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观点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亮相,体现了差异化监管的要求,核心变化是风险权重的调整。考虑银行体系在中国金融体系当中的核心地位,而资本要求又是“指挥棒”,虽然实操中还有模糊地带,但其影响应得到持续关注。我们总结了该办法对市场的七大影响,供投资者参考。
新规定利好地方一般债,并节省资本
风险权重上,地方专项债保持20%不变,地方一般债由20%下降至10%,交易上利好地方一般债,但目前交易空间并不大。一方面,目前地方债-国债利差在10bp左右,下行空间有限;另一方面近期资金面紧张,而地方债一般均为加杠杆交易。如果我们假设银行资本充足率为12%,ROE为12%,则理论上一般债与专项债利差为14bp。实际上市场边际定价,一般债与专项债会存在5-10bp利差。此外一般债风险权重的降低还会为银行节约资本。根据Wind数据,2月19日地方债存量35.7万亿元,一般债占比40%,假设银行持有80%的一般债,则能节约1.2万亿的资本。
新规定利好高等级信用债,助力宽信用
一般企业债权方面,此次规定新增投资级公司、并降低其风险权重至75%(一般企业债权仍为100%)。投资级公司(不含地产)要求有存续股票或债券(不含资产证券化产品),无重大经营、违约、对外担保风险等,满足一定的盈利、杠杆、现金流水平。未要求主体属性、限定行业等,落实了国企民企平等地位,有利于鼓励更多主体进行债券融资;对银行来说,也更有动力支持投资级主体发债、贷款等,有利于宽信用。企业股权投资方面,降低了部分细分类别权重,如支持市场化债转股的降为400%。债券品种方面,新增合格担保债券、细化ABS分类权重,整体利好高等级信用债。
银行同业权重提升,对同存、商金债、次级债有一定冲击
资本新规将所有交易对手商业银行划分为A+级、A级、B级、C级,绝大多上市、发债商业银行落在A级。一档银行对A级商业银行的原始期限3M及以下的权重不变,3M以上的银行债权(不含次级)风险权重由25%调高至40%;利空3个月以上同业存单、商金债等,中小银行负债压力增大。次级债风险权重提升50%,对银行二永、tlac工具、券商保险次级债等都有影响。而永续债如何认定仍有分歧,按照次级债计算+50%,认定为对金融机构股权的仍为250%。须关注新规对银行自营、资管产品计量规则对委外基金等配置二永债的影响,中低等级二永债仍建议谨慎。
商业银行投资资管产品仍存模糊地带,但可能重塑行业生态
银行投资管产品的风险权重计量有穿透法、授权基础法和1250%权重。主要影响银行投货基,新规后银行能否获得货基持仓将决定风险权重的变化(目前为25%)。因货基投信用债风险权重高于CD,这或将倒逼货基压降短久期信用债规模。一对一账户原则上可穿透,投利率债基金如摊余成本法定开债基也可穿透,影响不大。争议在于如果货基面临穿透问题导致赎回,短期冲击短端,但银行赎回后也需加大利率债或可穿透的利率债基金等配置,或对利率债形成边际利好。但实操中还存在较大争议,为满足授权基础法的要求,未来机构客户的债基等需更加明确基础资产的配置方向和比率。
风险提示:
理财定开到期压力,二级资本债不赎回风险,利率调整风险,监管要求变化。
正文
01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析
差异化监管要求明显
2月18日,中国银保监会会就《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规则,推动银行提升风险管理水平,提升银行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修订后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拟定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意味着,备受关注的巴塞尔协议III将在我国落地。
本次修订的重点内容包括:修订重构第一支柱下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完善调整第二支柱监督检查规定,全面提升第三支柱信息披露标准和内容。并首次提出了区分第一二三档银行,并对其进行不同的监管要求。根据《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实施《征求意见稿》后,银行业资本充足水平总体稳定,未出现大幅波动,单家银行因资产类别差异导致资本充足率小幅变化,体现了差异化监管要求。
根据Wind数据,2022年12月,我国商业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为10.74%、12.30%、15.17%,而征求意见稿的下限要求为7.5%、8.5%、10.5%,可见大部分银行都能够满足资本要求。
此外,本次征求意见稿还对第三档银行明确了单独的资本监管规则,不计算一级资本充足率,但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应不得低于7.5%,资本充足率应不得低于8.5%,这也缓解了资质较差的小银行缺资本的困境。
