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资“新36条”推进对内开放
民资“新36条”推进对内开放 更新时间:2010-5-14 23:59:56 任孟山
中国实行对外开放的政策,已经有30多年的历史了。这段历史,一直以来被作为我们的伟大成就向全世界宣扬,一是表明我们的国家是个开放的国度,二是“对外开放”的的确确与“对内改革”一起,是中国30多年以来的两大发动机,催促着中国各个方面的发展急速前进。
不过,时过境迁,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的30年之后,学界和社会都进行了重大反思和争论,反思和争论的最终结果是,我们要实行改革开放的政策不动摇。这当然绝对没有错,就中国现在的情势来看,继续改革开放是必须的,这是一个绝大多数人都认可的共识。可是,我认为,还有一个问题在政策领域始终隐隐约约,但没有完全通透,即:对内开放。这是我们应该达成的另一个社会共识。
之所以现在提出这个问题,源于近期刚刚爆出的新闻:国务院5月7日发布《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通知在肯定民间投资的贡献的同时,要求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领域、社会事业领域、商贸流通领域、国防科技工业领域、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重组联合和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通知还要求“为民间投资创造良好环境”。
这个通知立刻让人想起了2005年2月的《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通常被简称为“非公经济36条”,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为主题的中央政府文件。
五年多过去了,这个“非公经济36条”落实得并不如我们想象的好,民间资本的参与门槛和各种障碍,虽然有所减少,但没有消失,而且在某些“国进民退”的领域,有些障碍还变本加厉了,以至于引发了国内社会讨论和国际关注。于是,我们现在又有了新的文件,即新的“非公经济36条”。
比起“旧36条”,“新36条”给民间资本提供了更为宽广的空间。只从名称上来看,已经少了些意识形态色彩,即从“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换成了“民间投资”。不过,新文件采取的依然是列举式的民间资本参与领域。列举式方法的弊病在于,由于领域的相对无限宽广性,无法列举穷尽,远不如排除式方法来得爽快,即除了不能参与的领域,都是可以参与的领域。
从新的“非公经济36条”来看,我们是在经济领域加快“对内开放”的步伐。自开放以来,在整个中国大概分为三类资本:外资、公有制资本、非公资本。三者的优先顺序中,外资和公有制资本由于领域的不同,两者的先后不好排序,但很容易排序的是,非公资本不管怎么排都是位居末位。从法律层面上来讲,非公资本甚至不具有国民待遇,而因为对外开放、招商引资的缘故,外资却处于一种超国民待遇状态。
也就是说,在某种意义上讲,我们是在对外开放,同时也在对内不开放,因为我们国民自己的钱有很多地方不能投资,而且并非涉及国家安全等敏感领域。这个问题一直到2005年出了“非公经济36条”,算是有了一个新的认识。而从这次出台新的文件来看,我们的认识有了新的进步,只是还需要进一步彻底。因为我们不应该过多地强调资本属性,尤其是在所有的内资问题上,更不应该纠缠于资本属性,以至于妨碍我们的经济发展。
其实,问题远远不能局限于此,比如在社会政策领域也存在对内开放的问题。举例来说,我们的城乡二元结构,造成了国民待遇的不同,尤其是户籍政策及其附带的诸多利益关联,使得同为国民却不能平等地享受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成果。这显然与中国城市化进程背道而驰,而消灭中国内部的“第三世界”,就需要城市不断地对内开放,对所有的国民开放。
中国发展到今天,“对内开放”已经是一个必须提上日程并加快速度的重大议题。中国未来三十年乃至更长时间的发展动力,都将源自“对内开放”。当然,这个问题与对内改革紧密相关,甚至可以说是一条藤上的瓜果。“对内改革”的方向应该就是“对内开放”,这种开放,就是要扫除各种屏障,包括行政屏障、经济屏障与社会屏障,让所有人能参与竞争,让所有资本能参与竞争,一个所有人与资本能有机会参与的社会,才会是一个生机勃勃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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