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27日讯 昨日,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网站发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54号显示,凯利易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利易方资本)两名副总经理发生变更后未及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凯利易方资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根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凯利易方资本成立于2015年12月14日,注册资本为1亿人民币,公司大股东为横琴世纪峰汇创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比例65%。
相关法规:
《办法》第二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2〕54号
关于对凯利易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凯利易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两名副总经理发生变更后未及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2年5月12日
本文地址:http://www.cj8815.cn/86041.html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931614094@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