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还款已经超36%利率红线后,谁敢说还“欠”P2P网贷平台钱?-p2p平台给投资者利率到底有多少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但凡P2P网贷平台一出现问题,他们就把所有责任都推卸给借款人这样的一个群体,而事实上却证明就算借款人不逾期的情况下这些P2P网贷平台同样能出现延迟兑付的问题,他们之所以把P2P网贷平台出现问题的责任推卸给借款人身上,就是为了让借款人这样的一个群体“顶包”。

再说了,从法律的角度看来,借款人如果还款到36%利率的情况下,实际上就自动解除和P2P网贷平台的合同关系,因为国家规定的利率红线就是36%,在已经解除合同的情况下,这些P2P网贷平台继续骚扰借款人并且非法催讨无效的部分,本来就是犯罪行为,主要的是,现在这样的情况却是非常的普遍。

比如说,小宋在平安普惠贷款了一笔款,合同金额是166200元,但实际到帐是100027元,但是自2017年12月首月还款4735.7元,2018年的1月每月还款5471.67元至2020年I月,2020年3月平安普惠从我账上又扣走了13766.73元,,截止到现在我已还款160765.85元,按照等额本息的计算方式我24个月一共只需要还款141,752.06元(10027元*24个月*36%*=141,752.06元),如果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就划定的利率36%利率红线计算的方法计算的话,我已经还超过2000多元,而平安普惠现在不仅还要让我再还款4万元左右,而如果这样按照等额本息计算的话,那么平安普惠就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同时《规定》在第二十七条也规定了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也就是说小宋在平安普惠的这笔166200元的贷款,按照实际到账金额100027元还款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并且小宋已经还款了160765.85元,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小宋和平安普惠的借款合同已经随着小宋还款到36%利率红线的时候终结了。

而平安普惠却在小宋还款符合法定36%利率红线的基础上继续向小宋讨要36%利率以上的无效部分已经处于一个违法的行为之内,更何况,在小宋还款高于36%利率红线的情况下,自称为平安普惠委外的第三方催收公司使用非法的手段损害小宋的名誉权已经涉及到刑事行为了。

而且,其委外的催收公司不仅发短信发微信威胁我说会影响工作,而且还不停的给我的朋友打电话,对我的名誉造成了伤害,也给我的精神带来了伤害,典型的非法讨债行为的存在。

而这让小宋非常的疑惑,难道平安普惠的借款合同还等大于国家法律吗?为什么他们明明知道国家法律规定的是36%利率红线,却还肆意的侵害我以及我的亲属催缴36%以上的无效利率呢?

综上所述,类似于小宋的案件对于现在的P2P行业来说很普遍,他们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利率还款之后却频繁的遭受的这些P2P网贷平台以及其委外的第三方催收公司的非法侵害,而这种侵害行为还处于借款人和P2P网贷平台已经从法律上解除合同关系之后发生的,我们认为这是典型的非法讨债行为。

而且,他们在当事人(借款人)从法律上解除合同关系之后还肆意行为,已经涉及到相关的刑事案件了,我们希望相关部门严查这些非法讨债公司,为当事人主持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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