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后在按银行指定的监管专户存款,监管存款不能扣除借款本金-下属子公司委托贷款利息扣除凭证

2018年2月7日,江某某与农商银行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一份,借款100万元用于稻虾共养经营,期限11月,年利率8.64%,逾期利率为12.96%。次日,农商银行将100万元发放到江某某的账户,当天农商银行以委托支付为由,将江某某100万元直接转至绿汇公司账户,借款实际由绿汇公司使用。借款协商由绿汇公司与农商银行协商。绿汇公司、盛某某、胡某某、惠农合作社分别与农商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保证。绿汇公司在农商银行专户存款10万元,以担保上述借款的偿还。

江某某认为所有贷款资料中其妻的签字、按手印均非其妻本人所为。农商银行最初将江某某妻子列为被告,并请求二人共同还款,在本院送达起诉状之前,农商银行以更换起诉状的形式,撤回了对江某某妻子的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涉案借款合同是否真实合法;2.江某某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3.若需要承担,该金额如何确定。

关于涉案借款合同是否真实合法。江某某向农商行提交的《借款申请书》和《借款人诚信申贷承诺书》,其具有向农商行借款的意思表示,随后江某某与农商行签订案涉借款合同,江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其签字的法律后果有清晰的认识,故涉案《个人借款合同》系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关于江某某称案涉借款合同其配偶即共同借款人未签字,故合同无效,案涉借款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江某某和农商行,江某某配偶签名是否真实并不影响合同效力,且农商行撤回对江某某配偶的起诉,江某某应承担责任。

关于江某某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农商行根据合同约定,按照借款人江某某授权和委托将款项汇入江某某指定账户即绿汇公司,后江某某未按约定还本付息,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关于江某某称实际借款人为绿汇公司,案涉《个人借款合同》系合法有效,江某某与农商行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权利义务,故江某某作为案涉借款的借款人应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江某某虽称其受绿汇公司委托进行贷款,但其即使是真实的,也不能证明农商行是明知的,江某某所称的与绿汇公司委托代理关系即便存在也是内部代理关系,对农商行没有法律效力,因此江某某辩称其非实际借款人而不应承担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在无证据证明农商行明知实际借款人为绿汇集团的情况下,绿汇集团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关于案涉借款金额如何确认。案涉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100万元,后农商行按照借款人江某某授权和委托汇入江某某指定账户即绿汇公司100万元,故本案借款金额为100万元。关于江某某称绿汇公司提交的10万元的保证金为“砍头息”,应予以扣除,

根据绿汇公司与农商行签订的《担保保证金质押书》可以看出,该10万元作为担保保证金,仍系绿汇公司所有,仅由农商行占管,实行专项储存、封闭管理,故应认定案涉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00万元

经过一二审,法院最终判决:一、被告江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截至2021年7月5日的利息为223012.64元,自2021年7月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96%计算);二、被告绿汇集团有限公司、盛某某、胡某某、县惠农场稻田综合种养专业合作社对第一项中被告江某某的偿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光学影像测量机

影像测量仪系列

影像测量仪器公司

flexpoint

本文地址:http://www.cj8815.cn/87823.html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931614094@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上一篇: 借款利率普遍超过24%网贷真称得上普惠金融?-聚宝贷款利率是多少
下一篇: 借款未到期能否要求提前还款?-贷款展期提前多少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