示欢庆,特许民间举行大聚饮三天。后用以表示大规模庆贺。

【得其三昧】三昧:梵语,意为正定。排除一切杂念,使心神平静,专心致志,达到悟境。

引申为诀窍或精义。指在某方面造诣深湛,熟知精义。

【读书三到】形容读书十分认真。【肚束三篾】篾:薄竹片,可编制成席子。

用三根篾条勒住肚子。指勒紧腰带。

比喻忍受饥饿,安于贫困。【读书三余】馀:冬者岁之馀,夜者日之馀,阴雨者晴之馀。

指读好书要抓紧一切闲馀时间。【鼎足三分】鼎:古代炊具,三足两耳。

比喻三方分立,互相抗衡。【二次三番】番:次、遍。

不止一次的,反复的。【二帝三王】二帝:唐尧、虞舜;三王:夏禹、商汤、周文王。

指古代帝王。【二满三平】比喻生活过得去,很满足。

同“三平二满”。【二桃三士】士:武士。

春秋时齐景公将两个桃子赐给公孙接、田开疆、古冶子论功而食,三人弃桃自杀。比喻借刀杀人。

【二心三意】想这样又想那样。形容意念不专,主意不定。

同“三心二意”。【二意三心】形容犹豫不决,拿不定主意或意志不坚定。

【冯谖三窟】冯谖:冯驩,战国时孟尝君的门客;窟:窝。比喻为安全设置多处藏身之地或采取多种避祸之策。

【皈依三宝】皈依:归顺;三宝:指佛教里的佛、法、僧。信仰并遵守佛教的戒。

【喙长三尺】喙:嘴。嘴长三尺。

形容人善于辨说。【河东三箧】指亡失的书籍。

【华封三祝】华:古地名。封:疆界,范围。

华封:华州这个地方。华州人对上古贤者唐尧的三个美好祝愿。

即:祝寿、祝富、祝多男子,合称三祝。【火冒三尺】形容愤怒到极点。

同“火冒三丈”。【火冒三丈】冒:往上升。

形容愤怒到极点。【河清三日】为升平祥瑞的预兆。

【红日三竿】指天已大亮,时候不早。【家半三军】三军:旧指上中下三军人马。

指一家人可以抵得上半个三军的数目。形容家庭人口众多。

【几次三番】番:次。一次又一次。

形容次数之多。【九春三秋】九春:春季共九十天,故称“九春”;三秋:秀季三个月,故称“三秋”。

指春天和秋天的美好时光。【九棘三槐】棘、槐:树名。

古代皇宫外朝种植棘树和槐树,作为臣子朝见皇帝时所居位置的标志。后泛指三公、九卿等高级官职。

【九经三史】泛指古代典籍。【假眉三道】方言。

装模作样。【九流三教】泛指宗教、学术中各种流派。

也指社会上各行各业的人。【九烈三贞】贞:贞操;烈:节烈。

封建社会用来赞誉妇女的贞烈。【九衢三市】指繁华的街市。

【金人三缄】比喻因有顾虑而闭口不说话。【颊上三毫】比喻文章或图画的得神之处。

同“颊上三毛”。【颊上三毛】比喻文章或图画的得神之处。

【狡兔三窟】窟:洞穴。狡猾的兔子准备好几个藏身的窝。

比喻隐蔽的地方或方法多。【狡兔三穴】比喻隐蔽的地方或方法多。

同“狡兔三窟”。【距跃三百】指欢欣之极。

【君子三戒】戒:戒规。君子有三条戒规:少年时戒美色;壮年时戒殴斗;老年时戒贪图。

【九蒸三熯】热气上升为蒸,火干为熯。比喻久经熬炼。

【口称三昧】佛教用语。指专心念诵佛经而达到拔除杂念、心神平静的境界。

【犒赏三军】犒:以财物或食物慰劳、鼓励。三军:春秋时称中军、左军、右宫为三军;后统称军队。

现指陆、海、空三军。指奖赏、慰劳军队将士。

【孟母三迁】孟轲的母亲为选择良好的环境教育孩子,三次迁居。形容家长教子有方。

【茅庐三顾】刘备为请诸葛亮,三次到草庐中去拜访他。后用此典故表示帝王对臣下的知遇之恩。

也比喻诚心诚意地邀请或过访。同“草庐三顾”【目无三尺】不把法制放在眼里。

形容违法乱纪,胡作非为。三尺,指法律。

古代把法律写在三尺长的竹简上,故称。古代把法律写在三尺长的竹简上,故称。

【梦喜三刀】指官吏升迁。【六臂三头】比喻人的本事非凡,神通广大。

【两般三样】不一样,不一致。【两次三番】多次,好几次。

【屡次三番】许多次。形容反复多次。

【两道三科】说三道四,花言巧语。【六街三陌】泛指大街小巷。

同“六街三市”。【六经三史】六经:《易》、《书》、《诗》、《礼》、《乐》、《春秋》;三史:《史记》、《汉书》、《后汉书》。

泛指古代典籍。【六街三市】六街:唐代长安城中的六条大街;。

