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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见殴打异性武汉一公司要求员工下班发手机电量截图,此举是否侵犯员工隐私躲猫猫事件连续申请微信号会被认定诈骗吗为什么发生网络暴力的从众事件梦见殴打异性梦见殴打异性
梦见殴打异性,女人能够在做梦时候梦见蛇是财运有好转,如果能在梦中能感觉到悲痛、伤感,则有不好的可能预示,预示着近期你财运方面要注意以免丢失,下面是周公解梦梦见殴打异性吉凶和宜忌。
梦见殴打异性1梦见殴打异性是什么意思?周公解梦:
梦见殴打异性,象征着你近期运势不错,将在人际交往方面进展很顺利,会结识很多不错的新朋友,并获得大家的好感和赞誉。
工作者梦见殴打异性,意味着你近来的生活过得很稳定,能够有效完成自己的工作,比之前有更多的晋升机会,承担一些额外的责任。
商人梦见殴打异性,代表着你财运上升,正在做的生意将会红红火火,顺利赚取利益,还将有不错的投资机会,把握机会,就能顺利收获成功。
单身者梦见殴打异性,暗示着你近期的感情运势不错,将有不错的恋爱对象出现,并会有与之一起外出游玩的机会,要把握机会,展现自己的优秀,真诚待人,就能顺利收获爱情。
恋爱者梦见殴打异性,表示着你近期感情运势不错,表露了你想要将爱情升华的迫切渴望。可以跟对方袒露心扉,相信你们之间的感情,让你们的爱情开花结果。
学生梦见殴打异性,预示着你近期的学习运势很好,不仅在学习中感到轻松,还能在考试中取得优异的成绩。要继续勤勉努力,争取学业上的更大成功。
投资者梦见殴打异性,标志着你交友方面的运气很顺利。这时最好由你来领导这群好友,保证可以得到大家的.信赖,彼此和睦相处。
已婚者梦见殴打异性,寓示着你的家庭将会十分和谐,你能够将家庭打理的很好,而且会与家人相亲相爱,过上幸福的生活。
年轻人梦见殴打异性,寓意着你对他人尽心竭力,和他们的感情会更加深厚,会得到他人的赞扬。
梦见殴打异性2一、现代解梦
1、梦中遭无关人员殴打
预示着梦者霉运来袭,会面临很多挫败,要坚信自己可以冲出困境,摆脱现状。凶3分;不过若梦中梦者正在抵挡别人殴打,则意思正好相反,是工作上取得晋升的意思。
2、梦中伴侣遭遇殴打
暗示着你们的感情天长地久,双方情深意浓。
3、梦中殴打他人
代表梦者真心为别人付出,得到了人家的认同和欣赏夸奖。
二、原版解梦
1、《敦煌本梦书》
遭他人殴打于梦境,不祥之兆,预示灾难。
2、《梦林玄解》
遭他人殴打于梦境,不祥之兆,寓意失去受损。
3、《周公解梦》
遭他人殴打离世于梦境,乃祸事将离之意。
殴打他人于梦境,乃为人所赞之人,有声名鹊起之意。
配偶遭殴打于梦境,意为夫妻二人琴瑟和鸣,情比金坚。
遭无关之人殴打于梦境,不祥之兆,霉运临头。
胸膛遭殴于梦境,意有刑狱之危。
梦见靠自己打败了别人,这意味着他奉献给别人,也会得到别人的称赞。
如果梦见自己打败了别人,他会受到别人的表扬。
原版周公解梦
梦见被打了,一个大杀人犯。《敦煌本梦书》
被打死,走向灾难。《周公解梦》
梦想被打败了。梦见被打,失物就来了。《梦林玄解》
打人成名。《周公解梦》
他妻子被打了,他觉得自己很坚强。《周公解梦》
陌生人打自己,但自己是主人。《周公解梦》
捶胸顿足,坐牢。《周公解梦》
心理学解梦
梦的解释:玩是身体亲密接触,象征友谊。
精神分析:梦见自己打别人,意思是他会尽力帮助别人,也会被别人称赞;梦见唆使别人打人,这是吉兆。挨打的人会是你最好的朋友。梦见本人被一个与自己无关的人殴打,这是一个坏兆头,也是一个坏兆头。如果梦到最终被杀,这表明所有的痛苦和灾难都将结束,他将过上非常幸福的生活。如果病人做了这个梦,他的身体会很快恢复。梦见击中了自己的胸部,这是一个不祥的征兆。
武汉一公司要求员工下班发手机电量截图,此举是否侵犯员工隐私武汉这家公司要求员工下班时发手机电量截图,侵犯了员工的人格权,也就是隐私权,关于人格权的法律有明确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隐私权】既每个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通过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民法典第1033条规定,如果在征求了权利人的同意的情况下,则不属于侵犯隐私权。
关于隐私权虽然民法典有明文规定任何单位和组织以及个人不得通过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去侵害他人的隐私权,但是在民法典第1033条有这样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的除外】,那么这一段话是啥子意思呢,举个例子,我不经过你的同意查看你的手机是侵犯你的隐私权,而我在征求了你的同意之后,查看你的手机,我就不属于侵犯你的隐私权。
道理很简单,就拿以前我在通讯公司上班的时候,公司要对每个员工的手机进行定位追踪,这肯定是侵犯公民个人隐私权的行为,但是公司会事先和你签订一个协议,也就是说你自愿同意公司对你的手机实行实时定位。那么在签订了这个协议之后,公司定位我手机行踪的行为就不属于侵犯隐私权了。
那时候我们在通讯公司上班,因为要在外面去做线路维护,满到处跑,公司怕我们偷懒,所以每个入职的员工都必须签订这么个协议,如果你不签订这个协议,那你就会被公司开除,没得商量的余地,签订了协议之后,你每天都在哪里去了的,每天干了些啥,将毫无隐私可言,就是你去了几趟公共厕所公司都能通过定位软件知道得一清二楚。
就拿武汉这家公司的情况来说,他要求员工发手机电量截图,肯定事先会开个小会啥的,要求员工自己同意,如果你不同意,要么就是被开除,要么就是遭到公司领导给穿小鞋,故意刁难。如此一来,在隐私和工作之间,员工只能放弃隐私,选择工作。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是征得了员工的同意的,所以公司就不违法,也就不存在侵犯隐私权的问题。
问题分析
一、涉及了哪些相关法律
关于武汉这家公司的情况,主要涉及到了民法典第1032条关于自然人隐私权的规定,而在民法典第1033条,规定,如果这家公司是在取得了员工的同意之后要求发手机截图,那么这个事情就不违法。
二、隐私权
1、对自己的隐私进行隐瞒,不为他人所知的权利,但是不包括违法行为,前提是必须合理合法的事情。
