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金融市场冒出了很多“现金贷”平台,其特点是无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无客户群体限定、甚至无抵押,看似很灵活的贷款业务,年利率却非常高,甚至达到100%,那么是不是利息过高就是高利贷?这种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吗?
而现在的表面现象是债务人欠这些P2P网贷平台上的钱,但是如果从2015年9月就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那么这意味着债务人还款是不用超过36%利率红线的,那么问题来了,很多债务人在同一平台借款多次的过程每次产生的利率都超过36%利率红线或者有的超过40%以上的借款人根据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的要求是可以要求返还的,而且借款人要求P2P网贷平台返还36%以上的部分是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
那么现在存在的问题是,借款人逾期的债务和主张要求返还的金额从理论上来讲是可以形成一个“冲抵”关系,而在主张单次返还高于36%利率红线部分累积计算折合费用高于借款人现逾期的债务的话,P2P网贷平台应返还“冲抵后”剩下的债务。
大家要知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这条规定是2015年9月份发布的,所以主张债务人自2015年9月份以后的债务进行重新计算,毕竟现在唯一存在争议的问题就是债务人欠P2P网贷平台的钱,那么主张借款人重新计算并且要求P2P网贷平台返还高于36%以上部分也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要求的。
根据河南某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清单来计算,他2017年先后四次从杭州信喜快贷借款2000元到3000元不等,而借款周期一般都是7-30天左右,而他每次借款2000元实际到账是1650元(其中含砍头息350元),单次还款需要还款借款金额,也就是说,在借款的周期内这位债务人还款一进一出需要支付700元的费用,而时间周期短,而产生这2000元实际产生的利率按30天计算的话只有40元,但是这位债务人却几次支付了700元的所谓服务费,其年化利率高达420.1%,也就是说这位债务人单次可以要求杭州信喜快贷返还660元,按照返还的660元X4期=2640元,而这位债务人和杭州信喜快贷剩余的债务是1000多元,这样还没有计算的是最后一期是借款3000元,每期还款1200多元,利率高达160%以上的,这么计算下来,杭州信喜快贷除了“冲抵”的债务应返还这位债务人2000余元。
规定是国家发布的,借款人可以主张P2P网贷平台返还36%以上的部分也是受到法律的保护的,而最终的结果还是要依法处理债务人和P2P网贷平台存在的关系。
现在虽然很多媒体以及仲裁机构忽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这条规定,但是实际上这条规定他们就算忽略也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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