3.第三个字是金的四字词语固若金汤金属造的城,滚水形成的护城河。形容工事无比坚固。

火眼金睛原指《西游记》中孙悟空能识别妖魔鬼怪的眼睛。后用以形容人的眼光锐利,能够识别真伪。

架海金梁梁:桥梁。架在海上的金桥。比喻能够身肩重任的栋梁之才。

六朝金粉六朝:南朝吴、东晋、宋、齐、梁、陈六个朝代;金粉:旧时妇女妆饰用的铅粉,常用以形容繁华绮丽。亦形容六。

契若金兰比喻朋友交情深厚。

琼厨金穴比喻豪富奢侈的人家。

裘弊金尽皮袍破了,钱用完了。比喻境况困难。

十二金牌金牌:宋代敕书及紧急军命,用金字牌,由内侍省派人速送。比喻紧急的命令。

玉昆金友友、昆:指兄弟。对他人兄弟的美称。

玉堂金马玉堂:汉代殿名;金马:汉代宫门名,也称“金门”。旧时比喻才学优异而富贵显达。

玉液金波比喻美酒。

玉叶金枝封建时代称皇家后裔。

纸醉金迷原意是让闪光的金纸把人弄迷糊了。形容叫人沉迷的奢侈繁华环境。

阿娇金屋阿娇:指汉武帝刘彻的姑母(长公主刘娇)的女儿。原指汉武帝刘彻要用金屋接纳阿娇为妇。这里泛指美丽高贵的。

暗度金针度:通“渡”,过渡,引申为传授。后用于比喻秘诀。又借指幕后交易。

百二金瓯比喻山河险固之地。同“百二山河”。

避世金马以之比喻身为朝官而逃避世务。

避世金门以之比喻身为朝官而逃避世务。

诚至金开精诚所至,金石为开。

大马金刀①形容豪爽,气派大。②形容说话直率锋利,不留情面。

钿合金钗钿盒和金钗,相传为唐玄宗与杨贵妃定情之信物。泛指情人之间的信物。

石缄金匮古代国家收藏重要文献的地方。同“石室金匮”。

石室金匮亦作“石室金鐀”。古代国家收藏重要文献的地方。

石室金鐀古代国家收藏重要文献的地方。

木公金母即仙人东王公和西王母。后用于祝寿,比喻庆寿之主人夫妇。

契合金兰契合:投合。金兰:指朋友间相处信诚。形容朋友间意气相投,感情深厚。亦作“契若金兰”。

青龙金匮指六辰。指良辰吉日。旧时星命家以为,青龙、明堂、金匮、天德、司命等六辰为吉神,六辰值日,诸事皆宜,为。

琼浆金液琼:美玉。琼浆:美酒。古代传说用美玉制成的浆液,喝了可以成仙。比喻仙水和名贵的美酒、饮料等。亦作“琼。

琼楼金阙犹琼楼玉宇。指月中宫殿,仙界楼台。也形容富丽堂皇的建筑物。

十二金钗本用以形容美女头上金钗之多,后喻指众多的妃嫔或姬妾。

水满金山神话故事。金山,在江苏省镇江市。同“水漫金山”。

水漫金山神话故事。金山,在江苏省镇江市。

铁郭金城比喻设防坚固的城池。

铁马金戈①形容威武雄壮的士兵和战马。②谓战事,兵事。

铜山金穴比喻极其富有。

脱壳金蝉比喻用计谋脱身。

心如金石犹心如铁石。比喻心肠硬或意志十分坚决。

义结金兰结交很投合的朋友。

银屏金屋形容极其华丽的住宅和陈设。借指富家大族。

纡佩金紫身佩印绶。指身居高位。金,指印;紫,指绶色。

玉圭金臬比喻重要的准则或法度。圭,观测日影的仪器;臬,靶子。金玉言其贵重。

玉律金科律:规章,法则;科:旧指法律条文。原形容法令条文的尽善尽美。现比喻必须遵守、不能变更的信条。

玉箫金琯泛指雕饰华美的管乐器。

玉箫金管泛指雕饰华美的管乐器。同“玉箫金琯”。

玉液金浆比喻美酒。

玉友金昆友、昆:指兄弟。对他人兄弟的美称。

玉振金声比喻文章道德之盛。

玉质金相金、玉:比喻美好;质:本质;相:外貌。比喻文章的形式和内容都完美。也形容人相貌端美。

玉走金飞指日月如飞。比喻时光易逝。玉,玉兔,指月亮。金,金乌,指太阳。

掷地金声金:钟罄之类的乐器。比喻文章词藻优美。

紫绶金章紫色印绶和金印,古丞相所用。借指高官显爵。

4.第三个字是四的成语家徒四壁三从四德五湖四海五洲四海九州四海九洲四海志在四海三三四四八万四千三朋四友志在四方一谦四益名扬四海三老四少三妻四妾六通四辟危机四伏扬名四海六通四达三翻四复三清四白臂有四肘狼烟四起三长四短囊括四海三亲四眷文房四宝三翻四覆三邻四舍三病四痛三反四覆三求四告五零四散街坊四邻楚歌四面微机四伏文房四物烽火四起室徒四壁四百四病眼空四海文房四寳投诸四裔楚歌四起楚歌四合文房四艺文房四士文房四侯。