2、对自己的隐私享有积极利用,以满足自己的精神、物质等方面需要的权利,但是不能建立在伤害他人利益的基础之上,比如前些时候有个男的去偷女生内衣,然后回家进行那种,这种行为就不属于该条款范围之内。
3、对自己的隐私享有支配权,只要不违背公序良俗即可,也就是说,虽然你有自己的隐私权,但是不能去干坏事。
三、合法的操作
很多公司在涉及到侵犯员工个人隐私权的时候,会提前和员工签到相关协议,让员工自己放弃隐私权,说个真实的事情,我以前在通讯公司上班,公司需要对我的手机进行追踪定位,在入职的时候,就和我签订了一个协议,协议中,我自愿同意被公司定位手机位置。如此一来,公司就不存在侵犯我的隐私权了。之所以公司这么做,就是根据民法典第1033条之规定【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除外】。
武汉这家公司要求员工下班发手机电量截图,如果没有征得员工同意则违反民法典第1032条关于自然人隐私权之规定。如果武汉这家公司,事先征得了员工同意,员工自愿发手机电量截图,则根据民法典第1033条之规定,在征得了该自然人或者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属于侵犯隐私权。
躲猫猫事件曾有网友发出疑问“躲猫猫”会不会又是“周老虎”?现在看来,“躲猫猫”已经开始有别于“周老虎”。昨日,云南征集网民调查“躲猫猫”事件真相。组成了“躲猫猫”舆论事件真相调查委员会,增加了网友名额。这是一个别开生面的创举,它第一次由官方向网民发出正式邀请参与公共事件的调查,无论对于网络历史还是公共空间,都是满足公民知情权的一种尝试,更是丰富公民参与政治的一种新的路径。而真正考验调查委员会和这场别开生面的创举的将是——“成分”复杂的委员会如何协调?如何调查真相?网民代表能否真正履行职责,能否得到广大网民认可?昨日,8名网友及市民代表承载着各界的期望,准时驱车前往晋宁县看守所,等待他们的会是怎样的一个真相……
8∶30碰头调查组车上召开首次会议
“边民”看上去信心满满,作为调查组副主任的他希望他的每一个提问都能代表广大网民的意愿,但他并不认为自己能找到真相。这一点“风之末端”也这样认为,但是他希望相关部门能开放更多的信息源,以便更接近事情的真相。
昨日早上晴空朗朗,8时30分,8名网友各界代表与媒体、检察机关、政法委的代表20多人乘坐云南省委的车赶赴晋宁县。在车上,8名代表召开了第一次调查组的会议,并确定了调查事项和议程。
“我们当中有的人是第一次见面,大家都有着自己的意见,我们就是要通过民主的商议,然后确定下我们的调查议程,还要准备一些关键性提问!”上车之前,作为调查组主任的风之末端一直在强调,整个活动必须有组织,有纪律,在遵守相关法规的情况下尽量接近事实真相。
调查组年龄最大的是47岁的边民,最小的是21岁的学生李宁。场面似乎并不好控制,“我觉得一定要调看监控录像。他们说有人玩‘躲猫猫’,那么我就想知道,躲猫猫是不是经常可以在看守所玩的,如果经常有人玩,那么监控录像一定能够说明。”“我想知道家属前后两次去看李荞明,家属所说的一万元,死者身前有没有收到。”“现场到底有没有能够致一个健康的人,在瞬间重度颅脑损伤的条件。”……风之末端正在统计调查组成员提出的问题。
网民能石匠则自顾自的发着短信,他正在向某网站直播调查组情况;而网民杨之辉和局部都一边说出自己想知道的问题,一边兴奋的拍照记录车上每一个人的表情。
8∶40讨论“大胆设想‘内幕’是网友权利”
车准备转入晋宁县城所在地昆阳镇了,车上的争论仍然没有停止。“根据大家提出的问题,我们设置几个调查事项,但是大家一定要注意,首先我们不是法官,更不能情绪激动,不偏袒任何一方,站在一个公正、公平的角度来调查此事。”风之末端说。
在车上,调查组提出这次调查的议题是:制定调查程序,明确调查纪律。
组长“风之末端”建议,调查组向警方提出4个要求:第一、到看守所查看事发现场;第二、查看监控录像资料;第三、与“躲猫猫”事件涉及到的同仓疑犯及看押民警面对面;第四、查看有关值班记录、抢救记录等文书材料。“风之末端”本名为赵立,就职于云南电视网。
副组长由董如彬担任,网名为“边民”。他鼓励其他成员大胆设想其中的内幕,并认为这是网友的权利,但另一方面,他又提醒其他成员,“此次调查不是逛大街、逛超市,要遵守看守所的纪律”,也不要事先设定“我们这群人一定可以破案”。一名成员对董如彬表示支持说:“调查组决不搞‘刑讯逼供’”,众人大笑。
最后,“边民”在车辆即将到达晋宁县公安局之前确定下调查事项。“首先就是听取公安机关对案件的介绍,然后向相关人员提出问题。然后到达看守所看事发现场,询问当事人,并提取关于死者和几个当事人的相关记录,其中包括死者李荞明的病历和其他文字材料。争取看到并记录下事发当时音响材料。”
9∶10警方不是“躲猫猫”是“瞎子摸鱼”
上午9点10分左右,着装整齐的民警站在公安局门前等待调查组的到来,会议室内晋宁县副县长、公安局长达琪明和相关部门领导已经到场,等待调查组的询问。
晋宁县公安局副局长闫国栋首先介绍了“躲猫猫”事件发生的经过:经依法侦查初步查明,晋宁县看守所第9号监室内共关押11名犯罪嫌疑人。2009年2月8日17时50许,晋宁县看守所在押人员李荞明和普某、李某、余某等6人趁民警巡视后,在第九号监室放风间内擅自玩起“瞎子摸鱼”游戏。6人以黑白手的方式,决定由李荞明先蒙住眼睛,摸其余5人。
在游戏过程中,普某首先被李荞明摸到。随后,李荞明拉着普某的手,要求换人。普某认为游戏还未开始,与李荞明发生争执,普某用脚踢在李荞明的胸腹部,又一拳打在李头部左侧,致使蒙住眼睛未能防备的李荞明头部猛撞在监室铁门框上受伤。
整个事件,在猝不及防的短时间内发生,造成李荞明受伤不治身亡的严重后果。
随后,闫国栋专门对“躲猫猫”一词的来源作出解释。他说,“躲猫猫”一词来源于当事人的口供。而5个当事人对这个游戏的表述方式都不一致。有人说是“躲猫猫”、有人说是“瞎子摸象”,还有人说是“瞎子摸鱼”,但警方的调查显示,李荞明就是在游戏中被同监室的普某踢打后撞到铁门框致死的。
在警方电子屏幕上显示,李荞明被关押的晋宁县看守所9号监房有两间房,里间是容纳了11个嫌疑人的卧房,稍小的外间是活动室(俗称放风间),有柜子、洗漱池和蹲便器,而6名参与“瞎子摸鱼”的当事人就是在活动室见证了李荞明的死亡。
■四问“躲猫猫”
问题尖刚场面一度陷尴尬
警方调查结果公布之后,并没有完全解答网民对事件的疑问。调查组成员在2个多小时的案情通报会上,提问不断。由于问题尖锐,场面一度陷入尴尬。
李父的1万元死者有没有收到?
