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解答清理虚拟货币挖矿行为方案这个问题的一些问题点,包括打击清理虚拟货币十大措施也一样很多人还不知道,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析分析,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如果解决了您的问题,还望您关注下本站哦,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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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挖矿犯不犯法?
说实话你自己挖着玩儿(不成规模的),没人管你,但是变现是有风险的,包括但不限于资金被冻结,帐户被冻结等等。
规模化挖矿,第一其本身就风险巨大,现在入场已经捞不到了,比特币价值波动大,涨的时候显卡涨价,跌的时候显卡也涨价。
第二用电量也是个问题,目前国内大型矿厂都是建在电费相对便宜的地区,而这些地区又会有重点监控,任何盈利性质的矿场在国内的生活空间都已经非常狭小了。
如何看待发改委将虚拟货币挖矿列为淘汰类产业?
2008年比特币问世之后,数字货币到底是骗局还是新技术革命的讨论几乎撕裂了网络,赞成者及反对者意见完全对立,最初数字货币还只限于部分网民自娱自乐,但是产业扩大之后,各种数字货币的总价值一度达到了5000亿美元,影响已经不可小觑了。除了民间之外,各国政府对数字货币的态度也至关重要,国内监管部门对数字货币一向不太认可,但对挖矿的态度之前也是默认的态度,不过最新的产业政策里对数字货币挖矿的态度就清晰起来了,日前在发改委公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数字货币挖矿被列为淘汰类产业。
发改委日前发布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征求意见稿)》,这次调整是针对2011版产业结构调整目录的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征求意见稿)》由鼓励类、限制类、淘汰类三个类别组成。鼓励类主要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有利于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和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技术、装备、产品、行业。限制类主要是工艺技术落后,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和有关规定,禁止新建扩建和需要督促改造的生产能力、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淘汰类主要是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需要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需要说明的是,对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为允许类。允许类不列入目录。
在淘汰类产品中,“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生产过程)”也位列其中,意味着挖矿这事已经被官方定性为淘汰类产业,对照上面的定义,挖矿活动主要的问题其实就是严重浪费资源,毕竟挖矿最主要的消耗成本就是电力,随着挖矿难度的增加,比特币的成本也水涨船高,之前有分析认为6000美元是比特币盈亏点,也就是说1枚比特币价格超过6000美元才是挖矿有保本的。
比特币挖矿耗电之大超过了很多人的想象,此前Livemint网站援引在普华永道工作的经济学家、区块链专家AlexdeVries的话称,比特币目前使用的耗电量最低也有2.55GW(gigawatt,10亿瓦),已经相当于爱尔兰一个国家的用电量了,交易一次所需的电量就相当于荷兰一个家庭每月的平均用电量。到了2018年底,它预测比特币消耗的电力将增长到7.7GW,相当于奥地利一个国家的用电量了,占全球发电量的0.5%。
现在是否该全球禁止虚拟币挖矿和交易?
首先,不该。
因为这是当下人类最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方向,谁不拥抱,谁就会被未来的坚船利炮打死。
其次,禁不了。
人们总是高估自己的力量。去中心化的区块链网络是禁不了的,分散的区块链挖矿也是禁不了的,人类现在根本没有这个能力去禁止。
区块链正在颠覆和取代整个人类世界的传统金融系统,世界正在变天。
所以,我们应该去拥抱,而不是去反对和逃避。
欢迎关注我,欢迎提问各种区块链数字货币的问题,有问必答。
打击清理虚拟货币十大措施
一、明确虚拟货币和相关业务活动本质属性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二)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于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四)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二、建立健全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工作机制
(五)部门协同联动。人民银行会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协同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各地区按统一部署开展工作。
(六)强化属地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相关风险负总责,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以及网信、电信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统筹调动资源,积极预防、妥善处理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有关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三、加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预警
(七)全方位监测预警。各省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地方监测预警机制作用,线上监测和线下排查相结合,提高识别发现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精度和效率。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等部门持续完善加密资产监测技术手段,实现虚拟货币“挖矿”、交易、兑换的全链条跟踪和全时信息备份。金融管理部门指导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涉虚拟货币交易资金的监测工作。
(八)建立信息共享和快速反应机制。在各省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网信部门、公安机关等加强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建立虚拟货币交易炒作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以及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四、构建多维度、多层次的风险防范和处置体系
(九)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服务。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将虚拟货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十)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管理。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网信和电信主管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关闭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小程序等互联网应用。
(十一)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市场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等字样或内容。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相关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
文章分享结束,清理虚拟货币挖矿行为方案和打击清理虚拟货币十大措施的答案你都知道了吗?欢迎再次光临本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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