5.第三个是“一”的四字成语有哪些安于一隅隅:角落。安心在某一个角落。形容苟安一角,不求进取。

傲睨一世睨:斜视。高傲地旁观,对当代的一切都不看在眼里。形容傲慢自负,目空一切。

百不一存一百个里面没有留下一个。表示丧失殆尽。

百无一能什么都不会做。

百无一失形容有充分把握,绝对不会出差错。

百无一是干一百件事,也没有做对一件。形容全都做错了,一无是处。

百无一用百样之中无一有用的。形容毫无用处。

背城一战背:背向。在自己城下和敌人决一死战。多指决定存亡的最后一战。

背水一战背水:背向水,表示没有退路。比喻与敌人决一死战。

别具一格别:另外。另有一种独特的风格。

别树一帜树:立;帜:旗帜。比喻另创一家或另创局面。

并为一谈把不同的事物混在一起,当作同样的事物谈论。

不经一事,不长一智智:智慧,见识。不经历一件事情,就不能增长对那件事情的见识。

不拘一格拘:限制;格:规格,方式。不局限于一种规格或一个格局。

不堪一击不堪:经不起。形容力量薄弱,经不起一击。也形容论点不严密,经不起反驳。

不可一世一世:一时。认为当代的人都不行。形容目空一切、狂妄自大到了极点。

不名一钱名:占有。一个钱也没有。形容极其贫穷。

不识一丁形容一个字也不认识。

不屑一顾不屑:不值得,不愿意;顾:看。认为不值得一看。形容极端轻视。

不以一眚掩大德以:因;眚:过失,错误;掩:遮蔽,遮盖;德:德行。不因为一个人有个别的错误而抹杀他的大功绩。

6.有关钱的四字成语大全爱钱如命某些人贪爱钱财就像吝啬生命一样。形容十分贪婪、刻薄。

不名一钱名:占有。一个钱也没有。形容极其贫穷。

不值一钱比喻毫无价值。

见钱眼开看到钱财,眼睛就睁大了。形容人贪财。

钱可通神比喻金钱的魔力极大。

青钱万选比喻文章出众。

日食万钱每天吃喝花费上万钱财。形容生活极其奢侈。

食日万钱每天饮食要花费上万的钱。形容饮食极奢侈。

万选青钱比喻文章出众。

一钱不值一个铜钱都不值。比喻毫无价值。

一钱如命一个钱看得象性命那样重。比喻极端吝啬。

饮马投钱比喻为人廉洁,不损公肥私。

有钱有势既有钱财,又有势力。

不直一钱鄙视之词,犹言毫无价值。比喻无能或品格卑下。

多钱善贾贾:做生意。本钱多生意就好做。比喻条件充分,事情好办。

见钱眼红看到钱财,眼睛就红了。形容人贪财。同“见钱眼开”。

青钱学士以之誉称才学之士。

一钱不名指身无分文。常以形容囊橐一空或甚为贫穷。

7.一个四字成语,幻想有无数钱思前想后

sīqiánxiǎnghòu

【解释】思:考虑;前:前因;后:后果。对事情发生的缘由,发展后果,作再三考虑。

【出处】明·许仲琳《封神演义》第五十二回:“且闻太师见后无袭兵,领人马徐徐而行;又见折了余庆,辛环带伤,太师十分不乐,一路上思前想后。”