网民风之末端:媒体报道说,李荞明的父母与其同案犯家属曾两次到看守所,为什么另外一名同案犯家属见到了人,而李荞明的父母没有见到人?这种区别对待居于何种考虑?
公安局闫国栋副局长:这是一个法律常识,看守所关押的是那些尚未判决的犯罪嫌疑人,在未判决之前看守所内除了持有手续的委托律师可以和侦办人员进入以外,是不允许探视的。所以他的父母并没有看到李荞明。
风之末端:报道中李荞明的父亲说,他想拿一万元到看守所,这一万元死者李荞明生前有没有收到?
公安局闫国栋副局长:每一笔进入看守所的钱都会有记录,有严格的程序。家属送钱给某个嫌疑人,必须经过看守确认后,到监房找当事人签字,然后再回到家属在的地方,请家属签字。如果有这笔钱肯定会有记录。
看守所过去发生过类似事件吗?
网民吉布:在这个看守所过去发生过类似的事件吗?或者说嫌疑人之间互相殴打的事件?
闫国栋:从来没有发生过,没有!尸体处理过程程序是否存在问题?
媒体代表王雷:最近有没有要求家属处理尸体?
副局长闫国栋:我们已经向家属发了尸体处理通知书。
王雷:这个通知是不是带有强制性?
副局长:依据民政部门相关规定,在医院死去的病人尸体必须火化。
王雷:尸体火化后,家属提出质疑该怎么办?
副局长:这个问题请检察院韩副检察长回答。
韩红兵副检察长: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尸体要等待尸检结果出来后,家属无异议后才能处理。
王雷:那是不是意味着我们的处理过程程序中存在瑕疵?
韩红兵:不会,因为实际上,家属并不会火化尸体。
“躲猫猫”是娱乐性游戏?
网友鼻涕虫:“躲猫猫”到底是娱乐性游戏还是施虐性游戏?
警方:“躲猫猫”一词来自当事人口供。案发现场的几个人来自不同的地方,说法自然也不会一样。有人叫这个是“盲人摸象”、有人叫“瞎子摸鱼”,有人叫“躲猫猫”。
提问一直持续到12点左右,问题仍在不断提出。
调查“障碍”不幸出现
调查组无权调录像见证人
中午12点30分,在结束通报会后,调查组成员按规定进入看守所进行调查。来自全国各地的媒体记者只能守候在看守所门前等待。
后来调查中遇到的障碍被不幸言中。在“调取监控录像”及“会见同案证人”两个问题上,警方均以涉及侦查秘密及保密法等法律法规禁止为由,拒绝了调查组的要求。
个别调查组成员后来抱怨说,“我们遭遇了‘二十二条军规’,完全不是警方对手”。另有成员则表示:“既然国家法律有禁止性规定,调查组成员也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我们看到了案发现场,看到了死者李荞明和嫌疑人普某在看守所的表现记录,但没有看到监控录像。”看守所调查结束后,由调查组组织的新闻发布会上,网民“边民”说,调查组将会在随后发布调查结果。“我们看到了什么,听到了什么,一定会客观真实的呈现给大家。”
但是调查组成员不愿透露过多信息。“我们现在还需要开一个会,统一一下大家的看法,然后通过一个公告将我们的调查过程告诉大家。”风之末端与其他调查组成员在简短的新闻发布会后离开晋宁,回到省委宣传部办公室开会,商议最终调查报告。
■网友
长风一歌:这是一个巨大进步,是对执法领域向民主监督迈出的一大步,网民应该有理性的给予大力支持!先不要预设立场怀疑一切,什么是专业人士?除了公检法和法医律师等其他普通百姓都不专业,如果都是这些专业人士参加大众可能更不满意。
选中的网友重要的是客观公正,有责任感,只要参与整个调查过程就能发现事实真相,期待调查组尽快向社会发布事实真相。
新浪网友mjydragon:保证公众的知情权是不错,但由网民去查案,不知是基于哪个法律的授权?
tom19000:不管怎么说,此举是一大进步!少说些风凉话,多些务实!
