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产品门槛(理财产品门槛高吗)

来源:中国证券报

20日,中国银保监会就《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将单只公募理财产品的销售起点由目前的5万元降至1万元,要求理财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需要期限匹配,规定保本型理财产品按照结构性存款或者其他存款进行规范管理。多位专家表示,《办法》与“资管新规”去通道、去套嵌、控制杠杆水平、过渡期安排等基本原则一脉相承,有利于细化银行理财监管要求,消除市场不确定性,稳定市场预期。

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发布实施《办法》既是落实“资管新规”的重要举措,也有利于细化银行理财监管要求,消除市场不确定性,稳定市场预期,推动银行理财业务规范转型,实现可持续发展。

2017年以来,随着监管力度持续加大,银行理财业务已在按照监管导向有序调整,总体呈现出更稳健和可持续的发展态势。2018年上半年,银行理财业务总体运行平稳。2017年底,银行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余额为22.17万亿元,2018年5月末余额为22.28万亿元,6月末余额为21万亿元,同业理财规模和占比持续下降。理财资金主要投向债券、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标准化资产,占比约为70%;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占比约为15%,总体保持稳定。

《办法》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区分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公募理财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发行;私募理财产品面向不超过200名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

光大银行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潘东认为,出于对销售适当性、风险管控的考虑,监管部门适当下调理财产品起售金额,将其定在1万元,可让更多普通投资者有机会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银行理财产品社会受众会适当增加,由此可以募集更多资金支持实体经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金融协创中心研究员李虹含表示,公募理财产品降低销售起点,一方面,对扩大投资理财产品投资者范围非常有利。现在普通投资者可投资产品除股票房产外较少,因此降低销售起点对实现普惠金融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另一方面,可缓解银行资金来源压力,为银行转型提供更充裕空间。

“随着投资者不断成熟,降低银行理财产品门槛确有必要。”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董希淼称,这有助于银行理财产品更加普惠化,使更多普通投资者更方便地购买银行理财产品。这也是大力发展普惠金融精神的具体体现。

过渡期至2020年底

在过渡期安排方面,上述负责人介绍,《办法》过渡期要求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过渡期自《办法》发布实施后至2020年12月31日。在过渡期内,银行新发行的理财产品应当符合《办法》规定。同时可发行老产品对接未到期资产,但应控制存量理财产品整体规模;过渡期结束后,不得再发行或者存续违反规定的理财产品。

董希淼表示,《办法》过渡期要求虽然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但银行在整改方面更加灵活。银行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按照自主有序方式制定本行理财业务整改计划。即使过渡期结束,对于因特殊原因而难以回表的存量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未到期的存量股权类资产,银行仍可妥善处理。由此可在一定程度上减轻银行整改压力,降低整改给金融市场带来的波动。

在推动理财业务规范运作、实现净值化管理方面,《办法》规定,一是确保理财产品独立性。规范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的资金池理财业务。二是强化管理人职责。要求银行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职责。三是实行净值化管理。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鼓励以市值计量所投资资产,允许符合条件的封闭式理财产品采用摊余成本计量。

新时代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潘向东表示,在净值化管理方面,《办法》并非“一刀切”全部采取市值管理,允许符合条件的封闭式理财产品采用摊余成本计量,在过渡期内,可参照货币市场基金估值核算规则,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采取何种净值管理的困境。

在银行理财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方面,潘向东强调,《办法》延续现行监管规定,要求银行理财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余额,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或银行总资产的4%。同时,按照“资管新规”的监管思路,要求期限匹配。

结构性存款迎规范发展期

《办法》明确,将结构性存款纳入银行表内核算,按照存款管理,相应纳入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保费的缴纳范围,相关资产应按规定计提资本和拨备;银行销售结构性存款应执行《办法》及附件关于产品销售的相关规定,充分披露信息、揭示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银行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需具备相应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等。

“《办法》按照是否挂钩衍生产品,将保本型理财产品分为结构性理财产品和非结构性理财产品,应分别按照结构性存款或其他存款进行管理。”董希淼表示,对市场前期关注的结构性存款监管进行明确,“假结构性存款”,就是非结构性理财,按照存款进行管理。

交通银行金融研究中心首席金融分析师鄂永健认为,结构性存款将迎来规范发展时期,增速可能将放缓。

对银行设立理财子公司相关工作,鄂永健强调,《办法》与“资管新规”一致,要求商业银行应当通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暂不具备条件的银行,也可以通过设立理财业务专营部门开展理财业务。

上述负责人表示,目前,银保监会已经起草《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待《办法》发布后,将作为《办法》配套制度适时发布实施。《办法》为“资管新规”的配套实施细则,并与“资管新规”监管要求保持一致,拟适用于银行尚未通过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的情形,银行开展理财业务需同时遵守“资管新规”和《办法》。《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拟作为《办法》的配套制度,其适用的监管规定与其他同类金融机构总体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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