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对两自然人采取限制交易措施涉异常交易豫金刚石长方集团

深交所对两自然人采取限制交易措施涉异常交易豫金刚石、长方集团

深交所日前公布两份《限制交易决定书》,李连生在交易“豫金刚石”、“长方集团”股票的过程中,喻悌奇在交易“豫金刚石”中,严重影响了证券交易价格和交易量,深交所决定,从2020年9月23日起至2020年10月7日止对喻悌奇、李连生名下的证券账户采取限制交易措施。《限制交易决定书》全文如下:

限制交易决定书

当事人:李连生,身份证号码:350583XXXXXXXXXXXX

经查明,2020年1月至9月,投资者李连生名下的证券账户在交易深市股票过程中,多次出现拉抬股价、大笔连续密集申报等异常交易行为。2020年1月20日,李连生在交易“海源复材”过程中,于09:15:00以6.80元/股的价格申报买入该股2笔合计200.00万股,于开盘集合竞价期间全部成交,金额1360.00万元,占开盘集合竞价期间买入成交的41.33%,该股开盘上涨10.03%,构成开盘集合竞价期间拉抬股价的异常交易行为。2020年9月14日,李连生在交易“珈伟新能”过程中,于9:51:19至9:51:47以6.35元/股至6.46元/股的价格申报买入该股23笔合计645.00万股,成交620.69万股,金额4006.47万元,构成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的异常交易行为。上述异常交易行为对股票交易价量产生较大影响,并可能误导其他投资者的交易决策,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

上述期间,李连生因异常交易行为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部门多次采取书面警示等监管措施。2020年1月20日、9月11日,李连生因异常交易行为被出具2次异常交易关注函;2020年9月14日,李连生因异常交易行为被出具异常交易警示函。

李连生自2020年1月以来多次因异常交易行为被本所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但其仍未改正,继续从事异常交易行为。2020年9月22日,李连生在交易“豫金刚石”过程中,于9:30:00以5.31元/股的价格申报买入该股8笔合计200.00万股,金额1062.00万元,构成严重异常波动股票申报速率异常的异常交易行为;在交易“长方集团”过程中,于9:53:21至9:53:34以6.64元/股的价格申报买入该股8笔合计218.18万股,金额1448.72万元,再次构成严重异常波动股票申报速率异常的异常交易行为,严重影响了证券交易价格和交易量,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6.2条第三项,属于情节严重的异常交易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限制交易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本所决定,从2020年9月23日起至2020年10月7日止对李连生名下的证券账户采取限制交易措施,即限制相关账户在上述期间买入在本所上市交易的所有股票。

当事人如对上述限制交易措施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本所不停止该措施的执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9月22日

限制交易决定书

当事人:喻悌奇,身份证号码:430124XXXXXXXXXXXX

经查明,2020年3月至9月,投资者喻悌奇名下的证券账户在交易深市股票过程中,多次出现拉抬股价、维持涨幅限制价格等异常交易行为。2020年3月5日,喻悌奇在交易“向日葵”股票的过程中,于09:35:36至09:36:42期间以2.38元/股至2.54元/股的价格申报买入该股4笔合计307.44万股,于09:35:36至09:36:45期间成交154.32万股,金额375.33万元,占期间买入成交的51.99%,期间该股上涨4.72%,构成连续竞价阶段拉抬股价的异常交易行为。2020年3月9日,喻悌奇在交易“厦门信达”股票的过程中,于9:21:08以6.12元/股的价格申报买入该股1笔99.88万股,金额610.27万元,于开盘集合竞价阶段全部成交,占该股开盘集合竞价阶段买入成交的比例为43.15%,该股开盘上涨9.89%,构成开盘集合竞价阶段拉抬股价的异常交易行为。2020年8月25日,喻悌奇在交易“锦鸡股份”股票的过程中,于11:21:06至11:22:01期间以16.68元/股至17.02元/股的价格申报买入该股3笔合计30.00万股,于11:21:06至11:22:15期间成交25.10万股,金额339.37万元,占期间买入成交的42.11%,期间该股上涨4.24%,构成连续竞价阶段拉抬股价的异常交易行为。此外,喻悌奇在交易“云内动力”“盛德鑫泰”股票的过程中,多次出现维持涨幅限制价格、大笔申报等异常交易行为。上述异常交易行为对股票交易价量产生较大影响,并可能误导其他投资者的交易决策,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

上述期间,喻悌奇因异常交易行为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部门多次采取书面警示、要求提交合规交易承诺书等监管措施。2020年3月5日,喻悌奇因异常交易行为被出具异常交易关注函;2020年3月9日,喻悌奇因异常交易行为被出具异常交易警示函;2020年3月16日至9月17日,喻悌奇因异常交易行为被出具3次限制交易警示函,并要求其提交合规交易承诺书。

喻悌奇自2020年3月以来多次因异常交易行为被本所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但其仍未改正,继续从事异常交易行为。2020年9月22日,在交易“豫金刚石”股票的过程中,喻悌奇于9:52:14至9:52:18期间以5.31元/股的价格申报买入该股6笔合计144.26万股,全部成交,金额766.02万元,严重影响了证券交易价格和交易量,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6.2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情节严重的异常交易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限制交易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本所决定,从2020年9月23日起至2020年10月7日止对喻悌奇名下的证券账户采取限制交易措施,即限制相关账户在上述期间买入在本所上市交易的所有股票。

当事人如对上述限制交易措施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本所不停止该措施的执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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