具体来看,此次征求意见稿中最低资本要求和储备资本要求与2012版保持一致,逆周期资本要求由央行另行规定。系统重要性资本要求由于2021年银保监会颁布《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试行)》,因此2012版通用的1%在目前已经作废,目前实施的是将系统重要性银行分为五组*,不同组别不同附加资本要求*,而2023版对目前实施的系统重要性资本要求也并未有更进一步要求。此外,我国中农工建入选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其中,中工建行适用1.5%的附加资本,农行适用1%的附加资本。
*2022年9月央行同银保监会认定了19家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其中国有商业银行6家,股份制商业银行9家,城市商业银行4家。按系统重要性得分从低到高分为五组:第一组9家,包括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宁波银行、广发银行、江苏银行、上海银行、北京银行;第二组3家,包括中信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浦发银行;第三组3家,包括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第四组4家,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第五组暂无银行进入。
*2021年银保监会颁布《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试行)》,将系统重要性银行分为五组,第一组到第五组的银行分别适用0.25%、0.5%、0.75%、1%和1.5%的附加资本要求。入选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按照国际规定附加资本,与国内要求不重复计算。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核心一级资本的范围还增加了新的一项“累计其他综合收益”。
该项目与新巴III一致,是IFRS9会计准则框架下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FVOCI),这部分可以计入核心一级资本。也是此前IAS39会计准则下,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浮动盈亏部分。
考虑银行体系在中国金融体系当中的核心地位,而资本要求又是“指挥棒”,虽然实操中还有模糊地带,但其影响应得到持续关注。
核心变化是风险权重调整
相比于《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债市投资者关注征求意见稿的核心变化在于风险权重的调整:
1、地方政府一般债:20%→10%;
2、投资级公司(大型国央企、上市公司、不含地产):100%→75%;
3、不满足项目资本金30%以上、保障房25%以上或按销售进度分批还款、本金偿还比例超过50%的房地产开发风险暴露:100%→150%;
4、还款不实质依赖于房地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且货款价值比在60%以下的居住用房地产:50%→40%;还款不实质依赖于房地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且货款价值比在60%-80%的居住用房地产:50%→45%;
5、一档银行对A级商业银行(满足最低资本监管和缓冲资本要求)的原始期限3M以上的金融同业(不含次级):25%→40%;一档银行对B级商业银行(满足最低资本监管,不满足缓冲资本要求)的金融同业(不含次级):20%→50%(3M内),25%→75%(3M以上)。
6、次级债:100%→150%。
影响一:利好地方一般债并节省资本
风险权重上,地方专项债保持20%不变,地方一般债由20%下降至10%。
由于新的《预算法》在2014年修正,地方政府才开始拥有发行债券的权利,因此目前地方一般和专项债适用的是2012版管理办法中的“商业银行对我国公共部门实体债权的风险权重为20%”。
此次征求意见稿将地方一般债的风险权重调低,交易上利好地方一般债,但目前交易空间并不大。
交易上,专项债以项目建成后的财政收入为担保,且期限偏长,因此多为当地银行配置;一般债以地区财政收入为担保会更加活跃,风险权重的降低直接有利于银行投资一般债。但一方面,目前的地方债-国债利差也就在10bp左右,本身下行空间就有限;另一方面,近期资金面紧张,而地方债一般均为加杠杆交易,资金成本过高也会限制交易水平。此外,资本占用降低10%,如果我们假设银行资本充足率为12%,ROE为12%,则理论上一般债与专项债的利差为14bp。而实际当中市场边际定价,一般债与专项债出现5-10bp利差是正常的,从这一角度看,一般债的交易空间也同样有限。