新浪网友(广西贵港):这是法治的倒退,是不是搞定网友就是搞定网络就是搞定民意了?法治的监督应是建立在制度和法律的完善上。
新浪网友(北京):让公安部、检察院等联合入驻调查,让网民和社会人士全程监督,相信更为有效。单纯网民和社会人士,获取证据的技术手段不够。
■媒体激辩
网络“雷词”更新快别让真相“躲猫猫”
“躲猫猫”“打酱油”“俯卧撑”之类“雷词”流行,是一种无奈的揶揄,是一种“灰色幽默”。人们更希望此类“雷词”不再来,正如人们更希望制度本身的纠偏能带来某些地方的某些部门公信力的重建一样。让我们看看全国媒体近期对此事件的评述。
《中国青年报》的文章直截了当:“躲猫猫”走红网络,缘于公众知情权受阻。
《燕赵都市报》从两个角度作了分析:一方面,公众“物质利益诉求与政治诉求和权利诉求相交织的态势”已经被激活,而一些政府部门的信息公开却常常是不及时、不全面、不彻底甚至是不真实;另一方面,公众“利益表达的渠道还是太狭窄,合法的社会质疑机制也太少”,于是被激活的表达诉求只能涌入一个狭窄的通道,以类似于“躲猫猫”一样的流行语来表达质疑。这种“调侃”透着无奈与凝重。语言是鲜活的,语义中却隐含了“哀莫大于心死”的意味。
《成都晚报》的文章总结了这种“雷人”词语的出现所需要的条件:首先,这个事件肯定是疑点重重,证据不足;其次,把这个流行语置于具体事件中,肯定是严重违背了起码的常识。
《新快报》的文章指出,这一系列被网友“造”出来的新词,所体现出的是公众对权力诚信的拷问。如果某些部门的信息公开再及时和透明一些,如果人们的意见表达机制能够再畅通些,那么像“做俯卧撑”“正龙拍虎”这种流行词可能就会少一些甚至不会出现。
《重庆时报》载文说,“躲猫猫”一词表明,人们对当地警方公布的青年受伤原因极度不信任,“信息公开”的公信力在这起案件中显然已经沦陷。
《西安晚报》的文章指出,当下不少部门仍然没有做到最大限度地公开透明,比如回应舆论质疑时,含混不清;披露细节时,过于疏漏,甚至难以自圆其说。
《成都晚报》的文章说得很到位:网友的关注终归是暂时和偶然的,不是出于制度本身的纠偏,充其量只能在个案中发挥作用,不具普遍意义,也行之不远。
省委宣传部副部长伍皓:“调查结果不审阅不干预”
云南省委宣传部副部长伍皓早早的离开省委,他今天要请朋友吃饭,而调查组成员仍在宣传部办公室为调查结果而争论。“我不用审稿,他们调查的结果是他们看到的,听到的。”伍皓说,宣传部不会干预调查结果。在一家餐厅,来自全国各地的10多名记者对伍皓进行了专访。
调查委员会可以自己发布结论
云信:调查组的消息已经在网络上传开,你是否已经看到网民上的评价?如果看到,网民的反映有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
伍部长:上午调查团刚抵达的时候,我看了这个消息。在这之前我们就和公安,检察院做了一些协调,我很关心他们调查团是否能够顺利的进入,能否取得预期的效果,当得知他们进去了,我就比较放心了。
从宣传部的角度来说,我们这次就是为网民认知真相来搭建平台、创造条件。所以我们不介入调查委员会、不干预调查,包括请检察院、公安也是应网民的要求,我们希望他们通过实地,通过看到、观察到的,来发布结果。只要是调查委员会每一个人认可、签字他们共同的这个调查报告,那就由调查委员会自己去发布,我们不做任何的干预。
云信:您是新闻出生,可以理解新闻规律,但这一次对于其他部门,您怎样去说服他们接受调查?
伍部长:在协调会上是有一些担忧,但很快我们就达成了共识。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今年的两会,我们打造“阳光政府”,省委省政府专门出台了四项制度来打造“阳光政府”,所以“阳光政府”的理念已经深入了各个部门,因此,可以说为这次行动(组织网民调查团)创造了很好的条件。同时,这也是我们打造“阳光政府”的一个具体行动。
另一方面,这些部门都知道我是新闻方面舆论应对的专家,所以大家也还是比较信任我,对于我提出的这个方案大家也表示了支持和同意。我们要做到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公开、透明。
网民调查结果不能完全取代部门结论
云信:您是否考虑过这个调查的局限性?这些人来自民间,没有更多的资源,更多专业能力进行调查。
伍部长:我们之所以组成这个网民调查团,是为了尊重网民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我们宣传部的责任就是把事件的真相尽量及时的、完整的、真实的呈现在公众面前。网民调查团,他们代表的是亿万网民,他们是网民的眼睛、耳朵,要通过实地去看,去认知和理解这个事件的真相。但是他们也不能完全去取代专业部门的法律结论,毕竟他们不是专业的,不能说把他们的调查就拿来作为法定结论。
云信:如果网民调查停留在相对表面的情况下,你不担心事情会从相反的方向发展吗?
伍部长:我们对政法机关的要求就是没有必要隐藏真相,我们不怕网友的质疑,有了网友的质疑,才能改进工作,我们要把网络的舆论,作为监督政府的工具。但我们也无法排出一些可能性,我们只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来活动,不可能超越法律的规定。
我们尊重差异性,提倡多元化,没有想要把大家统一起来的意图,这次行动,非常完美的体现了网民的权利,让他们的权利得到了很好的行使,而且政府部门也在网民的监督中获益良多,网民会让这种形势常态化,目前为止已有1000多人,我们会建立一个数据库,静候有什么公众事件,我们都会为大家陆续创造参与条件,来满足公众。
因为是“舆论事件”所以需要网民参与
云信:此次调查由宣传部来发起,遭到网民的质疑。他们认为宣传部不是司法监督机构,更不是人大,没有权利组建调查组。
伍部长:我们是为了满足网民的知情权来组建这次行动,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调查机构直接去处理这个案件,从宣传部门的角度,我们也不是去处理这个案件,如果是一个单纯的案件,那么我们也不会去介入。但这是一个公共舆论事件,而且网民对事件真相渴求,所以我们要满足公众。
以我的理解,还原真相,呈现真相,是我所希望的效果。组建这个网民调查团,绝对不是一次作秀。
云信:在发布征集公告之前,有没有想过这样做存在风险?
