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房地产项目非法集资超55亿,律师:不要迷信担保公司-担保公司集资诈骗

以开发房地产项目为由,隐瞒公司亏损真相,通过虚假宣传等方式打造公司经济实力雄厚的假象,获得非法集资55.69亿元。2013年9月1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丽水季文华等“银泰房产集资诈骗”案作出二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改判季文华为死缓;核准维持对其他涉案人员的一审判决。

空手套白狼,借房地产项目揽财

2002年9月,季文华等人在仅有极少量自有资金的情况下,通过借款等方式筹得资金,取得丽水市区的两块土地使用权,注册成立了庆元县银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之后在股东本人并未实际出资的情况下,季文华等人使用集资款和借款多次更名和增资,并隐瞒公司亏损真相,通过竞买土地、虚假宣传等方式,造成其公司经济实力雄厚的假象,并采取支付高额利息、发放集资奖励等手段,以开发房地产为由,采取个人出具借条,由银泰房地产集团公司或下属公司担保,以1.5%至9%的月利率,在浙江丽水等地大肆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非法集资,总计集资额高达55.69亿元人民币。

上述集资款绝大部分用于归还到期本金、支付高息和购置个人财产及挥霍等,少部分用于公司经营。

非法集资呈现三大新特征

业内分析人士指出,这些年来非法集资呈现出三大新特征:

一是非法集资方式变化多样。犯罪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等旗号,由传统的种植、养殖向工程项目、科技开发、投资入股、消费返利等方式转化。

二是非法集资宣传不惜血本造势。如聘请明星代言,在一些媒体或平台上刊登专访文章,利用报道宣传不法企业的“业绩”;雇佣业务员进入社区散发传单,传播集资信息;举办各种活动并在现场兑现红利,让参与人员先尝到“甜头”,诱惑更多的人上当。

三是多种犯罪行为相互交织。犯罪分子将非法集资与传销、合同诈骗等经济违法犯罪行为相互交织在一起,采用传销手段首先对集资人员进行洗脑,许诺种种优惠条件和获利模式,然后再引诱集资,层层下套。

律师提醒:不迷信担保公司,有的担保实质是“自担保”

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李尚泽律师指出,房地产非法集资案件一般有三种模式,一是以分割销售商铺并承诺售后包租的形式非法集资;二是以预售未取得建设、销售等相关审批手续的房地产项目的形式非法集资;三是利用房地产项目开发进行非法集资。本案是第三种模式。

在本案中,开发商以房地产项目的名义向社会公众非法吸资。近年房地产市场火爆,一般来说,合规优质的项目能通过抵押土地、项目等方式从银行获取利息较低的融资,加上期房预售多由施工方垫付建设资金后再以预售购房款支付,实际资金需求并不需要向社会公众集资。

此外,律师提醒,不要过度迷信担保。本案中的担保方为银泰房地产集团公司或下属公司,明显是季文华等人自己的关联公司。通俗讲,担保公司如果都是关联公司,实质是“自担保”,也就是爸爸借钱,妈妈担保,哥哥引荐,弟弟回购,相当于没担保。

“担保方既可能是集资方的马甲,也可能超出偿债能力范围已进行过多次重复担保,一旦事发,将导致担保责任无人承担。”李尚泽说。

【记者】谭冰梅

【作者】 谭冰梅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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