【结构】联合式。

【用法】用于形容反复考虑一件事。一般作谓语。

【正音】思;不能读作“shī”。

【辨形】后;不能写作“候”。

【近义词】左思右想

【反义词】一往直前

【辨析】~和“左思右想”;都有“反复考虑”的意思。但~偏重指反复考虑事情发生的原因和结果。“左思右想”反复考虑某一事情;范围较大。

【例句】

(1)小李~;感到这件事十分难办。

(2)她办事总是~;顾虑太多。

8.第三个字是‘四’的成语有那些八万四千本为佛教表示事物众多的数字,后用以形容极多。

臂有四肘比喻不凡的相貌。

楚歌四合比喻四面被围,陷入孤立危急的困境。

楚歌四面比喻四面被围,陷入孤立危急的困境。

楚歌四起比喻四面被围,陷入孤立危急的困境。

烽火四起战争的火焰从四面八方燃烧起来。形容边防不安宁,四处有敌人进犯。

家徒四壁徒:只,仅仅。家里只有四面的墙壁。形容十分贫困,一无所有。

街坊四邻街坊:邻居。指住处邻近的人。同“街坊邻里”。

九州四海犹言天下。泛指全中国。

九洲四海九洲:指中国;四海:古人认为,中国九州之久是一望无际的大海,此指中国以外的地方。指中国及四周以外的地方。

狼烟四起狼烟:古代边防报警时烧狼粪腾起的烟。四处都是报警的烟火,指边疆不平静。

六通四辟指上下四方和春秋四时。

六通四达犹四通八达。形容交通极便利。也形容通向各方。

名扬四海四海:天下。名声传扬到天下。形容名声很大。

囊括四海囊括:比喻统统包罗在内。指统一全国。

三病四痛指病痛很多。

三长四短①特指人的死亡。同“三长两短”。②犹闲话,坏话。

三从四德封建礼教束缚妇女的道德标准之一。

三翻四复变化无常或反复多次。

三翻四覆翻:转。反复无常。

三反四覆指反复无常。

三老四少①老少众人。②方言。称参加青帮的人。犹言老少爷们或兄弟爷们。

三邻四舍泛指邻居。

三朋四友泛指各种朋友。

三妻四妾妻妾众多的意思。

三亲四眷泛指众亲戚。同“三亲六眷”。

三清四白指非常清白。

三求四告指再三求告。

三三四四犹三三两两。形容人数不多。

室徒四壁犹言室内空无一物。比喻贫穷。

四百四病指四肢百体的四时病痛。泛指各种疾病。

投诸四裔比喻流放到边远的地区。

危机四伏到处隐藏着危险的祸根。

文房四宝俗指笔、墨、纸、砚。

文房四侯指笔、砚、纸、墨。古人戏称笔为管城侯毛元锐,砚为即墨侯石虚中,纸为好畤侯楮知白,墨为松滋侯易玄光,故称。

文房四士俗指笔、墨、纸、砚。同“文房四宝”。

文房四物俗指笔、墨、纸、砚。同“文房四宝”。

文房四艺指琴、棋、书、画。

五湖四海指全国各地,有时也指世界各地。现有时也比喻广泛的团结。

五零四散形容零星涣散。

五洲四海泛指世界各地。

眼空四海形容自高自大,什么都看不见。

扬名四海扬名:传播名声。四海:古人认为中国四境有海环绕,故以“四海”代指全国各处;也指世界各地。指名声传遍各地。

一谦四益谦虚能使人得到好些益处。

志在四方四方:天下。有远大的抱负和理想。

志在四海犹志在四方。

何为行政行为的混合处分一、前言

在德国行政法学中,行政处分是一个“基础性”和“功能性”的概念。其“基础性”是因为它在传统行政法上的核心地位,在“高权行政”的模式下,诸多行政法律关系均围绕行政处分而展开,行政处分成为行政法学理上与民事法律行为相对应的行政法律行为概念,因而有关行政处分的问题始终是大陆法系行政法学的中心课题之一[1];而行政处分概念的“功能性”则是指它并非是一个纯粹学理上的概念,其存在的重要意义在于,它是一个为适应行政诉讼实践的需要而设置的“功能创设性”概念,在德国行政法以及深受其影响的日本、我国台湾的行政法中,行政处分曾是提起行政诉讼的前提要件,即人民提起行政诉讼以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分为前提条件。