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间无偿借款 免增值税
大家都知道,企业集团之间的无偿借款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政策依据是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在2021年3月1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声明明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也就是说企业集团间无偿借款免交增值税可延期到2023年12月31日,也就是还有1年1个月的时间就要到期了。
怎么判别是否是企业集团呢?
经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集团,若
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了,集团需要按市场监管部门需求,将集团名称及集团内成员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或者能被经政府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确认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如下图:XX假集团。集团总公司(母公司)是A公司,集团有子公司、分公司。彼此之间形成一个企业法人联合体。
如何理解集团内无偿借款的免税规定:
1、集团内借款形式:集团内的集团母公司借给下属公司、下属公司借给集团母公司、下属公司间相互借贷(下属公司包括分、子公司)的情形都是免增值税的。
例如上图XX甲集团:A公司借款给子公司C公司、A公司借款给分公司A1公司、子公司借款给控股公司F公司、F公司借款给C1分公司等等,是无偿借款的都是免征增值税的。
2、对集团借款的资金来源是没有规定的:也就是不管资金是自由的,还是外借的。无偿借给集团内公司的都是免税的。
例如:D公司从M银行贷款5000万,然后无偿借给控股F公司的,是免增值税的。
3、集团内借款不等同于统借统还:统借统还是集团内核心公司、财务公司、集团母公司作为统借方,并有统借方与资金使用方签订统借统还协议。在集团内能做借款方的公司是有限制的。集团内贷款利率必须小于等于取得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
例如上述集团:核心A公司可以作为统借方,如果C公司是集团内财务公司,也是可以作为统借方。
企业集团内有偿借款的利息能否税前扣除呢?
1、借款利率不超过金融机构同期借款利率的,可以税前扣除。
2、超出资本弱化的借款利息不能抵扣。
3、超过债资比规定的借款利息不能抵扣(
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
政策依据:财税2008 121号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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