伍部长:有一定的风险,如果看守所确实说隐瞒了什么重大的隐情,那么可能会爆出丑态,但是真相永远是真相,新闻媒体和网民要的就是真相,只要是真相,我们不怕揭丑。
宣传部并不是要把媒体管死,在保证正确舆论的前提下,我们要让媒体有更大的发展空间,在支持媒体舆论监督的同时,我们也希望能够更加科学的监督,更加准确的监督。
“我们不愿做第二个周老虎”
当网友调查组顺利进入看守所的消息在网络上跳出时,电脑屏幕前的伍皓松了一口气。他是云南省委宣传部副部长,此次网友调查活动的幕后推手。
这应该是伍皓两个月前走马上任后,第一个令人吃惊的决策。此前他的身份是新华社云南分社记者。
新任副部长的这个创意让习惯了传统套路的政府官员感觉跟不上思路。按照陈规旧律,当网络上风起云涌时,一般地方宣传部门会选择拖、堵、删的老方法来平息事件。
“但是我们不愿意做第二个周老虎。”昨天傍晚,伍皓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他认为:过往经验已经表明,网民的质疑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自动消退,质疑声反而会一浪高过一浪。
执着坚持赢得警方支持
在赢得网友信任之前,伍皓首先要赢得同僚的支持。2月19日,他主持召开了一个协调会。与会人士分别来自:云南省、昆明市两级公安宣传处,以及省检察院和省委政法委相关处室的代表。
伍皓声称协调会很快达成了共识,但知情人士透露说,警方代表的态度有些抵触,并在会上提出了不同意见。公安机关认为,政府发布的消息必然在传播过程中被网友曲解,如果再次高调处理“躲猫猫”事件,新一轮传播的结果,很可能是雪上加霜。
伍皓的回应是一个老生常谈的政治概念。那是不久前,云南省长秦光荣在两会上作的政府工作报告。报告说,2009年云南要全力打造“阳光政府”。
但伍皓对政府官员的动员绝不止于“外交辞令”。省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处副处长龚飞在前日接受本报采访时曾回忆说:“整个上午我们都在说服各部门配合媒体采访。我们过去对新闻规律不够尊重,对新媒体的认识不足,导致了这次舆论事件的发生。省委宣传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这次调查的目的就是要告诉大家,在这次事件中,没有什么是不可告人的秘密。”
两个“盟友”的表态,让伍皓最终赢得了这场争论。他们分别是云南省委常委、宣传部长张田欣和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厅厅长孟苏铁。两位常委对网友调查团持开明态度。
选人标准仍受质疑
当天下午,伍皓的决策得以执行。省委宣传部在网络发布公告,征集网民参与调查“躲猫猫”事件真相。这一消息带给网络的震荡不亚于“躲猫猫”事件本身。
一位从外省记者说他看到消息后的第一反应是“假新闻”。他在网络上查询省委宣传部对外公布的所有电话,随后又以网友身份致电宣传部要求报名。当龚飞在电话那头核实这名记者的身份时,“我心里还想,这哥们儿装的真像!”这名记者事后回忆说。
不过伍皓表示,网友参与的热情大大超出了自己的想象。网友名额也从最初的4名增加到8名。
当晚,通过QQ和电话报名的网友就超过了500名。直至昨日早晨,当新闻出版处副处长龚飞返回宣传部收拾物品准备带领调查团出发时,仍有电话打进他的办公室要求报名参加。
最终,调查委员会确定为15人。其中省委政法委、省检察院和昆明市公安局代表4人,云南信息报等媒体代表3人。网络和社会各界人士代表8人。记者注意到,后面8名代表中,有5人是云南当地媒体从业人员或有媒体工作背景。
一位具有“网民”和“记者”双重身份的调查组成员揣测说:宣传部希望网友调查能够尽可能得到正面传播,自己的媒体身份有助于实现这一目的。
对此龚飞则表示,鉴于“躲猫猫”是一个网络事件,因此在挑选成员时对网友有所倾斜。他引述伍皓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的话说:“对网络的舆论,要用网络的办法来解决”。
连续申请微信号会被认定诈骗吗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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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提供的信息应当是真实的。真实信息,是指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一切关于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包括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都必须是真实的。无论经营者通过何种途径提供,如产品包装、标签、说明或者通过广告的方式,所有的信息必须是真实的。我国其他法律对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也有所规定。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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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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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食品安全法
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药品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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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发生网络暴力的从众事件大学生从众行为对网络暴力的影响
摘要
近些年来,网络已经成为生活中必不可少的生活工具,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无法影响互联网的迅速传播,互联网信息涌入城市、乡村、进入千家万户。网络上匿名、虚拟等特点,以及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和道德教育的缺失、社会矛盾的积累、商业利益的诱导,使网络暴力成为真实的暴力行为。大学生是网民的中坚力量,他们的对事情的处理能力还够成熟。网络暴力对大学生的心理健康、信仰和日常行为都会产生负面影响。因此,本文通过研究大学生对网络暴力的态度,分析从众行为对网络暴力的影响,并根据研究结论得到减少大学生从众行为消极影响的对策,为我国完善网络环境提供帮助。