基于行政法控制行政权保护人权的基本精神,学理界和司法实务界长期致力于对行政处分概念作扩张性的解释,以起到扩大人民诉权、加强司法权对行政权的控制之目的。大陆法系各国(地区)将行政处分概念大致界定为:行政机关基于职权对具体事件所作的具有公法(行政法)上效果的单方行为。[2]从此定义看来,行政处分概念具有“行政机关所发”、“公法(行政法)案件”、“单方行为”、“产生直接的法律效果”和“个别案件”等法律特征。[3]对行政处分概念法律特征的解释,关系到它在行政诉讼制度中的可操作性程度和功能范围的大小。晚近德国、我国台湾地区的行政诉讼制度趋向于广泛地打开诉讼之门,在受案范围上确立了“一切非宪法性质之公法争议”的标准。相应地,行政处分在救济法上的功能也将悄然改变,即从提请救济的前提要件功能转换为决定诉讼种类等功能。[4]但对于讲究体系完整、逻辑缜密的德国式行政法而言,以民法上的法律行为为标准、经过长期精致锤炼而成的行政处分概念仍是其学理上的基础性概念之一。

中国行政法上的具体行政行为概念最终确立于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颁布,该法亦将具体行政行为作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前提条件。已废止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条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是:“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这一定义虽遭到学界诸多诟病,但从中引申出的法律特征却与行政处分概念基本一致,即强调具体行政行为的“针对具体个案”、“对外发生效力”、“单方行为”、“产生法律效果”等要素。行政法学理论也视具体行政行为为行政法上的法律行为。由此可见,具体行政行为概念在行政法学、行政诉讼制度中的地位和功能与行政处分概念相似。2000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解释》)虽未直接涉及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5],但通过对不具有强制性的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以及行政机关内部奖惩、任免行为的排除,对具体行政行为概念作了扩大解释,从而使其涵盖的范围“不仅包括法律行为,而且包括事实行为;不仅包括单方行为,而且包括双方行为;不仅包括侵益性行为,而且包括赋权性行为;不仅包括刚性行为,而且包括柔性行为”。[6]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努力旨在扩大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虽然尚未达致“广泛地打开诉讼之门”的效果(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均未纳入受案范围),但在客观上反映了中国的行政诉讼制度以德国法为师的一贯立场。

