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防火、防爆措施
主要措施有:
(1)设法清除导致火灾爆炸的物质条件;
(2)采取措施清除激发能源的形成条件;
(3)从生产工艺上进行安全控制;
(4)应采取限制火灾爆炸蔓延的措施;
(5)应具备的消防设施及常见火灾扑救方法。
一、限制火灾爆炸蔓延的措施
1.煤气净化、苯加氢及煤焦油加工工艺宜布置在露天或敞开的建(构)筑物内。
2.易燃与可燃物质生产厂房或库房的门、窗应向外开,油库泵房靠储槽一侧不应设门窗。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釆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建筑,必须釆用封闭式建筑时,应采取强制通风换气措施。
3.汽车槽车的装车鹤管与装车用的缓冲槽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m,距装油泵房不得小于8m。
4.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半地下储槽或储槽组应设置非燃烧材料的防火堤。闪点高于120℃的液体储槽,桶装乙、丙类液体的堆场,甲类液体半露天堆场,均可不设防火堤,但应有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
5.储槽组内,甲类和乙、丙类液体储槽之间应设分隔堤,高度不得小于0.5m。
二、防火堤应符合下列要求
1.防火堤内储槽的布置不宜超过两行,但单槽容量不大于1000m³且闪点高于120℃的液体储槽,可不超过4行。
2.防火堤内有效容积不应小于最大槽的容量,但对于浮顶槽,可不小于最大储槽容量的一半。
3.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立式储槽外壁的距离不应小于槽壁高的一半。卧式储槽至防火墙内侧基脚线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
4.防火墙的高度宜为1~1.6m,实际高度应比按容积计算的高度高0.2m。
5.沸溢性液体地上、半地下储槽,每个槽应设一个防火堤或防火隔堤。
6.含油污水排水管出防火堤处应设水封设施,雨水排水管应设阀门等封闭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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