铝合金安装税率是多少

文章目录:

1、问题十三: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涉税风险及管控2、一般纳税人能否简易征收,看这5种情况3、让胡路区木根门窗开启税收“新窗”

问题十三: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涉税风险及管控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税收风险:按照销售货物17%税率计征增值税,从而多缴纳增值税。

由于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企业,一定既具有生产、销售资质又具有建筑、安装资质的生产企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即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因此,根据此规定,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按照销售货物17%的税率计征增值税。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和第四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因此,根据以上政策规定,将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按照销售货物17%税率计征增值税,显然企业多缴纳了增值税,从而增加了企业的增值税负担。

(二)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税务风险管控

为了规避以上所分 析的税务风险,必须将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分为销售自产电梯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和销售自产非电梯货物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两方面进行税务处理。

1、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的一般纳税人的电梯生产制造企业和电梯贸易企业,尽量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根据此规定,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的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处理分为两种情况,具体如下:

第一种情况,如果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是电梯贸易企业,则其电梯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税(即可以选择3%的税率计征增值税)。当然,也可以按照混合销售行为的规定,销售电梯和电梯安装服务一并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第二种情况,如果销销售电梯的一般纳税人是电梯生产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的规定,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因此,根据此规定,电梯生产企业提供的电梯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税(即可以选择3%的税率计征增值税)。当然,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税(即可以选择11%的税率计征增值税)。

案例:房地产企业电梯采购中的发票开具方法

(1)案情介绍:

房地产企业采购电梯发生以下几种合同签订方法:

第一种合同签订方法:房地产企业与电梯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约定:电梯价款100万元,电梯供应商免费提供安装。

第二种合同签订方法:房地产企业与具有安装资质的电梯生产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约定:电梯价款100万元,安装费用10万元。

第三种合同签订方法: 房地产企业与具有安装资质的电梯生产供应商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是采购合同,合同约定电梯价款100万元;一份是安装合同,合同约定安装费用为10万元。

第四种合同签订方法:房地产企业与电梯生产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约定价款为100万元,同时该房地产企业与电梯供应商的全资子公司——电梯安装公司签订安装合同,合同约定安装费用为10万元。

请问以上合同签订方法中应如何开具发票?

(2)发票开具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规定:“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则根据以上税收政策规定,以上合同签订中,发票开具如下:

第一种合同签订方 法的发票开具:电梯企业向房地产企业开一张100万元17%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种合同签订方法的发票开具:电梯企业向房地产企业开一张开一张100万元17%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一张10万元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电梯企业向房地产企业开一张开一张100万元17%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一张10万元11%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三种合同签订方法的发票开具:电梯企业向房地产企业一张100万元17%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一张10万元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能开一张110万元17%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四种合同签订方法的发票开具:电梯企业向房地产企业一张100万元17%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一张10万元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销售自产非电梯货物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不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按照兼营行为的税法规定,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计征增值税。特别是通过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是销售货物的合同;一份是销售建筑服务的合同,可以实现缴纳更少的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给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注意该文件中的“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有以下两层含义:

根据以上规定和分析,自月2017年5月1日起,凡是发生销售自产非电梯货物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企业,可以按照以下方法进行税务处理:

第一种情况:如果建筑企业与业主或发包方签订一份合同,并在合同中分别注明:销售货物和销售建筑服务的金额,则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计征增值税。即销售货物部分按照17%的税率计征增值税,销售服务部分按照11%计征增值税。

第二种情况:如果建筑企业与业主或发包方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是销售货物的合同;一份是销售建筑服务的合同,则货物销售合同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销售建筑服务按照3%的增值税税率(劳务合同,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税率计征增值税)。

案例分析:某铝合金门窗生产安装企业销售安装合同中的涉税风险分析

(1)案情介绍

甲公司是一家具有生产销售和安装资质的铝合金门窗企业,甲公司销售门窗铝合金给乙公司,货物金额为2340000元,安装金额为555000元;为了降低税负,甲公司如何签订合同更省税?两种合同签订方式:一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销售安装合同,货物金额为2340000元,安装金额为555000元;二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两份合同:一份是销售合同,金额为2340000元;一份是安装合同,金额为555000元。以上金额均含增值税,均通过银行收取, 假设不考虑增值税进项税金的抵扣,请分析甲公司应选择哪一种合同签订技巧,其税负最低。

2、涉说分析

第一份合同的税收成本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给予了明确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基于此规定,甲公司应分别核算销售收入和安装收入,会计分录如下(单位为元):

借:银行存款 234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铝门窗销售 2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340000

借:银行存款 55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铝门窗安装 5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55000

则甲公司应缴纳增值税为2340000÷(1+17%) ×17%+555000÷(1+11%) × 11%=340000+55000=395000(元);

第二份合同的税收成本分析。本案例中的甲公司通过签订销售合同和安装合同,由于第二份合同是纯安装劳务合同,可以选择简易计税计征增值税,选择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会计上分开核算,甲公司的会计分录如下(单位为元):

借:银行存款 234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铝门窗销售 2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340000

借:银行存款 55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铝门窗安装 53883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6165[555000÷(1+3%)×3%]

基于以上会计核算,甲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为340000+16165=356165元,比第一份合同节约缴纳增值税395000-356165=38835(元)。

一般纳税人能否简易征收,看这5种情况

①我们企业是销售自产铝合金门窗并提供安装的,我们分别核算铝合金门窗销售收入和安装收入,请问安装收入能否选择简易计税?

