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出台文件要求做好征收房产税准备
重庆出台文件要求做好征收房产税准备 更新时间:2010-12-12 8:37:03 昨日,市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
通知规定,各商业银行对居民家庭贷款购买第一套商品住房的,其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其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发放住房贷款。
同时,对非本市居民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申请贷款的,应提供从申请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凡不能提供的,商业银行暂停发放住房贷款。金融部门应加强消费性贷款管理,禁止消费性贷款用于购买住房。
在税收方面,凡个人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普通商品住房,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契税减按1%征收。个人购买建筑面积90~144平方米普通商品住房,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契税减按1.5%征收。个人购买住房,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享受减免政策,契税按3%征收。
另外,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高档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销售收入的5%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普通商品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差额的5%征收营业税。
我市还将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对销售高档住房按2%预征,对销售普通商品住房仍按1%预征。对按规定应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项目,销售高档住房按6%核定征收,销售普通商品住房按5%核定征收。
此外,到2012年,全市将建设4000万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可解决60多万户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我市还将增加住房用地供应量,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占住房用地供应总量的比例在70%以上。
市政府办公厅透露,我市将按照国家加快推进房产税改革试点的工作要求,积极做好征收高档住房房产税的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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