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十方面规范信息披露
近日,深交所发布《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新证券法做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通知》自3月1日起施行,从十个方面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一是上市公司董监高应当按照新证券法规定,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监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监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二是新证券法新增规定了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或者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上市公司发生前述新增规定的重大事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
三是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应当符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等信息披露基本要求。
四是在深交所上市的公司同时有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五是对投资者持有或者共同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5%后的股份买卖及信息披露,作出相应的规范。
六是新证券法对短线交易的主体范围、交易标的种类及除外情形等作出了新规定,上市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监高应当严格遵守。
七是投资者依据新证券法规定对上市公司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
八是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法依规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依照新证券法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应当披露征集文件,上市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九是在深交所对上市和退市相关业务规则予以修订前,公司申请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司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等事宜,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十是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新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有关规定,做好内幕信息的知情人登记工作,在发生规定事项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向深交所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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