由于理论研究的薄弱和司法审判经验的缺乏,中国的行政法学和司法实务界对具体行政行为概念的认识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例如,学界一般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是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因而属于行政法律行为,所谓法律效果,是指在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产生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7].依此推论,则行政法上的事实行为应当是不产生法律效果、不导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产生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但学界同时又把诸如“行政主体或执法人员违法使用武力”[8]等对相对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视为行政事实行为,其间区分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标准显然是模糊不清的,从而导致具体行政行为涵盖范围的不确定;再如,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划分标准这一直接决定具体行政行为功能范围的问题至今未能形成共识,仍然困扰着中国大陆的学者和法官;等等。这些问题均可归结于两个方面:一方面,作为受案范围标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从法律学方法(JuristicMethode)的意义上对它的特征进行研究,在扩大其涵盖范围的同时,追求操作、实践层面上的可确定性;另一方面,作为学理上建构性概念的行政法律行为概念,其与民法上历史悠久的法律行为概念有着千丝万缕的关联,在研究时必须注重学术规范,强调理论上的自洽与衔接。但中国的行政法学界似乎并未明确意识到具体行政行为概念上述双重意义,在研究路数上陷入了顾此失彼的境地:基于功能主义的立场为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所作的努力使行政法律行为的涵义脱离了经典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意蕴,但反过来又用传统的法律行为标准来鉴别受案范围中的具体问题,从而造成理论上的混乱,使得行政法上的事实行为变得不伦不类[9];对于法律学操作意义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导入哲学等非规范研究的方法,人为地将问题复杂化,[10]使其研究结果缺乏可操作性。

大陆法系的行政法经过百余年的发展,其理论与制度日臻完善,就行政处分概念而言,多年来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相辅相承、良性互动的局面已经使其发展成为一个十分精致的“技术性”概念,尽管其中仍不乏问题尚待解决与完善。但这个与中国行政法上具体行政行为概念有着相似的涵义与功能的概念,无论是在理论研究中或是在实践意义上,都是值得中国行政法学习和借鉴的。本文试图在“行政法律行为”以及“行政诉讼中的功能性概念”此双重意义上展开对行政处分概念和具体行政行为概念的比较分析。在文章的第二部分,笔者对行政法律行为的理论建构、适用范围及其功能进行分析,试图为理顺行政法律行为理论(这个在学理上鲜有系统研究的问题)作出尝试;在文章的第三部分,对与行政处分、具体行政行为作为行政救济法上的功能性概念有着无法分割之联系的各项法律特征进行较为细致的阐述,以期借助大陆法系的理论完善中国行政法上的具体行政行为概念。

二、作为行政法律行为的行政处分、具体行政行为概念

(一)“法效意思表示”说的建构与适用范围

设置行政处分概念、具体行政行为概念的一项重要意义在于:它们作为行政法上的法律行为概念而存在。法律行为制度原系民法中与法定主义体系相并列的独特的具体设权行为规则;作为观念抽象,它又以系统完备的理论形态概括了民法学中一系列精致的概念和原理,开成学说中令人瞩目的独立领域。它被誉为“民法规则理论化之象征”,其实际影响已远远超出了民法自身的范围,而达至于行政法。[11]具有深厚的法典主义传统,追求体系完整、逻辑缜密的德国行政法也需要借助法律行为制度来进行学科之理论构建。在法理上,一般认为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通过两种方式实现:其一是法定主义方式,法律规范将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和技术环节作充分的详细概括,只要法律事前规定好的事件或事实行为一旦发生,“客观法”的抽象规定即转化为具体的“主观权利”;其二是法律行为方式,当法定主义方式无法将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和技术环节作充分的详细概括时,法律关系具体内容的确定须通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得以实现。法律行为的核心内容是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它是行为人“基于意思表示而设定、变更、终止权利和义务的行为”,或称为依行为人之意思表示而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与法律行为相对应的概念是事实行为,尽管事实行为也是实现具体法律关系内容的媒介,其中也不乏行为人的观念表示或精神作用,但是行为人的主观意志不像法律行为那样具有独立存在的意义,而是依附于法律的规定,客观法对事实行为构成的概括并不考虑行为人的具体意图内容,事实行为的法律效果依法律的规定而产生,因而属于法定主义调整方式之范围。

