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了投资者与某银行北京长安支行之间的一审、二审民事判决书。两位投资人投资上百万元认购该支行客户经理推荐的多款“理财”产品,但购买后并未如期收到理财收益,在询问后才得知自己认购的是“飞单”产品。事情经过到底怎样?客户投资造成的风险损失法院为何要判决自行承担?本文结合案例分析,揭开其中迷局,并告诫客户投资理财应慎防“飞单”。
案例介绍:投资不审慎,轻信落陷阱
客户陈女士在某银行北京长安支行办理存款业务时经人介绍结识了银行客户经理马某,并自2012年起由马某负责她投资理财的具体业务。自2012年11月起,马某以某银行客户经理的名义,在陈女士不知情、且不具备任何银行理财专业知识的前提下,以某银行长安支行的名义先后推荐包括“中投久盈-汽车供应链一号”“中投久盈-汽车供应链三号”“崇明田园旅游综合体私募投资基金”等在内的系列“理财产品”。
据悉,2012年11月至2018年9月,陈女士陆续以退休金购买马某推介的“理财产品”,投资款项共计155万元,分多笔汇入马某个人账户。且在以上购买环节中,马某均协助陈女士办理相关“理财产品”的所有购买手续,并指导陈女士签署理财产品认购《委托书》,帮助她以银行转账等方式完成相关“理财产品”的购买流程。陈女士自认购理财产品后收到马某的分红50万元,剩余本金及分红尚未收到。
2019年7月,经反复询问,马某承认其此前推介的系列“理财产品”均并非本行自营或代销的合法理财产品,而是马某个人代销的“飞单”产品。且相关“理财产品”均无法收回资金成本,致使陈女士总计105万元认购本金无法收回,造成了严重损失。
同样遭遇“飞单”产品的还有投资人陈某梅。陈某梅自2015年4月至2018年8月,陆续购买了马某推介的“理财产品”共17笔135万元。且在购买环节中,马某均协助陈某梅办理相关“理财产品”的所有购买手续,并指导其签署理财产品认购《委托书》,帮助陈某梅以银行转账等方式完成相关“理财产品”的购买流程。但陈某梅自购买后,并未如期收到相关理财收益,导致投资风险。
投资人曾多次要求某银行长安支行赔偿经济损失,但遭到银行的拒绝。投资人于是将某银行北京长安支行告上法庭,理由是银行未尽到法律规定的“审慎经营义务”,因其过错致使投资人遭受经济损失,故其应当就其过错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判决:银行不赔偿,损失要自担
近年来,银行“飞单”案时有发生,在投资者损失赔偿方面,法院往往判决银行承担赔偿客户损失,而此次“飞单”事件,投资者缘何要自行承担风险损失?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是投资人与马某签订了委托书。包括陈女士在内的多位投资人签署多份委托书,委托马某认购“中投久盈-汽车供应链一号”“中投久盈-汽车供应链三号”“崇明田园旅游综合体私募投资基金”等系列理财产品。
二是客户购买的“理财产品”系在银行场所之外购买。陈女士一开始是在某银行长安支行购买正规理财产品,后来银行客户经理马某建了一个微信群,开始私下见面,案涉理财产品均系投资人在银行场所之外购买,并非在银行营业场内所购买。
三是客户购买“理财产品”款项转入的是个人账户。如果是银行理财产品或者银行代售的理财产品,客户资金应转入银行账户而非个人账户。本案例中,客户在购买理财产品时,将款项直接打入马某个人账户。
四是投资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实际损失。本案例中,陈女士仅以马某口头告知所涉理财产品的钱回不来了,并未经过刑事或民事诉讼程序,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实际损失。
基于上述原因,法院一审、二审均未支持陈女士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风险损失只能自己承担。
监管核查:员工有违规,银行须整改
本案例中,银行客户经理马某于2020年8月20日被停职。法院虽然判决投资者的资金损失自己承担,但并不代表银行在员工管理方面没有不足。
2021年2月,北京银保监局出具了《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调查意见书》,对相关情况作出回应。经查,举报所涉马某向投资者推介、签署委托协议、代其购买的产品非某银行产品。经核查,马某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作为银行员工,向投资者推介非银行产品,违反了“不得销售或推介未经审批的产品”等有关规定。二是作为银行员工,与客户之间存在非正常资金往来,违反了“严禁员工与客户发生非正常资金往来”等有关规定。
另外经核查,在马某与客户多次签署委托协议并代购买举报所涉产品的期间,某银行北京分行未及时发现和纠正马某存在的上述违规行为,反映出该分行在员工合规教育培训、员工异常行为管理方面存在不足。
针对上述问题,北京银保监局称,将责令某银行北京分行限期改正,并督促其进一步加强员工管理。
教训:投资需谨慎,切勿图高息
客户投资理财遭受损失的原因,大多在于不了解购买的产品,投资不理智,盲听、盲信、盲从,禁不住高息诱惑,导致误入“飞单”投资陷阱。在此提醒广大投资人,要多学金融知识,树立理性投资理念,不图高息,对“高额回报”要警惕,守护好“钱袋子”。
(一)要辨别机构。投资人在购买理财产品时,一定要选择正规销售渠道,到金融机构营业网点购买,切勿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外购买。并且在购买过程中要坚持进行录音录像,否则就要提高警惕。
(二)要辨别销售人员。不要轻信营销人员的诱惑,即使是长期为您服务的银行理财经理,如果推荐非本银行机构的理财产品,一定要保持警惕,防止落入“飞单”陷阱。
(三)要把款项转入正规银行账户。投资人在购买理财产品时,投资资金一定要汇入正规银行账户,切勿向个人或第三方公司账户转账或汇款。
(四)要查看印章和仔细阅读合同内容。签订理财产品购买协议时,一定要看清楚合同上的盖章,凡是非本银行机构的盖章就要谨慎对待。另外,要认真阅读合同条款,确认产品属性,知晓投资风险。
(五)要树立理性投资意识,不受“保本高收益”迷惑。投资人在购买金融产品时,应当了解投资风险与投资收益成正比,不要盲目相信推销人员“保本高收益”的承诺,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理性投资。
(六)要妥善保管个人信息和保护个人账户安全,切勿将身份证、网银盾、银行卡、存折及密码等重要信息交给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代为操作或保管,确保个人资金财产安全。
(作者单位:承德银保监分局)
本文源自中国银行保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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