此外,地方一般债风险权重的降低还会为银行节约一定的资本。
根据Wind数据,2月19日地方债存量35.7万亿元,其中一般债和专项债分别为14.4万亿元(40%)和21.3万亿元(60%),而商业银行持有地方债占全市场比例一般在80%左右,假设银行持有80%的一般债,则能节约1.2万亿的资本。
影响二:利好高等级信用债及上市主体,助力宽信用
投资级公司的风险权重降低有利于宽信用发力,要求有存续债或上市,鼓励更多主体进行债券融资。
2012年版规定商业银行对一般企业债权的风险权重为100%,其中小微企业的债权风险权重为75%。2023版资本新规对一般公司的风险暴露新增投资级公司(不含地产,地方融资平台未明确提出),投资级公司主要要求有存续股票或债券(不含资产证券化产品),无重大经营、违约、对外担保风险等,满足一定的盈利、杠杆、现金流水平。未要求主体属性、限定行业等,落实了国企民企平等地位,有利于鼓励更多主体进行债券融资,对银行来说,也更有动力支持投资级主体发债、贷款等,有利于宽信用。
新设专业贷款风险暴露框架,并提高对运营前阶段的项目融资风险权重。
2023版资本新规对专业贷款风险暴露的规定参考《巴塞尔协议Ⅲ》最终版的框架,一档银行对物品融资和商品融资的风险权重为100%,项目融资方面,运营前阶段项目融资的风险权重为130%,运营阶段项目融资的风险权重为100%。二档商业银行不单独划分专业贷款,按照一般公司风险暴露风险权重计量(即100%)。此前2012版对专业贷款风险暴露的要求为:1)若商业银行采用监管映射法,将物品融资、商品融资、项目融资专业贷款的监管评级分为“优”、“良”、“中”、“差”、“违约”,对应的风险权重为70%、90%、115%、250%、0%。2)贷款剩余期限不足2.5年或银监会认定商业银行授信和评级标准比监管评级标准更为审慎的专业贷款,监管评级为“优”的风险权重为50%,监管评级为“良”的风险权重为70%。
资本新规对银行工商企业股权投资新增了低权重细分类别,小幅利好上市公司及中央财政控股企业,支持市场化债转股,推动市场风险化解。
意见征求稿新增“参与市场化债转股持有的工商企业股权投资的风险权重为400%,其中,对上市公司股权投资的风险权重为250%。对获得国家重大补贴,并受到政府监督的股权投资的风险权重为400%,但执行该风险权重的股权投资合计金额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0%;其中,对中央财政持股30%以上的股权投资的风险权重为250%”的规定。
同2012年规定的为:商业银行被动持有的在法律规定处分期限内的以及因政策性原因并经国务院特别批准的对工商企业股权投资风险权重为400%,对工商企业其它股权投资的风险权重为1250%,与2012版资本管理办法保持一致。
影响三:银行同业权重提升,利空同业存单、商金债等
金融机构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债权,但不包括次级债权。根据债务人类型及其风险特征,金融机构风险暴露分为商业银行风险暴露和其他金融机构风险暴露。
商业银行:划分等级、权重整体提升
资本新规将所有交易对手商业银行划分为A+级、A级、B级、C级,大多上市、发债商业银行落在A级。
A级是指信用风险较低的商业银行,即使在不利的经济周期和商业环境下,也具备充足的偿债能力。A级商业银行满足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部门的最低资本要求和缓冲资本要求,包括储备资本要求、逆周期资本要求以及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满足以上条件,同时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4%,且杠杆率不低于5%的商业银行,可划分为A+级。B级是指信用风险较高的商业银行,偿债能力依赖于稳定的商业环境,满足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部门的最低资本要求。C级是指具有重大违约风险的商业银行,很可能或已经无法偿还债务。截止2022年9月30日数据,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中,建行、工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最高,分别为13.86%、13.68%,尚未达到A+级要求。大多上市、发债商业银行满足最低资本要求和缓冲资本要求,将分在A类;极少数不满足缓冲资本要求的中小银行将划分在B类。
商业银行债的风险权重整体提升,利空3个月以上同业存单、商金债等,中小银行负债压力增大。
2012年版规定要求,商业银行对我国其他商业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为25%,其中原始期限3个月以内(含)债权的风险权重为20%。(不区分银行档次和等级)。根据新规意见稿要求,一档银行对A级商业银行的原始期限3M及以下的权重不变,3M以上的银行债权(不含次级)风险权重由25%调高至40%;对B级商业银行3M以下的银行债权(不含次级)风险权重由20%调高至50%,3M以上银行债权(不含次级)风险权重由25% 调高至75%;对C级银行风险暴露由25%调高至150%。