关键字:网络暴力;从众行为;大学生群体;心理分析;从众心理
一、绪论
1.1研究课题的目的
现阶段互联网的发展日新月异,在很短的时间内飞速发展、崛起。在快速发展的局势下,诸如管理、构筑、制度等不合理部位的问题会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同时,在对网络环境的净化和构筑中,作为网络用户的主体,社会特殊的集体的大学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大学生们在网络世界中的行为,思想观念的产生和变化也成为了重中之重。学生人数众多,网络活跃度高,作为网民的中坚力量,在对社会热点等问题进行发言时,对网络环境的发展有着重要作用。从众行为是人类行为中普遍存在的现象,群体环境对大学生造成或多或少的心理压力,也对大学生的从众行为有所影响,在缺乏权威标准时,与大多数人的选择和看法保持一致能够给自身带来安全感。在互联网时代的从众行为对网络环境的影响更为重要。研究大学生从众行为对网络暴力的影响,并提出相应对策有着重要意义。明确网络暴力对于大学生的消极影响的重大课题,这是我们必须面对,必须解决的。
1.2研究课题的意义
随着近些年科技水平的提高,互联网的发展渗入每个人的生活。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2018年1月发布的第4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我国现有网民7.72亿,其中学历在本科以上的网民人数大概有8547万人,占比约11.2%。同时,随着互联网技术与高校信息化的深度结合,只有极少数的一部分大学生很少接触网络。因此,作为网民主要群体之一的大学生对网络环境的影响弥足轻重。网络舆论是网民在网络上对社会热点发表的自己的看法和观点,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呼声。但网络言论良莠不齐,网络环境也比较恶劣。因此,研究大学生从众行为对网络暴力的影响对关注大学生的心理健康和避免大学生成为网络暴力的施暴者和受害者有着重要意义。
1.3研究方法
本次调查对象来自XX大学在校大学生,发放问卷200份,为了达到更好的调查后果,本次参与调查的具体对象在年级、消费水平、性别、所属专业、爱好等方面均有涉及。
2大学生从众行为分析
大学生从众行为有盲目从众和主动从众两个特点。现在很多大学生由于与社会事物接触较少,年龄小,三观还未确立,思想也不够成熟,甚至对自己的人生十分迷茫。由于对自身缺乏足够的认识,群体环境中大多数同学的行为成了这些迷茫同学效仿的对象。模仿大多数同学的行为能够给迷茫的自己带来信心和安全感。对于主动从众的大学生来说,这些大学生可能对自己已经有了分的认识,但是为了融入群体,常常放弃自己一些与别人有冲突的想法,选择采取与多数人一致的行为。
2.1大学生从众的成因
从众心理是由于社会中的个体对外界群体的目标形象进行模仿的行为。由于人们不愿意承担犯错误被惩罚的风险,于是采用大多数人的行为。当一个人发现自己的意见与其他多数人不一致时,第一想法不是去判断别人的意见是否正确,而是先去检查自己是不是犯了错误。同样,当我们与大多数人看法一致时,会觉得自己的想法一定是正确的。
表1-大学生从众的原因
原因
舆论
群体压力
言语暗示
人数
76
90
34
比例
38%
45%
17%
调查结果显示,将近45%的大学生从众的压力来自群体的生活环境,其次是38%同学认为的舆论压力,只有极少数同学认为从众的原因为身边同学的言语暗示带来的压力。从众行为反映了人们自我意识不够强,独立能力比较差的特点,大学生的从众行为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在群体环境和群体氛围下生活,会对人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因此从众行为在大学生中是必然发生的。首先是我国传统教育的影响,“群体归属”的理念深入人心,自小学以来,集中的教育制度里个人大于集体的观念已经根深蒂固。其次是由大学生特殊的生活环境决定的,很多同学都会选择自己所处环境中的一些目标作为自己模仿的对象这个学生相对比较稳定,人们要进行群体性质生活和学习,所以要和别人在日常生活中进行共同的活动,有时不自觉地发现别人的意见和自己的不一致,特别是别人的评价会使自己非常在意,这种无形的给予大学生群体很大的压力。在面对这种压力时,自觉或不自觉地考虑集体里他人意见,其中一部分人自卑、缺乏勇气,不敢表明自己的态度,就选择从众行为,与其他人一起分担责任,以此来避免尴尬。除此之外,大学生进入成年的早期阶段有着特殊的心理特点,脱离少年但尚未形成健全独立人格的大学生缺乏主见,在自己的认知和别人的做法上矛盾重重,在这个时候,少数服从多数就成了最合适的选择,也给人归属感和安全感。
2.2大学生从众行为
2.2.1学习
表2-大学生在学习上的从众行为
行为
从未有过
有过
经常有
人数
18
89
93
概率
9%
44.5%
46.5%
调查结果显示学习上的从众行为十分严重,有过从众经历的同学达到91%,仅有9%的同学未进行过从众行为。在学习上的从众表现分为积极和消极。积极表现是同一个班级的同学集体学习,互相勉励。消极的学习从众行为体现在平常上课睡觉、玩手机等不良风气上。有的同学在上课面对老师的提问时,由于没有人主动回答问题,即使知道答案也不会举手。但是当大家都积极的回答时,也会跟着大家一起举手回答问题。同样,跟风逃课的现象也十分常见。正确的模范会带来积极的影响,错误的跟风则会导致更加消极的影响,这对于大学生的学习是非常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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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大学生在择业上的从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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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
18.5%
选择工作不仅是与大学生相关的个人问题,也是社会整体的问题。高等教育的普及,大学生们面临着严峻的就业情况,调查结果显示,近80%的同学在择业上或多或少的受到周围同学或社会舆论的影响,跟随舆论进行职业选择的毕业生达到了50%,这就表明毕业生们选择职业在这一过程中,很难做出正确的抉择,更容易产生的是“随大流”行为。在进行就业选择时,很多同学选择听信别人的判断,找最热门的职业,而不是寻找最适合自己的工作,这样就有很大的盲目性。择业上的从众行为对未来的发展是很不利的。认清自我,找到最适合自己的工作才是择业时进行的正确选择。