在民法中,由于奉行“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具有较大的活动空间,法律行为制度适用的范围也较广阔。“依法行政”基本原则决定了法定主义调整方式在行政法中的重要地位。但行政关系的变动不拘、纷繁复杂使得法律不可能对所有行政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作出事无巨细的规定,法定主义方式无法使所有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如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行政机关可对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企业,处以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或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某企业涉嫌销售失效、变质产品,行政机关欲对其处罚,但仅凭实定法的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内容根本无法确定,因为法律对“销售失效、变质产品”这一行为的后果设定了多种可能性;另外,对该企业是否构成“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认定也存在变数。为了保证所有行政法律关系内容的实现,法律赋予行政权享有一定的裁量空间,以确定特定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裁量的实质是行政机关的意思表示,通过行政机关的主观意志活动以确定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台湾学者翁岳生认为,“裁量乃裁度推量之意”,虽然它“不是随意的,而是有其准据和目标,因此和毫无准则限制之恣意不同”,但“行政裁量之斟酌衡量亦不受呆板之逻辑法则之约束,而在国家行政目的之大前提下,得有较大意思活动之自由。”[12]裁量在行政活动中的广泛存在,表明法律行为调整方式在行政法中是不可或缺的。传统德国行政法的法律行为之建构即以此为基点,完全照搬民法上的“主观法效意思说”。鉴于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大多基于行政机关的单方面决定,德国行政法模仿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之定义,将行政法律行为界定为,依行政机关单方之意思表示而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13]在法理上,法律行为设置的原初意义是:弥补法定主义调整方式不足的、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的意定设权行为。行政处分概念针对具体事件设定权利义务的法律特征使之当然成为行政法上的法律行为。[14]1910年柯俄曼(Kormann)发表的《国家法律行为之制度》一书,标志着其行政处分理论的成熟,他引用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法效意思表示观念,将私法行为与事实行为,以及公证、通知等准法律行为排除在行政处分之外,而仅视国家机关、公共团体所为具有法效意思的行为,为固有的行政处分。柯俄曼认为,行政处分是富有法律行为性质的国家行为,这种国家机关的法律行为与民法上的法律行为原则上并无差异。国家机关的行为属私法上的法律行为或公法上的法律行为原则上并差异,仅视其是以私法上的权利主体或以公法上的权力主体而作意思表示为区分。但是柯俄曼仍将法院判决看作行政处分,柯饿曼的理论引起了众多德国学者的共鸣,其法效意思表示说奠定了传统德国行政法行政处分概念的基础。后来,学者F1elner在继承柯俄曼理论的前提下,将非行政机关所为之行为,如法院判决等排除于行政处分概念之外,使行政处分概念在学理上基本成型。[15]行政法上的事实行为则被定义为依据法律的规定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如行政机关报工作人员在执行人务过程中殴打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其法律效果并不是依行政机关的意思表示而生,而是依据法律的规定产生,因此系事实行为。再如,所有的行政执行行为(包括强制执行),其法律效果皆由前一个行政处分而生(执行的依据),执行行为本身并不能直接依据行政机关的意思表示产生法律效果。因此,行政执行行为是事实行为。