风险权重的整体提升和信用分级,使得银行3个月以上同存等风险权重明显提升,低等级的中小银行依靠同业补充负债的压力进一步加大。近期银行由于大量信贷投放,资金偏紧,存单放量提价,该规定或引发3个月以上存单或进一步提价,对商金债估值也偏负面。
其他金融机构:对投资级的风险权重降低
资本新规降低了投资级金融机构风险暴露的权重,利好投资级金融机构债券
。征求意见稿规定,一档银行对境内外其他金融机构风险暴露(不含次级债权)的风险权重为100%,其中符合投资级其他金融机构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为75%。第二档商业银行不单独划分投资级其他金融机构风险暴露,参照一档银行一般其他金融机构风险暴露风险权重计量(即100%)。2012年试行版将商业银行对我国其他金融机构债权的风险权重均规定为100%,此次修订降低了投资级金融机构债券对银行资本的占用,利好投资级金融机构债券。
影响四:次级债风险权重提高,中小银行补充资本金难度加大
次级债风险权重提升50%,对银行二永、tlac工具、券商保险次级债等都有影响
。资本新规征求意见稿规定,“商业银行对次级债权和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发行的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未扣除部分)的风险权重为150%”,这也意味着,
二级资本债风险权重从此前的100%上调至150%,而永续债如何认定仍有分歧,按照次级债计算的从100%上调至150%,认定为对金融机构股权的仍为250%、与之前一致。
另外,2012版资本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对其他商业银行的次级债权(未扣除部分)的风险权重为100%”,而此次的表述为“商业银行对次级债权……的风险权重为150%”,扩大了次级债权的范围,除了银行次级债外,此次资本新规新增了对券商次级债、保险次级债150%风险权重的规定。
测算显示次级债风险权重提高对银行资本充足率整体影响不大。
从二级资本债持有者来看(2021年2月),银行自营占比32%,银行理财占比25%,提高风险权重占用银行资本金,将影响银行配置的积极性。假设银行发行的所有二永债均为银行持有,调整后的风险权重二级资本债和永续债(以债权计)各增加50%的风险权重。按照风险权重提高后的风险资本计算资本充足率,截至 2022年9月30日全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依然能够达到14.93%;而风险权重提高50%对银行体系的资本充足率影响仅为0.2%。我们的假设是极端情况,考虑到银行次级债的投资者不仅限于银行,且还有部分记作股权的永续债风险权重不变,实际上影响更小。
但须关注新规对银行自营、资管产品计量规则对委外基金等配置二永债的影响。
虽然次级债风险权重提升对银行整体资本充足率影响较小,但仍会影响银行自营配置次级债的积极性,且去年理财赎回潮后理财对次级债的承接力量变弱;基金方面,银行自营委外也受到“资产管理产品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影响、二永债风险权重明显高于高等级信用债、商金债等,银行或收缩委外基金投资二永债这种高资本占用比例,进而影响到基金对银行二永债等的配置;且二永债也不是保险主流配置品种,
短期二永债估值或面临一定扰动,期限利差、等级利差预期保持高位。
此外,投资者对于低资质二永债仍应尽量规避。
一是,二级资本债从18年开始大量发行,23年将进入密集赎回期,不赎回风险上升,银行永续债从19年开始出现并大量发行,24年将进入密集赎回期,且赎回条件较二级资本债更为苛刻,总之未来低资质二永债更易遭受事件和估值冲击;二是近期监管,包括《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和资本征求意见稿的发布将导致中小银行资本补充压力增大;三是当前低资质二永债利差保护仍不充足,非市场化发行较多的中小银行次级债调整压力或较大,未来不同资质二永债利差大概率走阔。
影响五:新增合格担保债券、细化ABS分类等,整体利好高等级债券
此外此次新规征求意见稿还新增了对合格资产担保债券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细化了ABS风险权重分类等,整体上利好高等级债券及ABS。
具体来看,合格担保债券方面,新规意见稿要求:
(一)债券自身具有外部信用评级的,以债券自身的外部信用评级结果为基准。债券评级为AA-(含)以上的,风险权重为10%;AA-以下,BBB-(含)以上的,风险权重为20%;BBB-以下,B-(含)以上的,风险权重为50%;B-以下的,风险权重为100%。
