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亟待出台“实施条例”
政府采购亟待出台“实施条例” 更新时间:2010-10-30 8:07:21 财政预算执行刚性不够,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绩效差,部分预算外资金和自筹资金并未随预算资金一起实行政府采购,
导致《政府采购法》的实施处处受阻
即将进入11月,2011年的各级政府采购将拉开大幕。但各界期待已久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仍无望出台。
10月28日,浙江省台州市政府采购中心一位要求匿名的部门负责人电话里告诉本报记者,“自主品牌的定义有争议,想参与的厂商都来市政府请示,2011年的车辆招标已经一拖再拖了,都在等这个实施条例。”
这部今年1月中旬正式公布开始征求意见的政府采购领域实施办法,曾被各界认为是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重要里程碑。其关于政府采购的具体范围、实施程序等方面的规定,不但是对《政府采购法》各项规定的进一步落实,更让相关各方看到了“阳光”政府采购实现的可能路径。
但是,这部立法制订过程持续七年、公开征求意见已近一年的实施条例,仍未有进一步立法进程,不得不令人感到意外。在近日举行的第二届公共采购国际论坛上,此立法条例即成为首要话题。
政府采购监管难题
“政府采购法与招投标法两法打架,以及权力配置及监管等问题难于解决,是这个实施条例无法及早出台的主要原因。”中央财经大学公共采购研究所所长曹富国教授向本报记者分析道。
曹富国以工程领域的采购为例,《招标投标法》规定,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部门是招标人单位的各行政主管部门,《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是各级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究竟工程采购应该是哪个部门监督管理?是否意味着财政部门今后对政府工程招标采购不能管理?”
事实上,正是工程领域对这部实施条例的出台提出了直接要求。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一位不愿具名研究员告诉本报记者,2008年11月中央政府推出4万亿元经济刺激计划后,财政部方面明显加快了实施条例的立法进程。而2009年,发生了著名的格力电器状告广州市财政局案件,所涉争议正是一项整体空调安装工程。
根据这位研究员向本报记者提供的数据,2009年,政府采购的三大对象——货物、工程、服务中,工程类采购规模为3858.4亿元,高于货物和服务两项采购的总和。
“工程采购比如预算阶段涉及不少专业知识,工程建设中的采购程序可能影响建设工期、增加建设成本……这些问题都需要做出初步规定,否则很难达到采购目的。”曹富国认为,财政部门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如何协调采购工作,需要一部实施条例做出规制。
政府预算水平面临考验
中国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近年来极速扩大。1998年全国大部分地区开展政府采购试点工作时,全国的政府采购规模为31.06亿元。2003年《政府采购法》正式实施以后,全国政府采购规模就达到了1659.44亿元。至2009年,国内政府采购总规模已达到7413.2亿元,是1998年试点采购规模的238倍。
前述浙江省台州市政府采购中心部门负责人的话,反映了政府采购的重心。“2009年,中国政府采购汽车金额已攀升至800亿元,占总采购规模的14%。”前述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研究员告诉本报记者,这使得“公车”成为各类政府新闻的重要角色之一。
让这位部门负责人倍感压力的是,无论是《政府采购法》还是缺失的实施条例,对汽车这个采购标的的规定都模棱两可,操作起来困难重重。“规定说公务车采购自主品牌汽车所占比例不得低于50%,但没有对自主品牌汽车做出界定,毕竟自主品牌和本土品牌不是一个意思。”
除此之外,让实施部门感到无所适从的还有“利害关系”、“国货”、“财政性资金”等概念。
“这突出反映了我国财政预算管理制度的不完善。”曹富国和前述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研究员都这样认为。
曹富国说,目前,财政预算执行刚性不够,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绩效差,部分预算外资金和自筹资金并未随预算资金一起实行政府采购,导致《政府采购法》的实施处处受阻。
这位研究员则认为,“采购人对政府采购资金性质理解执行差异相当大,导致政府采购项目结构失衡的状况没有得到根本扭转,相当数量的工程项目和药品等货物采购没有完全纳入政府采购的监管范围。”
因此,“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公共财政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其实施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预算管理改革等进程,这部实施条例的出台,根本上与政府预算管理改革和预算法等法律修订工作进展情况密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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