这种基本依照民法上的意思表示理论建构起来的行政法律行为在以“依法行政”为基本原则的行政法中,到底有多大的适用空间呢?在行政法这个以法定主义调整方式为主的部门法中,传统的行政法律行为活动、作用的空间显然要小于以“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的民法中的民事法律行为。与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相比,传统行政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行政机关的意思表示并不能像民事主体那样自由地选择、创设行为对象。[16]而对于具体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和权利义务内容,行政机关的意思表示仅能在法定范围内裁量选择。这种裁量选择虽不受“呆板之逻辑法则之约束”,但也不意味着在裁量范围内的绝对自由。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意思表示受到民事强行法的控制,违背这些强行法的规定,意思表示的内容即属无效。在行政法中,强行法对行政机关裁量选择(意思表示)的控制则更甚,这些强行法的规定集中体现为行政法的合理性原则或比例原则,它要求行政机关在法定范围内作出意思表示(裁量选择)时,不得背离决定的目的、不得考虑不相关的因素、不得违反可行性原则、不得违反均衡原则、不得违反平等对待原则、不得违反惯例原则等。[17]

由于传统行政法律行为适用范围的狭小,为了顾及其作为进入行政诉讼之“管道”的功能,行政法又不得不对其涵盖范围作扩张性的解释。意思推定规范的准用即是这种扩张性解释的具体表现之一。意思推定规范本质上是某种“法定的或拟制的”或“具有法定效力的定型意思表示行为”;在行为人有意思表示的前提下,其具体表意内容与法律拟制意思可分别发生效力,甚至不妨在行为人无此类“意思时亦被当作意思表示处理”。[18]意思推定规范在现代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中居于特殊重要的地位。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有效要件由法定主义的方式规定,而具体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内容则由行为人之意思表示确定。为了使每一合法成立的法律行为均具有明确完整的法律意义,保障交易安全,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中的许多情形均适用意思推定规范,它起到了弥补行为人具体意思表示疏漏,减省实际表意内容、简化交易过程等作用。在行政法律行为中,行政机关的意思表示虽有一定的自由选择余地,但法律仍对其表意过程、形式和内容作了种种限制,如原则上须以书面形式,内容须明确、可行,须告知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等。行政机关意思表示的疏漏、简省只会导致行政处分(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或可撤销。在这层意义上,意思推定规范对于行政法律行为几无适用之余地。但行政权的运行除了可能会侵害人民权益,对其造成不利影响外,它还负有为人民提供积极的服务与保护之职责。若人民依法请求行政机关保护其合法权益或许可其从事某行为,行政机关保持缄默或不予答复,如果按照机械的意思表示理论解释,则行政机关并未作出行政处分,对这种“不作为”人民不得提起救济,实与行政法保护人权服务人民之宗旨不符。因此,“意思推定”在这种情表中发挥了作用,行政机关未明确作出意思表示而被推定为作出了否定性的意思表示,行政处分因被拟制而成立。各国(地区)行政立法中,均有意思推定规范的存在。如,我国台湾的《诉愿法》第2条第2项规定“中央或地方机关对于人民依法声请之案件,于法定期限内应作为而不作为,致损害人民权利或利益者,视同行政处分”;《军人婚姻条例》第5条规定军人报请核准结婚,上级主管未于30天内作成不准结婚之决定并予通知理由者,“视同核准”;[19]我国的《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行政相对人依法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或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因行政机关不予答复行政相对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等。

尽管行政法将行政机关在特定情形中的缄默、不作为拟制为行政处分,从而扩大了行政法律行为的涵盖范围。但是,这种以民事法律行为理论为基础建构起来的传统行政法律行为概念的适用范围仍是十分狭窄的。按照传统的行政法律行为理论,行政法上所有的执行性行为均属事实行为,[20]因为执行行为须有行政处分为依据,执行行为中行政机关的主观意志并不能直接产生法律效果,执行行为依附于它所依据的行政处分产生法律效果,因而是事实行为。即使是行政强制执行、即时强制这类极易侵害人民权益的行为亦被视为是事实行为而不得提起诉讼。在传统理论中还存在着法律行为与准法律行为的分类,准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由法律直接规定,因此它在本质上是一种事实行为,但在准法律行为中,也有行政机关的意思表示,只是这种意思表示是效果意思以外的行政机关的意思、认识判断等表示作为(即不发生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因此准法律行为又称为观念表示作为。[21]对于准法律行为,传统的做法是排除于诉讼范围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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