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工人受伤雇主与业主赔偿责任如何划分

案情:甲、乙、丙系某镇居民,于2008年10月联建了一栋四层房屋,其中一层为三间商铺,每人一间;二至四层为每层一套住房,每人拥有一层。房屋建成后,三人先后与另一村民丁口头订立了房屋外墙装修合同,约定包工不包料,施工用的脚手架(竹木材料)由房主提供,施工人自己搭建。甲、乙、丙与丁约定的报酬为每平米9.5元。此后,丁邀请戊等另三人参与施工,约定所得报酬四人均分。

2008年11月25日,在完成第四层装修工程后,戊等施工人员将脚手架下移准备为第三层进行装修,在脚手架上放置9箱瓷砖、两包水泥后(重约400公斤),脚手架上的一根横杆突然断裂,戊摔到地面,住院32天,花去医药费1.3万余元,经法医鉴定为9级伤残。因协商不成,戊于2009年3月起诉至法院,要求甲、乙、丙三人承担雇主责任,负担各项费用共5.7万余元。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甲、乙、丙等三人与丁之间属于承揽合同关系,丁与戊之间属于合伙关系;在损害承担方面,戊自身存在过失,而脚手架是由甲、乙、丙等三人共同提供,因此由戊承担60%责任,甲、乙、丙等三人承担40%的连带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甲、乙、丙等三人与丁之间属于雇佣合同关系,丁与戊同属被雇佣人;在损害承担方面,由甲、乙、丙等三人承担全部责任和连带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甲、乙、丙等三人与丁之间属于承揽合同关系,丁与戊之间属于雇佣关系;丁和戊分担损害赔偿责任,甲、乙、丙等三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更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评析:笔者同意上述第三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一、甲、乙、丙等三人与丁之间属于承揽合同关系,而不是雇佣合同关系。

甲、乙、丙三人与丁之间是雇佣合同关系还是承揽合同关系?这是本案的争议焦点,也是本案的关键点。雇佣是指当事人之一方即受雇人,于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内,为他方即雇佣人服劳务,而他方负担报酬。

雇佣关系的根本特征在于:1、合同标的为劳务,即一方提供劳务,他方则给付报酬;2、劳务给付具有属人性。即受雇人非经雇佣人之同意,不得使第三人代服劳务;雇佣人非经受雇人之同意,亦不得将其劳务让与第三人;3、雇佣人控制、指挥、监督受雇人,受雇人必须在指定的工作时间、场所按雇佣人之要求工作。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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