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保险合同(理财保险合同丢了怎么办)

01.前言

如今监管机构对于金融机构开展的资管业务非常重视,要求将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所以我国目前的信托、理财产品的投资合同上都会标记上PR1至PR5(或R1至R5)的字样。本文将探讨这些风险等级标识的内涵、对投资者投资决策的参考意义以及其潜在的合规与涉诉风险

02. 什么是资产管理产品的风险等级?

对于资产管理产品的风险等级,中国信托业协会曾做出解答如下:“对于以信托为代表的资产管理产品来说,投资是有风险的,而风险水平既代表潜在的收益空间,也代表着损失的可能性。为了简单明了的展示资产管理产品的风险水平,各类资管机构通常按照产品所投资产的性质,将产品的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不同的风险等级对应着不同的损益可能性。风险等级越高,潜在收益空间越高,但其面临的资金损失可能性同样较高;风险等级低的产品所面临的资金损失可能性较低,但潜在收益空间也相对有限。目前市场上常见到的二级、三级代表产品的风险等级分别为中低等、中等,风险等级相对较低。”

也就是说,现在大类资管产品的风险等级大约可以分为五类,通常通过PR1至PR5(R1至R5)的标识予以标记,数字越大,风险等级也就越高,风险越来越大。

R1:低风险,投资于无风险利率产品:国债、地方政府债等)

R2:(中低风险,投资于风险较低的产品:定期理财、货币基金、保险理财、信托计划等)

R3:(中等风险,投资于风险中等的产品:融资类信托计划、资管计划、银行理财等)

R4:(中高风险,投资于权益类市场,这个级别基本不存在融资类市场了,比如:权益类信托、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等)

R5:(高风险:投资于高风险属性金融工具,比如:股票、期货、外汇等)

02.产品风险等级对投资决策是否有参考意义?

以信托产品为例,每款信托产品都有对应的风险等级,最常见的就是R2、R3、R4,但其实信托产品中的风险等级不具备很大的参考意义。

首先,同样的融资方通过不同的信托公司发行出来的信托产品风险等级都不同

信托、理财合同中的PR2、PR3是什么?有哪些潜在合规与涉诉风险

信托、理财合同中的PR2、PR3是什么?有哪些潜在合规与涉诉风险

其次,信托类型分类不同,信托产品风险等级也不同。现金管理型信托产品属于融资类产品给的风险评级是R2,但是如果产品被认定为投资类,就是R4以上风险等级。但现实中投资类产品质地有很优质的,融资类也不乏暴雷的。

信托、理财合同中的PR2、PR3是什么?有哪些潜在合规与涉诉风险

信托、理财合同中的PR2、PR3是什么?有哪些潜在合规与涉诉风险

综上,资管产品的评级有一定的参考意义和价值,但并不是绝对的,资管产品风险等级评定有一定的人为因素,也受产品类型的影响,并不是完全取决于产品本身。所以投资者在选择资管产品的过程中,不能过于笃信所谓的风险等级。风险等级评定的主要功能其实还是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合规开展的资管业务的一种监督,对金融机构的意义远大于投资者。

03.司法实践中涉产品风险等级的裁判规则

根据(2018)沪0109民初12259号判决,投资人在招行某分行处购买了风险评级为R2(稳健型)的理财产品,后因最终收益低于理财产品合同约定的预期收益而向法院起诉。法院认定:投资人在购买理财产品前进行了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评估结果投资人属于稳健型投资者(A2),适合稳健型(R2)及以下产品,故招行某分行推介投资人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符合投资者适当性原则。驳回了投资人全部诉讼请求。

根据(2020)沪0115民初22723号判决,某证券公司就涉案产品风险等级评定为:中高风险等级。但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及资产管理合同上的投资者签名均非投资者本人签名。某证券公司无法举证证明其对投资人的投资风险认知、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了测试并向投资人充分告知产品的主要风险因素,被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终法院判决:证券公司对投资人的赔偿范围为投资人投资本金金额的50%。

根据(2021)鲁05民初35号判决,涉案金融产品为风险等级最高的R5产品,虽投资人坚持购买超过本人风险承受能力的金融产品,但招行胜利支行没有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没有向购买高风险产品的普通投资者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包括制定专门的工作程序,追加了解相关信息,告知特别的风险点等。因此法院认定,招行胜利支行并未全面履行法律规定的适当性义务,法院判决招行胜利支行赔偿投资人经济损失的20%。

04.结语

综上,资管产品的具体评级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来说并不具有绝对的参考意义和价值,但对资管产品的发行与销售机构来说却至关重要,其很可能影响对金融机构是否履行适当性义务的认定,该义务的履行是“卖者尽责”的主要内容,也是“买者自负”的前提和基础。如金融机构向投资者销售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代销产品,不但会受到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也需承担对投资者的经济赔偿,增加自身涉诉风险。


*注: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裁判观点并不能直接援引。且法律法规时有新增与修正,每个案例的细节亦千差万别,各个地区的裁判尺度也可能不同,本文仅提供一个研究问题的视角,并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该等裁判规则必然应当援引或参照。

▷本文来源于公众号:大资管案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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