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三角早报7月30日讯(记者 王超) 被告人赵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自作聪明,利用同学刘某某的车辆伪造事故现场,骗取保险公司赔偿金。最终,赵某某以保险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刘某某以保险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7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驾驶其轿车沿广饶县某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某小区处时,与同向行驶的任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任某某受伤。因被告人赵某某的轿车未入保险,无法获取保险公司赔偿。于是被告人赵某某动起了歪脑筋,想到了同学刘某某,因刘某某有一辆和其轿车外观型号完全一样的车辆。
被告人赵某某提出用刘某某的车辆走保险,被告人刘某某碍于同学情面表示同意。后被告人赵某某用刘某某的轿车伪造事故现场,并向保险公司报案。任某某住院期间,保险公司垫付医疗费10000元。后任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2017年12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16余万元。2018年6月份,保险公司因该保险事故疑点重重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赵某某将保险公司垫付的医疗费一万元返还保险公司。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刘某某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两被告人在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涉案的赔偿款16余万因保险公司报案未给付,系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碍于同学情面提供车辆帮助赵某某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受益人是赵某某。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已将保险公司垫付的医疗费10000元返还保险公司,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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