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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意志皇帝和德国皇帝的区别是什么?其实这个问题不能从字面上的德国皇帝还是德意志皇帝上来加以理解,因为我们知道虽然威廉一世抗拒的是德意志皇帝这个头衔,但实际上他真正抗拒的是皇帝这个头衔的本质,也就是皇帝这个头衔带给他的有限的权力。而皇帝的权力从《皇帝宣言》里是看不出来的,皇帝的权力是《帝国宪法》规定的。
(威廉一世一贯视自己为神授王权的普鲁士国王,对于宪法授予的皇帝头衔毫无感兴趣)
我们知道1867年在普奥战争中获胜的普鲁士王国号召美因河以北的德意志各邦在普选的基础上组成了北德意志联盟大会,这个联盟大会的任务就是通过《北德意志联邦》宪法。而这部宪法的国家元首是北德意志联邦主席。然后1870年在战胜法国之后,俾斯麦又根据他和巴登、符腾堡、巴伐利亚等南德意志大邦签订的协定,对《北德意志邦联宪法》做了修改,由此诞生的就是《德意志联邦宪法》。这部宪法授予威廉一世的头衔是联邦主席,但是根据巴伐利亚的路德维希二世写给威廉一世请求他称帝的书信,威廉一世又发布了《皇帝宣言》,于是作为联邦主席的威廉一世获得了皇帝头衔。
(北德意志邦联成立的时候威廉一世还是北德意志邦联主席)
如果我们搞清楚了宪法和皇帝头衔的顺序,我们也就对这个1870年的皇帝头衔的性质有了一个基本的认识。这个皇帝头衔并不是德意志帝国的君主的头衔,相反它是德意志联邦主席个人的一个头衔。威廉一世成为德意志皇帝或者德意志人的皇帝,和他作为联邦主席的身份是平行的。发布《皇帝宣言》以前,威廉是德意志联邦主席。发布《皇帝宣言》以后威廉还是德意志联邦主席,他只是额外获得了一个世袭的皇帝头衔,但这个皇帝头衔并没有给他带来任何实际的权力。仅仅是让他在其他二十二个邦的君主和自由市的代表面前获得一种礼仪上的优先权。
(三呼万岁德意志帝国成立的时候,威廉一世甚至没有一顶德意志皇冠,事实上德意志帝国也从没有铸造过皇冠,1888年腓特烈三世就没有举行加冕典礼,他死后威廉二世直接宣布普鲁士王冠就是德意志帝国皇冠,解决了这个问题)
这才是威廉一世抗拒德意志皇帝的根本原因,因为威廉要作的是德意志帝国的皇帝,成为统一的德意志国家的君主。但俾斯麦的制度里德意志并不是一个统一的君主国,相反德意志帝国是一个比较紧凑的邦联,因为普鲁士占据着绝大部分领土和人民所以显得接近于联邦国家。
说德意志帝国不是一个一个统一的君主国,恐怕会让很多人觉得意外,因为在我们的常识里德意志帝国是一个二元君主国。但事实上如果你花点时间看看俾斯麦的《德意志帝国宪法》,你就会发现德意志帝国至少在宪法层面上根本不是二元君主国,它甚至不是一个君主国。君主国的国家主权属于君主,而君主国的政体又可以根据君主对统治权的掌握程度分为,绝对君主制、立宪君主制和君主立宪制。如果君主掌握绝对的无限制的统治权那就是绝对君主制。如果君主承认了人民和君主之间的宪章或者宪法,接受宪法和议会的监督继续掌握统治权,那就是立宪君主制。而如果君主把统治权交给对议会负责的内阁,那就是君主立宪制。但君主制的根本要素是国家主权属于君主。但是德意志帝国的主权属于谁呢?我们过去的观念里习惯性的认为德意志帝国的主权属于德意志皇帝,但实际上《帝国宪法》明确宣布,德意志帝国的主权属于联邦会议。
联邦会议在我们过去的习惯认识里被看作是德意志帝国议会的上议院或者叫做“联邦院”,但事实上德意志帝国的议会是一院制的。联邦会议绝不是一个议会的上议院,它是《帝国宪法》规定的帝国最高权力机构。不但国家主权属于联邦会议,宣战权也属于联邦会议,皇帝只在帝国遭到外地入侵的情况下才有权不经过联邦会议宣布帝国进入战争状态。在对外宣战的问题上皇帝必须得到联邦会议批准才有宣战权。
不但宣战权属于联邦会议,立法权实际上也属于联邦会议。虽然宪法宣布帝国议会拥有立法权,但实际上帝国议会只有对递交帝国议会的法案进行审议修订和表决的权力,帝国议会并没有独立提出立法草案的权力,递交立法草案的权力属于联邦会议。
