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民间借贷所约定的利息往往高于年利率36%的约定,那么借款人对于已经支付了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能否要求出借人予以返还?
关于民间借贷行为主要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
1、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民]〔1991〕21号,实施日期:1991年8月13日);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实施日期:2015年9月1日);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6号,实施日期:2020年8月20日);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实施日期:2021年1月1日);
5、《民法典》(实施日期:2021.01.01)。
关于利息支付的返还事项,仅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实施日期:2015年9月1日)
中予以规定。即该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及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三十一条:“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基于上述规定,
民间借贷双方约定低于年利率24%的利息标准,人民法院予以支持,约定利息在年利率24%-36%之间的,若当事人自愿履行,且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干涉,超过36%的年利率标准,不予支持,且借款人可以要求对已经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予以返还
。
值得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实施日期:2015年9月1日)在后续的修订中,删除了关于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可以主张予以返还的规定,仅规定当事方约定的利息,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现行审判案例中,借款人对于已经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人民法院主要审核焦点为:
(1)借贷行为实际发生的时间;(
以此判断是否适用法释〔2015〕18号的规定
);
(2)借款人实际支付的利息是否实际超过年利率36%;
(3)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参考案例:(2022)辽13民终1220号
在该案例中,
法院认为:
“……借条所涉及借款本金应为33万元,
借款人自愿已经支付的利息亦不能超过年利率36%即月利率3%
,被告朝阳隆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月利率4%本金35万元计算给付的利息违反上述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本金为33万元借款按月利率3%计算3个月利息为29,700元,
被告朝阳隆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多支付的利息为12,300元应抵顶借款本金
;”
结合上述规定及案例分析,若借款人主张多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予以返还,应当同时符合如下条件:
1、借款行为发生于2020年8月20日前;
2、2015年9月1日后受理的一审案件;
3、存在超过年利率36%支付利息的情形;
4、未超过诉讼时效。
若借贷行为发生在2020年8月20日后,借款人实际支付的利息超过法定利率标准的,借款人可以尝试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予以返还,但同时要注意诉讼时效问题。
以上内容供读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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