2.2.3消费
表4-大学生在消费上的从众行为
行为
与同学攀比
怕丢面子
理性消费
人数
53
77
70
概率
26.5%
38.5%
35%
消费上的从众现象是大学生从众最显著的表现。攀比心理是消费者基于自身所处阶层进行选择目标群体,并以目标群体为参照进行的消费模仿行为。由于大学生自尊心强,对别人对自己的评价十分看重,所以这种从众现象在大学里比较普遍。其实很多同学并没有花钱出手阔绰的消费习惯,但是在身边同学和攀比风气的影响下,只好随波逐流。很多大学生也并没有经济独立的能力,但是为了效仿一些不好的社会形象进行盲目消费。在从众心理的影响下,大学生不正确的消费现象层出不穷,近40%的同学害怕“丢了面子”发生从众行为,26%的同学出于攀比心理,剩下35%的同学能够保持理性消费。
2.2.4道德
大学生群体属于容易亲近的群体,成员亲和力强。由于年龄的相似性,观念、知识结构、生活习惯的相似度也很高,这有利于形成群体成员对价值观念的相互认识,从而增强了许多人的认同感。大学生的生活和学习空间相对狭窄,封闭的住宿、餐厅、教室等环境构成的“三点一线”生活模式,使得大学生与外界几乎没有联系。因此,周围许多学生的价值观和行动方式被周边同学都默默内化形成的。比如在公益活动上。如果个别大学生喜欢参加公益活动,那么他的同学也会受到影响,就会影响着更多的人参加公益。
3网络暴力
网络暴力是指以虚拟网络为载体,微博、贴吧、朋友圈等多个平台为媒介,以语言、音像、视频、图片等多种形式对一主体就行辱骂以及在任意公众平台上随意公布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对当事人进行恶意攻击,甚至编造事实,导致事件向现实世界延伸,最终给当事人造成现实、心理、行为上的压力甚至威胁的事件。主要有道德绑架、语言暴力、传播谣言、侵犯隐私等情况。
3.1大学生网络暴力的行为
表5-大学生参与网络暴力行为调查
行为
传播谣言
侵犯他人隐私
语言暴力
道德绑架
人数
53
25
73
49
概率
26.5%
12.5%
36.5%
24.5%
通过调查报告得知,在大学生日常接触到的网络暴力行为主要有传播谣言、侵犯他人隐私、语言暴力、道德绑架几种,其中网络上常发生的道德绑架和谣言的传播、语言暴力等行为是大学生参与数量最多的,语言暴力更是达到了36%,其次为传播谣言、道德绑架、侵犯他人隐私。
3.1.1传谣造谣
制造谣言是指出于报复或者某些利益相关的原因,一些大学生在上网时,对一些事件对别人进行扭曲并将其公布在网络平台上的不良行为。传播谣言是说一些大学生网民在进行上网行为时。由于缺乏对某种事物的详细认识,将自己不能辨明真假却信以为真的事件进行传播,最后造成恐慌的网络现象。
3.1.2侵犯隐私
网民对于某件事或者某个人物进行关注和评价的行为叫做围观。围观本身并不带有定性,甚至在一些事件里有积极效果,比如“微博问政”中,网民通过自己的转发、评论将事件推上“微博热搜”以博取更多网民的关注,最终吸引执法部门的关注。然后在更多的网络暴力行为里,很多网民化身为冷漠的观众进行批判甚至是暴力行动的推手,对当事人进行“人肉搜索”,将受害者的隐私公布与众,导致事态朝更加严重的方向发展。
3.1.3语言暴力
网络暴力中的语言暴力是指一些网民在上网时使用一些粗俗、恶毒的脏话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的行为。现实生活中由于面对面的交往,或多或少都会受到道德伦理的束缚,但是在虚拟的网络世界中,人与人的交流隔着屏幕,更容易发生“爆粗”行为。
3.1.4道德绑架
当网民在上网时,以道德的名义,利用较高的道德标准去胁迫事件当事人进行道歉的现象叫做道德绑架。比如,年轻人在使用公共交通时没有及时给老弱病残让座;富有的人在做慈善事业时没有拿出比普通人更多的金钱;军人在碰到危险情况时没有舍己救人等等类似的情况都是道德绑架。
3.2网络暴力的诱因
网络环境的特殊性是网络暴力的根本原因,虚拟的特点使网民在上网时淡化了道德、责任、法律意识。一些网络热点事件,由于法律未能实现道德规范的社会,在施暴网民的心中,网络暴力就会转化为网络正义,进而在实际情况下造成不可磨灭的影响。在遭受事件刺激和言论误导的情况下,很多网民往往处于十分冲动的状态,然后忽视了去判断事件的正确性,而是使用恶毒的语言实行个人攻击,参与网络暴力。在相当多的网络暴力事件中,网民通过网络匿名的性质所引起的言行令人放纵,我们可以看到明显的心理倾向,而许多的人性就在此刻暴露出来。因此,在网络世界,网民们粗暴地攻击别人,由此产生的网络暴力,带来了严重的、无法恢复的不良影响。比如微博上的“网红Saya殴打孕妇事件”,网友们并没有明确孕妇的一面之词是否属实,就在Saya的新浪微博下面进行语言暴力,在孕妇发布自己被下达的病危通知书后,此次事件的网络暴力达到巅峰。网友们发动人肉搜索,将Saya及其家人的信息公之于众,甚至有人向Saya家里寄去了花圈,一时Saya站在风口浪尖,昔日网红店主遭到了几千万人的谩骂。但是在事情过去一个月后,有网友爆出视频,Saya并未攻击孕妇,反而是孕妇殴打Saya后装作晕倒。后来又有网友称Saya一直患有心脏病的爷爷因不堪网络暴力的打击去世。在这件事情里,网友先是“一面倒”的支持孕妇批判网红,后来接剧情反转网友又站位Saya批判孕妇。对于网民来说,自己是看客,即使在无形中形成了网络暴力也丝毫感受不到,但是作为被施暴的对象,心理压力和外界压力是不可恢复的影响。
一些网站为了扩大影响,提高名气获得商业利益,对于网络暴力的现象刻意扩散,甚至是刻意形成网络暴力事件,最后导致了严重的后果。有的人为了自己的险恶目的,不择手段的利用网络暴力,特别是在网络暴力成为习惯、成为网络舆情的运作模式后。在女医生因网络暴力自杀事件中,为了操纵舆论,挑拨网友的情绪,当时男孩的家人不顾事实,根据自己的立场随意剪辑视频,将事情变为“成人打孩子”甚至“水务局官员打孩子”,而只接受了片面的事实后,为了匡扶“正义”的网民,便成为了他们的棋子。
我国的互联网在相关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是因为互联网兴起的时间较短。在暴力网络的过程中,受害者必须承担责任。他们是攻击性的,还是侮辱伪造的言论。别人的生活由于“人肉、检索”而失去意义,而不是党的正常生活、言论、行动。显然,责任意味着很多复杂的因素:例如,一些内部网络可参与整个过程或某些阶段。因为不能确定所有人的责任,最终形成了网络暴力,所以与网络团体的交流是相互作用的。参加艺术、网球演讲的人都扮演着一定的角色,互联网的匿名不能要求朋友在网络上的真实身份。国家很难对此进行明确的法律制裁。
4从众行为对网络暴力的影响
