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物流公司未及时付清工程尾款,负责安装电梯的杨某跑到该公司厂区,剪断7台电梯的电线,还关闭8台电梯的电源,导致该公司间接损失20500元。近日,杨某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被翔安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杨某今年29岁,是厦门某电梯公司的员工。2012年,翔安一家物流公司向杨某所在公司购买了15台客货电梯。不过,因杨某所在的公司迟延交货,该物流公司以此为由,拒绝交付合同尾款13万余元。
杨某负责电梯安装工作,尾款没结清,他的工资也就没办法结。安装期间,还有个工友受了伤,医疗费也没有着落。2014年1月20日下午,杨某来到该物流公司的厂区内,剪断1号仓库、2号仓库共7台电梯的电线,并关闭3号仓库、4号仓库共8台电梯的电源,要求该公司付清合同尾款。这15台电梯花了5天时间才恢复运行,在此期间,物流公司的货物出入库费用多增加了20500元。
一天后,杨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案发后,电梯公司与物流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前者负责维修涉案电梯并延长电梯的免保时间,后者则在电梯修复后将合同尾款全部付清。
翔安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毁坏他人设备破坏生产经营,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20500元,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事发后,杨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因此,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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