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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债券市场机构投资者主要有哪些?什么是投资银行业务,投行业务为什么又被称为包装业务?公募reits发行条件标准创投企业的认定标准银行间债券市场机构投资者主要有哪些?主要以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基金等机构为主,三类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托管量占比达到85%左右,其中商业银行就达到了70%。
近年来,我国债券市场平稳较快发展,市场规模已居于世界前列,形成了以银行间市场为主、交易所市场及商业银行柜台市场为辅、互联互通、分工合理的市场格局,有90%以上的债券托管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跨越式发展,使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凸显,在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优化社会融资结构、完善金融宏观调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快速发展与商业银行关系密切。在1997年银行间债券市场成立之初,商业银行即作为首批市场成员进行债券现券和回购交易。目前,商业银行是银行间债券市场主要的做市商机构,是央行公开市场业务的一级交易商,是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的核心成员,也是国债承销团的主要成员,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去年以来,商业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中的主导地位遭到市场个别人士的质疑,一种观点认为,商业银行持债比重高,单一的投资者结构使得债券市场成为买方市场;还有观点认为,商业银行持有债券与贷款一样仍属于间接融资,银行体系存在较高的系统性风险。上述观点明显混淆了债券与贷款间的差别,漠视近年来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者结构所发生的深刻变化,同时也忽视了我国是银行主导型金融体系这一现实。
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者结构
已日趋多样化
尽管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展初期,商业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居主导地位,但随着市场发展,近年来商业银行“独大”的局面已有所改变,一是银行间本币市场成员中商业银行绝对数量增加,但相对数量下降。2008年年末银行间本币市场成员1857家,其中商业银行361家,占比19%。至2015年5月末,银行间本币市场成员数总计8366家,其中商业银行832家,占比降至不足10%,表明银行间债券市场已经成为以众多合格机构投资者为主、专业化程度较高的机构间市场。
二是商业银行在银行间现券市场交易占比呈下降趋势,非银行金融机构已成为信用债市场中的主要参与者。据统计,2011年至2014年,商业银行参与的现券交易市场占比在64%~68%之间,低于2007年至2010年的71%~75%。分市场看,在利率债市场,2007年至2014年商业银行交易市场占比在72%~81%之间,在信用债市场,交易比重在49%~64%之间,表明非银行金融机构已成为左右信用债市场的主要参与者。
三是商业银行债券持有量比重呈下降趋势,在信用债市场占比已不足五成。2009年年末商业银行的债券持有量为12万亿元,市场占比接近70%,至2014年年末,商业银行债券持有量升至20万亿元,但市场占比已不足60%。分市场看,2009年年末,商业银行国债持有量为30740亿元,占国债未偿余额的58%,2014年年末这一比例升至70%。2009年年末,商业银行国开债持有量为24126亿元,占国开债未偿余额的75%,2014年年末这一比例大体保持不变。商业银行持有较多的利率债,一方面满足了银行的资产配置需求;另一方面也为银行开展流动性管理,参与央行公开市场操作等提供了便利。在信用债市场,2010年年末商业银行持有企业债4964亿元,占企业债未偿余额的34%,至2014年年末这一比重已降至23%;2010年年末,商业银行持有短融及中期票据的比重均超过50%,但至2014年年末均已不足50%。
商业银行深度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意义重大
尽管商业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中的持债比重呈下降走势,但总体规模依然较高,这与我国银行主导型金融体系有关。以资产规模计算,截至2014年年末,商业银行总资产达134.8万亿元,虽然2014年商业银行债券投资余额仅占商业银行总资产的15.2%,但庞大的资产规模使得商业银行仍是债券市场主要的持有者。
作为我国金融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商业银行深度参与银行间债市,对于优化社会融资结构、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水平、推动利率市场化进程等均具有积极意义。央行数据显示,2014年我国社会融资规模增量为16万亿元,其中企业债券融资规模占比14.7%,非金融企业境内股票融资规模占比为2.6%。从存量数据看,截至2015年一季度末,我国社会融资规模存量为127.6万亿元,其中企业债券存量为12.1万亿元,非金融企业境内股票存量为3.9万亿元。数据表明,债券市场已成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的决定性力量。
这其中,商业银行作为以间接融资业务为主的金融中介,通过将部分资产配置于债券,既实现了风险的分散化,又客观上提高了我国直接融资比重,那种将银行持有债券简单地等同于贷款的观点是不准确的。
一是与贷款相比,债券作为标准化产品具有较好的流动性,银行可随时转让。二是银行可通过债券远期、利率互换等衍生品对债券投资进行风险管理,因此与单独持有贷款相比,银行的抗风险能力更高。三是信用债发行人往往面临较高的信息披露要求,其所面临的外部约束明显高于银行贷款。四是银行开展债券投资,不仅有助于债券顺利发行与转让,也有助于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银行将一部分资金配置于利率债及信用债,不是增加而是降低了银行体系风险。
提高直接融资比重
银行间债券市场仍是主战场
尽管债券市场发展迅速,但总体来看我国直接融资比重依然偏低,为进一步提高我国直接融资比重,降低银行系统风险,银行间债券市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大力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自2005年开始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启动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以来,相关制度已初步建立,产品发行和交易已开始采用备案制和注册制,目前我国已迎来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大好时期。未来,我国应遵循国际金融市场一般发展规律,立足银行间债券市场,推动以合格机构投资者为主的资产证券化市场平稳有序健康发展。