法国社会学家勒庞在其著作《乌合之众》里对群体做出如下论述,个人一旦进入群体中,他的个性便被湮没了,群体的思想占据统治地位,而群体的行为有时表现为无异议、情绪化和低智商。在现实生活中,存在于或想象中的压力,而健身,是缓解压力的一个好办法。为了满足社会或群体对个人的要求,健身的作用和态度能很好的解决。因为在社会心理学当中,健身是一种行为和态度的改变。尤其是当一个人缺乏自信或冷静判断时,就创造了“服从多数”的精神,改变了对潜在信仰的最初看法,放弃了最初的观点,最终产生了一致的行动。
在互联网上的信息发布中,很多网民都在“随大流”和“随大流”的控制下,在群体干预的压力下,个体在群体斗争中寻求更好的解脱,是增强自身安全感的更好选择。“人人都这么认为”、“我这么认为”、“人人都这么做,我这么做”都在寻求集体身份的安全感。
与传统媒体实体的交流不同,网络将地球变为互联网载体上的一个全球性村庄,并且为网络用户提供了接受和传输信息的安全保障。在现实生活中,每个网络用户都不是真实的人,而是通过自己的ID在虚拟世界里运转的。人往往在现实中很在意自己的形象,因为在现实的一举一动都关乎责任和荣誉。然而,在虚拟社会中,由于网络用户的角色是虚拟的,它面对的各种话题都可以不受现实底线、血缘关系和社会道德的限制,在互联网里,每个人都可以畅所欲言,因为即使做错也不会带来现实里的惩罚。
大学生群体进行网络暴力的行为主要有受从众心理影响、自我意识与社会认知的失调、极端思想的引导等因素。首先,从众心理是非常常见的心理现象,当大学生在关注一些热点话题时,如果网友们的看法和观点都是对当事人进行谩骂的语言暴力,那么大学生就会失去理智,跟着众多网友一起发言谩骂。所以,在从众心理的影响下的网络暴力通常会造成十分严重的后果。网民年轻化导致一些发言带有强烈的情绪化,由于大学生心理还不足够成熟,极容易被一些不好的言论煽动。
德国传播学教授伊丽莎白·诺尔曾提出“沉默的螺旋”理论,她认为,大众传播媒介在影响公众意见方面有强大的效果,并把舆论生成中其重要作用的因素称为“沉默的螺旋”。“沉默的螺旋”的主要观点有:个人意见的表明是一个社会心理过程。意见的表明和“沉默”的扩散是一个螺旋式的社会传播过程。媒介通过营造“意见环境”来制约影响舆论。在复杂的网络世界里,传播的结构已然发生了很大变化,网络信息的传播像放大镜一样被更多范围的人们接受。当人们处于日常活动比较小的范围里时,对孤独的恐惧促使人们的从众行为。在网络世界里,受众无需为自己的言行负责,同时受众对网络上言行的认识会与现实中形成巨大反差。当网民使用账号进行发言时,如果自己的想法违背了主流意识,总是会因为自己与众不同的观点遭到网友们的批评和辱骂。其次,人肉搜索被一些网络暴民作为武器来对付与自己意见相左的人。这样使一些人就打消了发表自己意见的念头或者是让自己接受别人的观点避免被网络暴力伤害。
5减少大学生从众行为消极影响的对策
5.1社会环境
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一些网络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例如:《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管理办法》等法规。然而,因为网络的飞速发展,网络暴力事件频繁增加,相关责任人受害人越来越多,网络暴力的立法及相关责任人、处罚均不显著。立法难度大大增加。在我国,因为网民群体的扩大,网络社会的监管难度大,在网络上的重心应该放到监管工作上,网络的立法,应该是被重视的、及时的、有效的、全面的和系统的。同时,拓展民意的思想渠道是可以提供公平正义、社会保障和为社会冲突提供压力的有效方式。这样才可以让大学生生活在一个绿色健康的网络环境里。
加强网络信息监督。首先,网民要严格遵循文明操作的规则。对一些违规信息做到不扩散、不转发。第二,公安机关将严惩网络犯罪行为。严格管制和严厉打击不正当利用学校网络资源的行为。最后,学校应进行严格的互联网使用和管理条例,对大学生的网络活动进行监管。
5.2学校重视教育
在大学里学习到的课程,是为了培训大学生在网络上的知识素养和水平。培训学生在网上使用的能力。网络舆论是摆在公众面前的一个新问题。现代大学生生活在网络环境的影响下,比以前更为方便,同时也得到了更多信息,但是网络是发展中的技术,有很多诱惑和挑战为了提高大学生群体利用有效信息的能力和抵御信息污染的能力,对于互联网的信息,科学的、全面的了解。这样做不仅能提高自身能力,还能有效地利用信息和技能。
学生对网络信息采取正确的态度。必须服从党的路线和政策。因为道德教育的课程都是根据党发展的方向。例如教授学生电脑知识时,网络道德追加了一些有关和网络的法律法规的内容。思想政治教育本身属于意识形态的范畴,从本质上说是指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福利,我们党是发挥领导能力的重要方向和有力的工具。因此在这个基本的范围里要合理设定课程。除此之外,作为传道授业的学校,应该特别关注大学生的心理健康问题。例如,可以开设心理健康课程,提高学生重视心理健康的认识和程度。开展多姿多彩的校园活动,让学生在课外时间里也充满活力。
5.3理性上网
自我意识是一种积极的、高水平的反思意识并且个人对自己和目标之间的关系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自我识别、评估和监管。反省自己的思想、道德品质、情感、能力和行为的意识不仅促使自己实现目标,而且还实现了自我教育、自我完善、自我总结,可以提高自身正义感和道德责任感。因此,合理使用因特网是所有大学生都应该学会的知识。大学生在实践中有意识地采用先进的理念和正确的理论指导,依靠自己的思想,通过自我反思,自我识别、自我总结、自我评价和他人批评和反思自己的网络行为的正确与否。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每个大学生都应该加强自律与法律意识,在法律的限度里行使自己的言论自由权力并且还要确保不伤害他人利益。当我们面对网络暴力时,确保自己不参与,不伤害他人,这是每个大学生都应该做到的。
结语
网络上的从众心理是一个全新的课题,大学生们因为生活在现代社会,受到网络环境的影响,能比之前更能够更方便快捷的获得各种各样的信息,同时
也面临更多诱惑和挑战。我们应该看到在网络不断发展的情况下而产生的各种各样的问题,大学生使用网络的不断发展,面对网络的心态和从众心理也应该不断朝正确理性的方面改进,同时我们应该提升学生对网络信息的辨别能力,使其能够以正确的态度对待产生的矛盾。因为现今电子技术和信息高速化发展,信息更加普及,在此情况下,我们更应该抵制团体行动的网络暴力,并以大学生可以接受的方式对大学生群体开展有效的网络舆论引导。在面对网络上与自己不同的观点时,做有责任感的反对者,并尊重反对者的存在,杜绝一味从众的不良行为,这样才能营造一个良好的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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