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企业被申请破产,未实际出资的股东要承担责任吗?-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责任

项秦律师 作

一、企业被申请破产,未实际出资的股东要承担责任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所以,如果公司破产,股东未实际出资的,其要在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对外债务承担责任。

二、如何要求未实际出资的股东承担责任呢?

实践中,一般由管理人代为提起诉讼追究未实际出资股东的出资责任。

三、管理人提起的该类诉讼适用什么案由呢?

管理人提起的该类诉讼适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与破产有关的纠纷”项下的“追收未缴出资纠纷”。

四、管理人提起的该类诉讼原告主体是管理人还是债务人呢?

通过大数据检索发现,以管理人为原告的该类诉讼中,大部分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裁判理由为

应以债务人为原告

。如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5民初2169号民事裁定、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21)粤1973民初3220号民事裁定、云霄县人民法院(2021)闽0622民初2515号民事裁定,等等。这类裁判文书中,法院普遍认为应由债务人作为原告,管理人作为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遂裁定驳回管理人的起诉。但也有部分判例认可以管理人名义提起该类诉讼。如,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终6672号民事判决中,系以管理人为原告要求股东补缴出资款,该院未否定管理人的诉讼主体资格。由此,尽管有观点提出,依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股东出资纠纷案件中原告主体的范围包括公司、股东、债权人、清算组、破产管理人,但根据我们的检索结果,大部分法院观点认为,

应以债务人为原告

。因此,我们建议,基于更好的保证诉讼效率,管理人宜以债务人为原告、管理人作为诉讼代表人。

五、未实际出资的股东,其出资责任受认缴期限的限制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条规定:“管理人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出资人向债务人依法缴付未履行的出资或者返还抽逃的出资本息,

出资人以认缴出资尚未届至公司章程规定的缴纳期限或者违反出资义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管理人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公司的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对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承担相应责任,并将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有关“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的规定。

故综上,在追缴欠缴出资纠纷中,应当不适用诉讼时效抗辩,股东的出资不受时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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