而且皇帝甚至没有对法律的否决权,《帝国宪法》规定,联邦会议提交帝国议会的法案一旦得到帝国议会通过即成为法律,虽然皇帝应该加以签署和颁布,但皇帝的签署权是一种仪式性的权力。皇帝无论是否签署法律都已经成为法律,皇帝有义务对帝国议会通过的法律进行签署。皇帝甚至没有解散帝国议会的权力,解散帝国议会的权力也属于联邦会议。只是联邦会议在解散议会以前应该得到皇帝的同意。
从这个意义上说德意志帝国的主权不属于皇帝,属于组成帝国的各邦派遣代表组成的联邦会议。帝国的立法权也不属于皇帝,立法的提案权属于联邦会议,立法的审议、修订和表决的权力属于帝国议会。皇帝甚至还没有对法律的否决权,虽然1871年以后俾斯麦反复重申皇帝的签署权不是一种礼仪性的权力,皇帝的签署也是法律的必要条件但《帝国宪法》的文字并不支持俾斯麦的这种看法。
(德意志帝国其实就这祖孙三代皇帝,威廉一世、腓特烈三世、威廉二世)
甚至德意志帝国的财政权也不属于皇帝,《帝国宪法》授予了普选的帝国议会以完整的预算权,我们知道1849年普鲁士《钦赐宪法》和1850年普鲁士《宪法修正案》都规定了政府预算应该得到议会批准。但是当议会在1862年否决政府的财政预算的时候,上台的俾斯麦提出了“宪法漏洞理论”,为政府争取到了无限制的预算权。但是1870年《帝国宪法》杜绝了类似事件在帝国层面的重演。《帝国宪法》明确宣布了如果预算不能得到议会的批准,政府就不能花钱。所以在议会不肯通过一个长期有效的《陆军预算法案》的情况下,德意志帝国的陆军是通过最初每七年一次,后来每五年一次的临时预算法存在的。甚至1914年德意志帝国决定对法国和俄国宣战的时候,如果帝国议会不肯批准“战争拨款”,皇帝也将无计可施。也就是说宣战权作为政治的和军事的一面属于联邦会议,而战争的拨款权则属于帝国议会。皇帝在两个层面都毫无发言权。
而且别看宪法宣布皇帝是联邦主席,但皇帝甚至不能出席联邦会议。因为联邦会议是各邦君主委派的代表组成的。皇帝不能委派自己出席联邦会议,所以联邦会议主席只能有帝国宰相担任。这件事看起来其实没什么了不起,因为帝国宰相是对皇帝负责的。但事实上德意志帝国的宰相是宪法设置的一个重要宪法机关。帝国宰相是帝国行政事务的最高负责人,帝国甚至只有一个常设机构就是帝国宰相办公厅。后来根据帝国法设置的各部门的长官的头衔都是国务秘书,都是为帝国宰相服务的。这在客观上就让宰相具备了联邦会议主席这个和皇帝并驾齐驱的身份。从宪法上说皇帝必须通过宰相统治帝国,而宰相则对皇帝负责,这就导致了帝国宰相实际上成了宪法支持的副皇帝。
(帝国议会里的俾斯麦,考察宪法的伊藤博文对他的印象是“说话比蚊子声音还小”)
这种问题在俾斯麦和威廉一世彼此信赖的时代并没有带来实际的影响,但是当威廉二世皇帝不满足于充当一个德意志统一的象征,和德意志各邦君主中间的第一人,而要把德意志帝国真正改造成一个以他为君主的君主国的时候,这个矛盾就暴露出来了。威廉二世曾经在俾斯麦辞职以前愤怒的表示“现在的问题就是俾斯麦来统治,还是霍亨索伦王朝来统治!”而当俾斯麦辞职之后,威廉二世发现他依然受到《德意志帝国宪法》的约束,当他要求霍恩洛厄帝国宰相把自己的法案提交帝国议会时,霍恩洛厄愤怒的回答皇帝他是“帝国宰相,而不是把皇帝的法案提交帝国议会的传声筒。”
(威廉二世是维多利亚女王的外孙子,英王印度大皇帝的外甥,他可不愿意当一个有皇帝头衔的联邦主席)
1870年俾斯麦利用自己的权力只给了很短的时间让包括威廉一世在内的各邦君主,还有各邦议会审议他的《帝国宪法》草案。原因就在于他试图一方面用邦联性质的松散架构满足德意志各邦,另一方面则用宪法的形式,把他自己作为帝国皇帝的共同统治者的形象固定下来。而威廉一世对德意志皇帝的抗拒,其实是基于他对帝国过于松散的主权结构,以及他作为皇帝的微不足道的权力的一种抗拒。这种抗拒本身几乎预言了威廉二世对俾斯麦和俾斯麦所设计的帝国体制的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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