答复:不可以的。因为2017年第11号公告中并没有提到:销售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的,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因此销售自产铝合金门窗并提供安装的,不属于混合销售,分别核算铝合金门窗销售收入和安装收入,分别适用13%和9%的增值税率。

参考: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2、河南省税务局答复:

问题内容:

老师您好!我公司是一家建筑公司,一般纳税人,经营范围主要为建筑工程,包括门窗制作与安装。现我公司为一家地产公司提供铝合金门窗制作及安装服务(门窗为自制),我公司发票如何开具?税率为多少?

答复机构: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8-12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规定,销售自产铝合金门窗并提供安装服务,不属于 财税〔2016〕36号 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 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因此,您公司销售自制的铝合金门窗,并提供安装服务, 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当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开具发票,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销售门窗按照销售货物,适用税率13%,安装服务适用税率9%。

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具体事宜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②我们企业是销售自产机器设备并提供安装的,我们分别核算机器设备销售收入和安装收入,请问安装收入能否选择简易计税?

答复:可以的。根据2018年第42号公告,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③我们企业属于商场,销售外购家用空调并提供安装的,我们分别核算家用空调销售收入和安装收入,请问安装收入能否选择简易计税?

答复:不可以的。商场销售的家用空调不属于机器设备。家用空调属于GB/T 14558-2010的“生活用电器”-“空气调节电器”。跟专用的制冷、空调设备不一样。空调设备属于GB/T 14558-2010的“机械设备”-“空调机组”或者“专用制冷、空调设备”,属于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机器设备。

42号公告中的机器设备应为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商场销售空调并负责安装不适用42号公告规定,应按混合销售征收增值税,按照企业主业确定税率,适用税率为13%。

④我们企业出租建筑设备,并配备了操作人员,请问能否选择简易计税?

答复:目前没有看到国家税务总局对此问题的明确。

参考: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2、福建省税务机关的答复可供参考:

问:土石方工程、平整土地建筑服务,主要土方开挖、场内运输、平整,全部是就地取材,施工方均属于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只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机械设备费用的建筑服务。请问,这类以机械设备在施工现场开展的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是否属于以清包工程方式开展建筑服务,并可以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的规定:“十六、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您企业提供的机械设备费用若符合上述文件的规定可按照清包工方式申请简易计税。(2017-05-25)

3、请问:财税[2016]140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1)此类业务能否定义为清包工合同或甲供(出租方供油),选择适用简易征收计税方式?

2)此类业务是否需要办理外经证到工程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3)能否作为施工方支付的分包款扣减预缴税款,或者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差额征收的扣减额?

答复: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七)建筑服务。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第三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三、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

除本公告第九条和第十条以外,其他条款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七)建筑服务。(4)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5)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6)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规定,

七、关于建筑服务分包款差额扣除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⑤我们企业属于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现在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主要建筑材料,请问能否选择简易计税?

答复:必须要选择简易计税。

参考: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一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行业营改增试点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7]99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在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主要建筑材料的情况下,一律适用简易计税的政策。

作者:郝守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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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胡路区木根门窗开启税收“新窗”

税收是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北湖街道秉承这一理念,通过积极协调对接,使高纳税企业——木根门窗厂早落地、早达产,为区域经济发展再添新动能。

在木根门窗厂生产车间内,工人们分工明确,将本厂生产的新型铝塑材料进行裁切、组装。相关负责人介绍,市面上大多数门窗都是断桥铝或PVC材质,而他们这种自主研发,含有自主专利知识产权的悬浮式铝塑门窗,要比传统门窗有更多的优势。

“有了这项技术,就能增加门窗的使用寿命10-20年。正常门窗国家标准使60年,我们这个能达到70-80年。”木根门窗厂厂长王连刚说。

木根门窗厂不仅在用料上下功夫,在门窗的实用、新型、外观、设计、防水等10多个方面也都申请了各项专利,通过了节能、保温、静音等多方面综合技术评测。

“咱们是黑龙江省,唯一一家门窗厂通过德国PSI认证的,这个是德国被动认证,超节能门窗认证,我们这个标准是国际标准。”木根门窗厂厂长王连刚说。

企业能够于2020年在北湖街道落地投产,这与北湖街道党政班子的多次沟通协调以及政府退税反哺企业发展的多项优惠政策密不可分。街道工作人员更是跟踪服务,为企业排忧解难促发展。

“我们在服务上下大力气,在销售这块我们街道也本着为企业扩大销售渠道,采取了多种形式形成优势互补,而且在环境这块我们也做到为企业服务,从而真正达到招商、安商、富商。”北湖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巩朝友说。

如今,木根门窗厂正与大庆市乡村产业园深度融合,形成了资源互补互惠的发展新态势。

“项目落地之后,我们现在的产能是一年两三万平,产值大概是1000多万到2000万,吸纳就业人数是30多人。”木根门窗厂厂长王连刚说。

记者|高海波

编辑|于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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