二是积极推动信用衍生品市场发展。在银行面临的各种风险中,信用风险相对比较突出,但风险对冲工具匮乏。虽然2010年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启了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试点,但由于种种原因其交易极不活跃,风险管理功能无从发挥。有关主管部门应打破利益藩篱,携手推动场外信用衍生品市场的发展。基于前期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可考虑先在银行间市场推出以经济主体为参考标的的单名信用违约互换,适时推出总收益互换、信用联结票据以及信用违约互换指数等其他信用衍生产品,以为市场提供多样化的产品选择。
三是进一步优化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者结构。近年来,在人民银行的推动下,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者结构持续优化,多层次债券市场体系基本成形。年初至今,人民银行又推动私募投资基金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并将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入市申请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额度管理同时取消。未来可考虑将养老金、住房公积金等长线投资者直接引入银行间债券市场,以进一步扩大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主体范围。
什么是投资银行业务,投行业务为什么又被称为包装业务?对于这个问题,每日经济新闻编辑郭鑫认为:
投资银行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随着金融的更新而不断发展,投资银行业务也是如此。按照美国投资银行家罗伯特·劳伦斯·库恩的定义,投资银行是在资本市场上专门为客户提供债券承销、收益权转让(包括股、债券等)和定向理财融资等产品与服务的金融机构。
投资银行业务从最传统的一级市场证券的承销、资金的筹措和二级市场交易的金融机构发展到如今包括证券、保险和不动产经营在内众多金融业务。
投资银行业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投资银行业务:狭义的含义只限于某些资本市场,着重指一级市场上的承销、并购和融资业务的财务顾问。
广义的投资银行业务:广义的含义包括众多的资本市场活动,包括公司融资、兼并收购顾问、股票的销售和交易、资产管理、投资研究和风险投资业务。
由于在我国当前的金融机构仍然采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法律对不同金融机构的业务规范作了明确的限制,因此我国的投资银行业务可以分为银行投资银行业务和券商投资银行业两大类,两类互有交叉但又有所区别。
对于商业银行而言,投资银行业务有一下四类:
(1)理财融资业务:定向理财融资、资产组合融资
(2)债务融资业务:超短期融资、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融资工具、中小企业结合票据
(3)财务顾问业务:常年财务顾问、投融资财务顾问、并购重组财务顾问、CDM财务顾问、股权直接投资财务顾问、对公理财顾问
(4)其他业务:企业上市财务顾问、信托融资、信贷资产证券化、银团贷款
对于券商而言,投资银行业务主要有证券经纪、证券承销、证券自营、金融衍生品、兼并收购、项目融资等。银行的投资银行业务不能涉及股票自营、证券经纪、私募发行、再融资承销等业务。
按照国标对包装定义,包装主要涉及两重含义:包装物和实施盛装、封缄、包扎等采取的技术活动。包装的最终目的是使产品进入流通领域后拥有更多商业价值。比较而言,投资银行业务是一种广义的包装,一级市场上的承销、并购和融资业务、财务顾问等都是对公司的包装,使得公司更规范、更标准,以满足不同投资者的需求,最终都是实现公司的价值增值。从形象化的角度,投行业务是一种包装业务。
公募reits发行条件标准公募REITs发行条件标准是严格的。首先,公募REITs必须在证券交易所进行发行,并且需要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包括注册资本、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方面要求。其次,发行人需要符合监管机构对于募集资金、使用资金、投资策略等方面的相关要求,并且需要委托专业管理团队进行资产管理与运营。另外,公募REITs的资产组合也需要符合监管机构对于资产质量、流动性等方面的要求,并且需要定期进行公开披露。总的来说,公募REITs的发行条件标准十分严格,以确保投资者的利益和市场的稳定。
创投企业的认定标准一、创业投资基金首次投资该首发企业时,该首发企业成立不满60个月。
二、创业投资基金首次投资该首发企业时,该首发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单位核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三、截至首发企业发行申请材料接收日,创业投资基金投资该企业已满36个月。
四、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为“创业投资基金”。
五、该创业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规范运作并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
证监会同时明确,投资时点以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后,被投企业取得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工商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为准。相关指标按投资时点之上一年末的数据进行认定。投资时点以第一次投资为准,后续对同一标的企业的投资均按初始时点确认。
证监会表示,根据发行监管问答要求,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在确认创业投资基金符合上述条件后,可以向保荐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后认为符合上述标准的,由保荐机构向证监会发行审核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关于投资银行选择发行人的标准是什么的内容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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