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适当放宽此类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解决期限
深交所网站29日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提出适当放宽因出售资产形成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解决期限。
深交所介绍,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交易与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行为,优化完善规则体系,提升规则适用效能,降低市场主体负担,充分激发市场活力,深交所起草了《交易指引》。
《交易指引》共5章54条,包括总则、一般规定、交易与关联交易的审议和披露、资产评估以及附则等章节。
主要变化上,《交易指引》完善规则体系,做规则“瘦身”,提高使用便利,提出优化规则体系结构;删减交叉重叠规定;整合统一监管要求等。
调研市场实践,做规则“减法”,降低市场负担。提出简化向关联人高溢价购买资产的相关要求;豁免同等对价同比例现金增资关联共同投资企业的审计或评估要求;增加购买或出售交易标的少数股权豁免审计的规定。
此外,适当放宽因出售资产形成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解决期限;扩大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及合作相关规定豁免适用范围;取消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部分限制性规定;删减资产评估相关核查和披露要求等。
同时,明晰监管标准,做规则“尺度”,提升适用效能。提出明确自行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要求;明确新增关联人存续交易豁免适用要求;明确委托或者受托销售的相关规定;明确放弃权利事项的适用标准;明确交易监管约束机制等。
关于累计披露原则,深交所明确,上市公司交易或关联交易事项因适用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披露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交易或关联交易事项按照相关要求披露,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前期累计未达到披露标准的交易或关联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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