(二)债券自身不具有外部信用评级的,以债券发行银行的标准信用风险评估结果为基准。债券发行银行为A+级的,风险权重为15%;A级的,风险权重为20%;B级的,风险权重为35%;C级的,风险权重为100%。
(三)第二档商业银行不单独划分合格资产担保债券风险暴露,按照交易对手风险权重计量。
ABS方面新规仍分为内部评级法、外部评级法和标准法,不过细则有所调整,其中对外部评级法进一步细分等级、期限进行风险权重计提。期限越短、等级越高的优先档ABS风险权重越低。并新增符合“简单、透明、可比”标准的长期评级基础风险权重,整体更低,“简单、透明、可比”标准的要求为同质性债权或应收账款、符合多项要求的传统型资产支持证券。
影响六:房地产风险暴露大调整,旨在支持实体经济
2012版管理办法中,房地产风险暴露仅区分个人(风险权重50%)和公司(按照公司风险暴露);在征求意见稿中,房地产风险根据一二档银行、还款现金流来源、LTV(贷款价值比)进行了详细的区分,且新增了房地产开发风险暴露(审慎要求),详见图表5。
整体上,这一调整有利于银行对住宅放贷,不利于对项目一般、不好的房地产开发放贷。我们可以理解为这是促进经济、优化经济结构的配套支撑政策,但对债市而言影响有限,中长期来看,由于直接贷款相对占优,优质主体的地产债供给可能会收缩。
具体来看,对于住宅来说,通常首付不会低于30%,因此LTV<;70%,风险权重会下降5%或10%不等。由于银行要求房地产类抵押品的抵押率一般不高于70%,住宅抵押的风险权重按交易对手风险计算,预计风险权重有所下降。而房地产风险开发风险暴露风险权重上升,由于一些项目很难符合审慎要求,预计银行部分存量房地产开发贷款需按150%计提。
影响七:商业银行投资资管产品仍存模糊地带,但可能重塑行业生态
投资者还需要关注银行投资资管产品的风险权重规定。
本次修订首次明确了商业银行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资本计量标准,引导银行落实穿透管理要求。参照国际标准,提出三种计量方法,分别是穿透法、授权基础法和1250%权重。如能够获取底层资产详细情况,可穿透至相应底层资产,适用相应权重;如不满足穿透计量要求,可适用授权基础法,利用资产管理产品募集说明书等信息划分底层资产大类,适用相应权重;如前述两种方法均无法适用,则适用1250%的风险权重。
该条规定的影响主要有:
1、银行投资资管产品占比整体不高。以工商银行为例,2020-2021年对基金等产品的投资占比分别为3.1%和1.6%。
2、银行投资管产品面临穿透后或无法穿透风险后权重上升问题,最主要影响银行投资货基,对货基可能将带来利空。目前大部分银行对货基按照25%计算风险权重,新规后若银行能够获得货基持仓信息(原则上很难),则可按照穿透后底层资产情况计算相应权重,
新规后若银行不能够获得货基持仓,则可按照授权基础法计算相应权重,这都可能导致银行投资货基风险权重上升问题。
简单计算,若按照2022年底货基资产配置情况穿透计算风险权重,假设存单占比40%(其中一半为3M以内,另一半为3M以上),国债与政金债合计占比5%,信用债占比10%,买入返售及银行活期存款合计占比45%。则计算的货基风险权重为,20%*20%+20%*40%+10%*100%=22%。与此前的25%相比,风险权重并未提高。但若粗略按照产品合同计算,计算的风险权重可能高于此前的25%。
此外,考虑到货基投资信用债风险权重高于同业存单,这或将倒逼货基在一定程度上压降持仓内短久期信用债的配置比例。
3、一对一账户原则上可以穿透资产,影响不大。争议主要是如果货基面临穿透问题,从而导致赎回,短期对短端带来冲击,但银行赎回后也需要加大利率债或可穿透的利率债基金等配置,或对利率债形成边际利好。
4、考虑到银行投资利率债基金如摊余成本法定开债基可穿透计算风险权重,我们理解这类总体影响不大。混合估值等产品也面临如何穿透的问题,但银行目前还很少涉足,影响很小。
5、显然,实操中如何处理还存在较大争议,进而影响到银行和资管机构之间的业务合作方式。同时,为满足授权基础法的要求,未来针对机构客户的债基等需要更加明确基础资产的配置方向和比率。
风险提示
(1)理财定开到期压力。虽然22年年末银行理财赎回对估值扰动的影响逐渐缓解,但定开理财产品到期压力仍存。混合估值产品量级有限,市值法估值下定开产品集中到期仍可能造成一定的赎回压力,从而扰动信用债估值。
(2)二级资本债不赎回风险。二级资本债具有可赎回条款,若银行不赎回二级资本债,可能是因为对未来资本补充预期不乐观、再融资难度较大。对于投资者,二级资本债不赎回将导致债券久期拉长,期限错配和估值波动的风险将会上升。
(3)利率调整风险。经济整体呈现修复状态,若经济修复超预期带动利率调整等,将加大信用利差走阔风险。
(4)监管要求变化。《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最终稿可能会与征求意见稿有差异,这会给银行资本、风险权重带来新的变化。
本文源自券商研报精选
本文地址:http://www.cj8815.cn/86588.html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931614094@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