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企业项目被爆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债权人利益又该如何保护?-法人吸收公众存款多少立案

一、名为民间借贷实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如《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2020)湘1302刑初737号刑事判决书》:“2011年4月14日,被告人萧博怀和其妻子向婧出资组建四海置业(湖南)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和运营。被告人

萧博怀,

作为四海置业(湖南)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于2012年6月26日至2015年4月13日期间,明知四海置业(湖南)有限公司没有吸收公众存款资质,仍以四海置业(湖南)有限公司开发建设团购房的名义,通过口口相传,以高额利息为诱饵,承诺到期还本付息(约定月息利率为2%-2.5%)等方式,共向社会上共99名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资金37534800元,

其中归还本金4512000元,共支付利息11611304元,本金余额为33022809元,剩余本金扣除已结利息的余额为21411496元。

2018年12月19日上午8时许,娄底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民警陈伟、王建华等人电话通知被告人萧博怀到娄底市公安局执法办案区接受讯问,当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萧博怀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上述事实均有证据证明,且经法院认定无误。”

第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明知其没有经过相关部门批准,或者没有相应资质却实施或者变相实施非法集资的行为,扰乱金融秩序。

本案中,四海置业并无集资的资质却向不特定社会主体非法集资37534800元,依法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第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别:

1、主观意图不同,前者吸收资金是为了牟利或者经营,主观并无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后者则以非法占有的目的,诈骗集资。2、客观行为不同,前者是指完全仿造银行吸收存款的做法,以确定的存款期限、利率,面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后者则是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材料和“零风险,高回报”为诱饵,骗取公众资金。

本案中,四海置业将募得的资金按照约定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只是经营不善不能偿还本金及利息,因此其并无集资诈骗的目的及行为。

第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手段主要包括: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标准: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四海置业协同晟琪置业个别清偿中石化的法律效力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2020)湘1302刑初737号刑事判决书》:“2013年4月25日,

四海置业与湖南省石油总公司娄底市公司工会委员会签订了《中石化商品房团购协议》

,协议要求四海置业在吉星路电力科技园开发“四海领秀”项目,其中该项目的2号栋和3号栋将作为湖南省石油总公司娄底市公司

员工的团购房,员工首期款已于2014年5月缴纳完毕。

…其后,

中石化省公司成立专项帮扶小组,…最后,选择娄底晟琪置业有限公司进行合作。2019年4月29日,双方签订了《团购房补充协议》…截至目前,湖南省石油总公司娄底市公司团购房业主502人已全部分房到位。

另查,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自2016年起,尤其是集中在2017年、2018年,四海置业的众多债权人分别以“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合同纠纷”起诉还本付息,几十起民事纠纷大部分进入执行阶段,且有部分因还款完毕而执行终结。届时“四海置业资不抵债”、“清偿能力困窘”的状态已然暴露无疑。且本文引用判决可查:1、法院认可萧博怀以四海置业名义非吸;2、非吸不同于集资诈骗,证明吸收资金的目的没有非法占有,而且显而易见就是被工程缠住了。

另外,据2021年3月5日法经网于今日头条发布的消息称:

“2018年12月10日,娄底市公安局即对萧博怀等人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调查。9天后,萧博怀投案自首。”,因此笔者观点如下:

第一,四海置业涉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所有资产应依法用于追缴违法所得、清偿债务。

第二,“建设工程”的转让协议(由晟琪置业接盘)、《团购房补充协议》均发生在四海置业明显资不抵债、丧失偿债能力时签订,

甚至于“非吸”被立案调查之后。虽然晟琪置业接盘,中石油全面落实团购房有当地政府的协调、推动,但二者均不能推定为“善意”相对人。中石油员工的“团购价”购房款债权,而非物权,何以优于被榨干“棺材本”的其他债权人,法律依据为何?一系列操作完毕,仅萧博怀定罪,四海置业及整个建设项目被解放后,顺利履行了“团购”协议,与其他99位债权人“划清界限”,这一系列操作有效吗?

第三,走刑事程序,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建设的楼房亦属于违法所得,应予追缴返还被害人本金。

“建设工程”转让价款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依法亦应予追缴。

走民商事程序,笔者认为“建设工程”转让协议、《补充协议》难免有“恶意串通”损害其他99为债权人的利益之嫌,依法应当无效。另外,四海置业符合“资不抵债”的破产条件,按照《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破产管理人对于“个别清偿”、“不合理处分破产债务人财产”的行为有权行使撤销权。

三、债权人如何救济权利

第一,正如“蛋壳公寓”等暴雷引发的大面积诉讼,相关部门出面找“接盘侠”、协调处理房东和承租人等各方债权人的利益。

当然,救济不是无穷尽的,风险也是不可回避的。

本案中,政府对于“烂尾楼接盘”等付出的努力不可忽视,只是保护相对失调,中石油的员工团购房全面落实,但非吸的损害基本没有得到解决。

第二,“建设工程”转让协议、《团购房补充协议》的效力有待斟酌,99为债权人可以发起“代表人诉讼”,通过司法途径予以解决,扩大追缴范围。

(北京资深律师王洋)

名律提醒:

在这里,北京资深律师王洋提醒您:1、投资有风险,拿钱须谨慎。2、房地产项目标的巨大,垫资严重,没有经济实力、资金一时周转困难都是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企业家务必慎重;“老百姓”更是少沾染,就算是买房,也尽量买“五证齐全”的房子。

【声明】本文引用的

既判

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公开性、权威性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司法判例为准。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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